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高岗发难刮阴风小平公道显本色
高岗急于在1953年夏季举行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和会后连续向周恩来、刘少奇迭次发难。毛泽东在会上指出,高岗他们在“刮一种风,烧一种火”,叫做“刮阴风,烧阴火”。“我认为少奇同志的那个讲话主要是起了很好的作用的,而我所听到的流言就不是这样的。”
1951年高岗得了“两分”
“刮一种风,烧一种火”,“目的是刮倒阳风,灭掉阳火,打倒一批人。”
毛泽东还同时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个批语:“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周恩来说:“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高岗虽有其正确的有功于革命的一面,因而博得了党的信任,但他的个人主义思想(突出地表现于当胜利时骄傲自满、狂妄跋扈,而在不如意时,则患得患失,泄气动摇)和私生活的腐化,长期没有得到纠正和制止,并且在全国胜利后更大大发展了,这就是他的黑暗的一面。”
1953年,中共党内高层发生了高岗、饶漱石事件。高岗在当时何以敢于暗中从事推倒刘少奇、周恩来的阴谋活动;七届四中全会对解决高岗问题的最初方针是什么;刘少奇何以要在全会上作自我批评;高岗攻击刘少奇的种种问题在日后党内生活中的影响是什么?
东北全境解放以后,作为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的高岗,在对待私人资本主义、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土改后农村新发展起来的富裕农民的政策上,基本的思想倾向是“左”的。1949年5月,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刘少奇起草了《中央关于对民族资本家政策问题致东北局电》,指出:那种“实际上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倾向,实际工作中的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路线,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在根本上相违反的”。“望东北局立即加以检讨并纠正”。1950年初,刘少奇在同安子文的谈话中,对东北局内那种把农村中新发展起来的、拥有三马一犁的中农当作新富农加以限制的做法,也作了批评。
到1951年,在两个重大问题上中共中央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结局是:刘少奇的意见被否定,高岗的意见得到了肯定。
建国以后不久,如何正确处理工会同党、政府、工人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就被提出来了。1950年7月,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作报告,鉴于当时工会工作中已经出现脱离工人群众的情况,公营工厂中有些工会组织不重视维护工人群众的正当利益,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独立的主动的工作等问题,邓子恢指出,公营企业中的工会工作者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之间,在“基本立场”一致即双方都是为国家、同时也是为工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样的前提下,在“具体立场”上仍有所区别。他们各自的工作岗位、任务不同。即使在公营工厂中,工会仍有“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而不能脱离这个基本任务,形成为“厂方的附属品”。当厂方某些规定或措施对工人不利时,工会工作者就应该反映工人的意见,同厂方商量修改完善。邓子恢的意见曾于7月29日在中南局关于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情况的电报中向中共中央作了报告,8月4日,刘少奇为此拟稿批转邓的报告,批语中说:“这个报告很好”,望“照邓子恢同志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这个批语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李立三圈阅后发了下去。同日,《工人日报》登载了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的报告》。全国总工会通知全国工会干部学习。9月4日,《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了邓文。
同年12月22日,毛泽东在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说: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厂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因此要组织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个决议案;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有的工厂企业中,党、工会与群众关系不正常。如群众正在谈话,党员一去便不谈了,群众害怕党员,怕党员汇报,甚至有个别地方把党员看成“特务”,这是一个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也是如此,脱离群众的现象很多;因此,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
高岗对邓子恢的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1951年4月,他主持写出了《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的文章,准备作为《东北日报》社论发表。该文对邓子恢的观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文章说,公营工厂中没有阶级剥削,没有阶级矛盾,行政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行政与工会没有立场的不同。认为“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第一是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第二是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高岗于4月22日写信请毛泽东审改该文,并请示“可否在报上发表”。4月29日,胡乔木就此事向毛泽东和刘少奇写信报告,认为“具体立场不同”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高文“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认为“最好指出所以如此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工会不重视是不对的”。5月10日,刘少奇在胡乔木的信上指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文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5月16日,刘少奇又写信给高岗说:“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召开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
1951年10月2日,全国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李立三写了《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报告说: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谓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有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协调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李立三明确表示:“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从收入《刘少奇选集》下卷的《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的内容来看,刘少奇同李立三的意见是基本一致的。
不久,李立三的意见被否定。毛泽东在中央一个文件上批示说: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11月,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由刘少奇、李富春、彭真、赖若愚、李立三、刘宁一组成全国总工会党组干事会,负责指导全总党组工作(刘少奇外出休假,实际由李富春主持)。12月13日至22日,李富春主持全总党组举行第一次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认为李立三,第一,在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上犯有狭隘经济主义的错误;第二,在工会和党的关系问题上犯有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第三,在工作方法上犯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事务主义甚至家长制的错误等。并指出这些错误,“是严重的原则错误”,表现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主义的,是对于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于是,这场关于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就以李立三被解除全国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而告结束。实际就是否定了刘少奇的意见,肯定了高岗的意见。1954年2月,刘少奇在七届四中全会作的自我批评中说,对于李立三在工会工作中的“错误”,“我是应该负一定的责任的”。这样,高岗在政治上得了“一分”。
土改以后,我国的个体农业要向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党内意见是一致的。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劳动互助的形式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的积极作用,党内也无异议。但对农村基本中农化以后,是否应当允许少数富裕中农冒尖,以及在手工劳动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合作社就能实现社会主义,在党内却有着明显的不同看法。
