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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股票市场的概念及种类

  所谓股票市场就是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场所。从股票市场的参与者角度来看,股票市场主要由市场的主体、交易所、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构成。

  1.2.1 股票发行市场

  股票发行市场是资金需求者直接获得资金的市场。新公司的成立,老公司的增资或举债,都是通过发行市场,借助于发行、销售股票来筹集资金,使资金从供给者手中转入需求者手中,也就是把储蓄转化为投资。

  股票发行市场由三个主体因素相互联结而组成。这三者就是股票发行者、股票承销商和股票投资者。发行者的股票发行规模和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能力,决定着发行市场的股票容量和发达程度;同时,为了确保发行事务的顺利进行,使发行者和投资者都能顺畅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承购和包销股票的中介发行市场,代发行者发行股票,并向发行者收取手续费用。这样,发行市场就以承销商为中心,一手联系发行者,一手联系投资者,开展股票发行活动。

  在各国或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特别是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管理的差异使股票的发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事先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股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扩大股东的范围,分散持股,防止囤积股票或被少数人操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为以后筹集更多的资金打下基础,也可增加股票的适销性和流通性。公开发行可以采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发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发行费用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代理。

  不公开发行又叫私募,是指发行者只对特定的发行对象推销股票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股东配股,又称股东分摊。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东分配该公司的新股认购权,动员股东认购。这种新股发行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事实上成为对股东的一种优待,一般股东都乐于认购。如果有的股东不愿认购,他可以自动放弃新股认购权,也可以把这种认购权转让他人,从而形成了认购权的交易。

  [2]私人配股,又称第三者分摊。即股份公司将新股票分售给股东以外的本公司职工、往来客户等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第三者。采用这种方式往往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为了按优惠价格将新股分摊给特定者,以示照顾;二是当新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向第三者分摊以求支持。无论是股东还是私人配售,由于发行对象是既定的,因此,不必通过公募方式,这不仅可以节省委托中介机构的手续费,降低发行成本,还可以调动股东和私人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公司的公共关系。但缺点是这种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而且也会降低股份公司的社会知名度,还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2)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又叫直接招股,是指股份公司自己承担股票发行的一切事务和发行风险,直接向认购者推销出售股票的方式。采用直接发行方式时,要求发行者熟悉招股手续,精通招股技术并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果当认购额达不到计划招股额时,新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或现有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自己认购未出售的股票。因此,直接发行只适用于有既定发行对象或发行风险小、手续简单的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或因公开发行有困难(如信誉低所致的市场竞争力差、承担不了大额的发行费用等)的股票;或是实力雄厚,有把握实现巨额私募以节省发行费用的大股份公司股票,才采用直接发行的方式。

  间接发行又称间接招股,是指发行者委托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出售股票的方式。这种中介机构作为股票的推销者,办理一切发行事务,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并从中提取相应的收益。股票的间接发行有三种方法:

  [1]代销,又称为代理招股,推销者只负责按照发行者的条件推销股票,代理招股业务,而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在约定期限内能销多少算多少,期满仍销不出去的股票退还给发行者。由于全部发行风险和责任都由发行者承担,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只是受委托代为推销,因此,代销手续费较低。

  [2]承销,又称全股承购,股票发行者与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签订推销合同明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如果中介机构实际推销的结果未能达到合同的发行数额,其差额部分由中介机构自己承购下来。这种发行方法的特点是能够保证完成股票发行额度。一般比较受发行者的欢迎,而中介机构因需承担一定的发行风险,故承销费高于代销的手续费。

  [3]包销,又称包买招股,当发行新股票时,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先用自己的资金一次性地把将要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买下,然后再根据市场行情逐渐卖出,中介机构从中赚取买卖差价。若有滞销股票,中介机构减价出售或自己持有,由于发行者可以快速获得全部所筹资金,而推销者则要全部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包销费高于代销费和承销费。

  股票间接发行时究竟采用哪一种方法,发行者和推销者考虑的角度是不同的,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发行者主要考虑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用款时间、发行成本和对推销者的信任程度;推销者则主要考虑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能获得的收益。

  上述股票发行方式,各有利弊及条件的约束,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可以采用其中的某一种方式,也可以兼用几种方式,各公司都是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择优选用。当前,世界各国采用最多、最普通的方式是公开发行和间接发行。

  1.2.2 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交易市场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按时价进行转让、买卖和流通的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由于它是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因此又称作二级市场。相比而言,股票交易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更为复杂,其作用和影响也更大。

  (1)交易市场的功能。

  股票交易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为股票发行者创造了有利的筹资环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计划和市场变动情况,随时买卖股票。由于解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他们可以放心地参与股票发行市场的认购活动,有利于公司筹措长期资金,股票流通得顺畅也为股票发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股票交易市场的活动,可以使长期投资短期化,在股票和现金之间随时转换,增强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股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是反映经济动向的晴雨表,它能灵敏地反映出资金供求状况、市场供求、行业前景和政治形势的变化,是进行经济预测和分析的重要指标。

  对于企业来说,股权的转移和股票行情的涨落是其经营状况的指示器,还能为企业及时提供大量信息,有助于他们的经营决策和改善经营管理。可见,股票流通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票交易方式。

  转让股票进行买卖的方式和形式称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环节。现代股票流通市场的买卖交易方式种类繁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从买卖双方决定价格的不同,分为议价买卖和竞价买卖。议价买卖就是买方和卖方一对一地面谈,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买卖交易。它是场外交易中常用的方式。一般在股票上不了市、交易量少、需要保密或为了节省佣金等情况下采用。竞价买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是由若干人组成的群体,双方公开进行双向竞争的交易,即交易不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有出价和要价的竞争,而且在买者群体和卖者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最后在买方出价最高者和卖方要价最低者之间成交。在这种双方竞争中,买方可以自由地选择卖方,卖方也可以自由地选择买方,使交易比较公平,产生的价格也比较合理。竞价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中买卖股票的主要方式。

  [2]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按达成交易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直接洽谈,股票也由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割,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任何中介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绝大部分是直接交易。间接交易是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和联系,而是委托中介人进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中的经纪人制度,就是典型的间接交易。

  [3]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按交割期限不同,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股票买卖成交以后,马上办理交割清算手续,当场钱货两清;期货交易则是股票成交后按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数量,过若干时期再进行交割清算的交易方式。

  1.2.3 交易市场的构成

  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股票持有人,在此称为卖方;投资者,在此称为买方;为股票交易提供流通、转让便利条件的信用中介操作机构,如证券公司或股票交易所(习惯称之为证券交易所)。

  1.2.4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法定组织形式。

  证券公司是提供证券交易的中介结构,面对投资者开展业务,它可以作为会员加入交易所,是盈利性公司。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它成立的时候起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规范管理,以使证券公司能够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产权清晰、风险自负、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担负起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责任。

  其业务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代理证券发行。

  (2)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

  (3)兼并与收购业务。

  (4)研究及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

  (6)其他服务,如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经批准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签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等。

  目前,我国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证券专营机构,即专门从事与证券经营有关的各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另一类是证券兼营机构,即通过设立的证券业务部经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1.2.5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集中交易制度下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与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不同,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履行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

  从组织形式上看,国际上的证券交易所可分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聘请经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我国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是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它是由各类出资人共同投资入股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以保证交易所经营者与交易参与者的分离。瑞士的日内瓦证券交易所、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都是公司制。

  一般来讲,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

  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地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

  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

  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

  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1.2.6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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