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信息包括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的信息和为投资人服务而披露的信息两类,前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监管机构对其披露内容、方式、时间、责任人等均有严格规定。后者是相关机构为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完善投资人服务而在法定披露信息之外,额外向投资人提供的信息服务。
(1)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的信息。
我国规范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针对开放式基金,监管机构还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披露指标。
基金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三大类。定期报告又由每日单位净值公告(开放式基金)、季度投资组合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四项组成。
法定披露信息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于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www。cninfo。com。cn)上发布。
(2)投资人服务信息。
基金基本上有很完善的投资人服务体系,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点或代销商均可向投资人提供周到的信息查询及投资咨询服务,包括:
①信息查询服务。
基金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询:包括交易的确认通知、定期对账单、基金价格、基金资产状况等基本信息。
基金投资人账户报告:包括基金投资人在该报告期内申购、赎回的次数,每次申购、赎回的金额、单位数,资金账户与基金单位账户的变动情况、发生的费用等。
其他资料:如基金管理人简介、管理人的年报、宣传资料、基金经理对市场的展望等。
②投资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如资产管理建议等。
投资服务:基金管理人或代销商为投资者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基金推介会、基金经理通报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