事实与理由:
2024年5月10日报案人(原告)向望春派出所报警,事发经过为:万军扬言让原告有本事报警看看,随即原告报警,警方出警发现现场双方没有伤情,随即让俞小明和万军自行去派处所处理,双方各自去了派处所,在派处所内当着众人面,万军脱掉衣服诬告胸前的抓伤是原告弄伤的,遽而警察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在派处所内对万军进行了伤情拍照,拍照民警扬言我弄伤了万军,企图合谋陷害原告,原告不服要求验伤,并认为万军是自行去的派出所,途中可以自己弄伤自己,也可能是他伤,且万军的衣服完好如初没有任何破损,完全是万军自己作案诬告陷害原告。
万军随即致电他们的老大“外号东北三哥(电话:13429202020)”,并走到树下和”阿三“细聊,随后警方对原告要求验伤的诉求置之不理,其中一个受理该案件的姓莫民警,在他的办公室内威胁本人不调解就作出对本人不利的行政处罚,且多次骚扰原告的家人要求强行调解如若不调解就作出对原告不利的行政处罚。
之后,并多次袭扰原告出动警力寻找原告要求必须调解,并当着万静的面以及在场辅警面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践踏人格尊严,人身攻击言论为:神经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让其家人强制调解,如若不调解将抓精神病医院。
7月3日报案人俞小明再次报警,万军叫来万全、刘玉平等人再次欺负原告,警方让原告自行去望春派处所,原告在派出所内现场做完笔录之后当场被莫警官开具[传唤证甬公海(望)行传字[2024]01477号],传唤内容为“俞小明,因你涉嫌殴打他人……现传唤你于2024年07月03日15时30分前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分局望春派出所接受询问。
原告作为报案人被警察带到办案区,期间限制原告的一切人身自由,被不知名民警强行推压在墙上夺走原告手机,侵犯原告的通讯自由,警察让工作人员强迫按捺原告的手指纹,并强迫原告进行拍照,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并让原告坐在刑具的椅子上,拷上脚拷和手铐接受审讯,审讯完毕以后审讯的有关民警声称删除了办案区的审讯录像,其中一位审讯民警(派出所副所长)强迫要求原告签字,说是不签字还得继续关押,签字内容印象为传唤期间的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对我原告进行了优待。
事后警方多次要求万静去派处所并四处找她不知其因,警察多次打骚扰电话或发骚扰短信要求原告去派出所,俞小明只能再次电话向警察说明万军伤情和本人无关是他诬告陷害所为,为了诱骗原告去望春派出所达成调解阴谋,万军的妹妹万莉在7月30日在派出所致电原告,称万军写了一份字据,其伤情是和老婆吵架弄伤,并把这份字据拍照片以电子图片的形式传送给原告,希望原告配合警方去派出所调解。后经原告行政复议,警方不得已向原告出具不予处罚通知书,并对该份字迹做了鉴定,系万莉所为。
原告认为警方违法的行为有以下几点:
1、2024年07月03日报案人(原告)向警方报案被人打了,民警却在派出所内违法开具[传唤证甬公海(望)行传字[2024]01477号],传唤内容为“俞小明,因你涉嫌殴打他人……,且事后经原告行政复议,警方才逾期对刘玉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4]01877号;对其它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警方故意采取拖延作出予以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2、2024年07月03有关民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让原告坐在刑具椅上,带上脚拷和手铐进行审讯。未经司法程序审定就把原告当作犯罪分子在刑具椅上接受审讯,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
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的限制公民权利自由的强制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构成行政越权和行政违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即法律保留。
原告没有法定义务接受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被告违法强制采集原告指纹信息、手机信息、使用戒具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是原告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的行为本身就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10条,行政法规不得设定限制人身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2024年07月03审讯原告期间,涉案民警企图删除审讯录像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询问程序的情形规定了法律后果,即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询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询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询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4、警方开具[传唤证甬公海(望)行传字[2024]01477号]违法,原告作为报案人去派出所报案被他们打了,警方却给报案人开具传唤证。因万军的诬告行为及警方在处理此案时的程序性违法均导致原告受到不当限制与影响。警方在处理案件时,没有对万军进行验伤,而是仅依据万军的诬告陈述采取行动,违反了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警方未能履行其职责,导致故意错误传唤原告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对俞小明实施传唤,构成程序违法。这包括未能合理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情况,直接影响到被传唤者的合法权益,且缺乏合理怀疑,根据法律规定,警方在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之前,应有合理的怀疑依据。如果仅凭万军的指控而无其他证据支持,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在整个过程中,警方没有给予被传唤者适当的法律保护,未允许其联系律师或未告知其权利,构成违法行为。警方没有依据以下法律,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律程序和行政合法性原则。
人民警察法
- 第八条:人民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强行带离现场或拘留。若警方未能证明有此必要而采取行动,则可能违法。
-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警方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对被传唤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则构成违法。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警方未进行必要的证据收集和验证,而仅依赖万军的陈述进行传唤,则违反了此规定
- 第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依法报告并经批准,且应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救济途径。如果警方未遵循这一程序,则其行为可能违法
3.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应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和保障人权。如果警方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被传唤者实施处罚,则可能违反此法
- 第四十三条:涉及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警方未能有效调查伤情并错误地限制他人自由,也可能导致其行为不当。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42条第3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6、警方为达到调解目的开具传唤证给原告,强迫原告进行调解的行为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不能以行政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确实没有明确提到调解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但在法律的实施和解释中,这一原则是隐含的。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可以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调解,且调解结果对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不予处罚。如果未达成协议或协议未履行,公安机关则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实际操作中,调解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而不是强迫的。因此,尽管法律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平等自愿”的字眼,但这一原则是调解有效性的基础。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应避免使用行政强制手段,以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与合法性。
综上所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一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和确认违法的请求,具体条款为:
- 第十三条:该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据1:[传唤证甬公海(望)行传字[2024]01477号]
证据来源:望春派出所
证明目的:证明开具[传唤证甬公海(望)行传字[2024]01477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证据2:甬公海(望)不罚决字[2024]00327号
证据来源:海曙分局
证明目的: 证明出具的[甬公海(望)不罚决字[2024]00327号》]行政行为违法(程序违法)
证据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2024年7月3日被万军和万全的用手机充电线抽打及万军和万全骂万静。
证据来源: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证据4:万莉传送的笔迹照片。
证据来源:万莉
证明目的:证言证明万军的伤情和原告无关。
证据5: 甬公海(望)鉴通字[2024]00044号
证据来源: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证明目的:证明笔迹来自万莉。
证据7: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4]01877号
证明目的:证明刘玉平违法。
证据8: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4]00326号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行政行政违法(程序违法)
证据来源: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证据9: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4]00290号
证明目的:证明事实经过。
证据来源: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4]00289号
证明目的:证明事实经过。
证据10:短信内容
证明目的:证明警方多次要求原告去派出所。
证据11:甬海政复[2024]223号
证明目的:证明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之后警方才向各方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书。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