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①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②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③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登记服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①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②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③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④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⑥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⑨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⑩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