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之一是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提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到否定它。为此,应该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使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以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
中共中央华北局和刘少奇则持另一种意见。
5月4日,华北局对山西省委的意见作了批复,指出:省委“抓紧对互助组领导,注意研究新发生的问题是对的”。但是提出“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目前“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以满足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要求,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制的问题。这一点必须从原则上彻底搞清楚”。华北局书记薄一波,在为纪念中国共产党30周年发表的《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一文中进一步作了说明。他说,中国将来一定要达到农业集体化(即集体农场),如果没有农业集体,就不会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就不能最后地解放农民。而要达到农业集体化,还必须发展以国有企业为基础的强大的工业,没有强大的国有化的工业,就不能有全体规模的农业集体化。因此,“所谓‘在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样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一种完全的空想,因为目前的互助组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它不能在这样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到集体农场,更不能经由这样的道路在全体规模上使农业集体化。”
根据1951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3年准备、10年计划经济建设”的思想,要使省市级以上干部都明白。刘少奇于5月7日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报告说:在3年准备(还有16个月)之后,我们来一个10年经济计划。到10年以后,新中国的面貌就要改变,那时我们将不但有强大的农业,而且有我们自己强大的工业,使中国变成一个富足的国家。到那时,我们的国家才可以考虑到社会主义去的问题。据此他指出:有的同志现在就想从实际上来提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山西省委在农村里边提出要组织农业合作社(苏联叫共耕社);这种合作社也是初步的,10家、8家、30家、20家的农民组织起来,土地、牲畜、农具共同使用。当然这种合作就是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这一种10家8家组织的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我们中国党内有很大一部分同志存有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要纠正,因为仅仅依靠农村的条件不能搞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要依靠工业。7月3日,刘少奇将山西省委的报告,作为党内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例子,要中央办公厅印发马列学院学员、各中委和中央局。刘少奇在批示中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于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了,并且去加以阻止或避免。并且认为山西省委提出的: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的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在党内关于中国农村如何走向社会主义的两种不同意见中,毛泽东明确肯定了山西省委的意见。并指示陈伯达召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起草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
就在这重要时刻,高岗于10月14日向毛泽东送上了《关于东北农村的生产合作互助运动》的报告。报告说:东北农村,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经过三年多发展生产的运动,农村经济获得了普遍的上升。经济上升的农户约占总农户的95%。其中上升到中农水平的约占60%!70%;较土改时有显著改善的约占25%!30%;上升户中约有20%已成为富裕中农。新富农发展较慢,据各省中发展最多的黑龙江省统计,约占农户的0.8%。“东北农村经济普遍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经过土地改革、摧毁了地方与旧富农的经济之后,党就将贯彻毛主席关于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方针,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并在组织农民生产与交换方面积极推行了合作互助与供销合作政策,以便有步骤地改造农业经济,使之由个体逐步向着集体发展。”当前组织起来的合作互助组,主要有四种形式:插犋组;农业三大季换工组;农业、副业结合,长年不散,比较定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型的,即有一定数量的公共财产、并进行集体劳动的。根据东北地区的经验,报告认为合作互助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季节性的、单纯农业生产的、小型合作互助组(第一种形式)到农业三大季的插犋换工(第二种形式),再到农、副业结合的常年互助(第三种形式),然后到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或共同占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生产工具,共同生产的农业合作社形式(第四种形式)。”报告列举合作互助组的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多打了粮食,扩大了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推广了新式农具的使用范围,容易使农业逐渐走向计划性的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第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普遍上升,使农民破产下降的可能性大为减少,农村的阶级分化也小;第三,教育组织了农民,起了逐渐地改造农村经济、改造农民的思想与生活习惯的作用。在对合作互助组的指导方针上,报告明确表示:“继续坚持贯彻毛主席屡次指示的方针,即根据群众的自愿与需要,加以积极扶助与发展,并逐步由低级引向到较高级的形式。”强调要有重点地发展农业合作社,同时力争各类形式的合作互助组能够做出比较优良的成绩,来积极动员与吸引“单干”的农户自愿加入各种类型的合作互助组。
毛泽东看了高岗的报告以后,于10月17日将此件批给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陈伯达、胡乔木、杨尚昆,并嘱杨尚昆“印成一个小册子,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同时发给中央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此次到中央会议各同志及到全国委员会的各共产党员。”毛泽东还同时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个批语,充分肯定了高岗的报告。批语说:“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这样,高岗就又得了“一分”。
在批评“新税制”中组成了“经济内阁”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1日在全国实行。新税制规定:“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加工、定货、包销者同。”也就是不分公营、私营,一律平等纳税。
毛泽东认为,新税制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有利于资本主义,不利于社会主义,违背了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是政务院在组织上犯了分散主义的错误。根据他的提议,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10日作出了《关于加强中共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决定尖锐地指出: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的危险,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中央的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为此决定:
第一,政府各部门对于中央的决议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
第二,为了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的领导,以及便于政府各部门中的党的领导人员能够有组织地、统一地领导其所在部门的党员,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决议和指示的执行,今后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接受中央的领导。因此,现在的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1950年1月9日建立,周恩来任书记——引者注)已无存在的必要,应即撤销。
第三,今后政务院各委和不属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央直接请示报告,如属两个部门以上而又不同隶于一委的事项,则经由政务院负责同志向中央请示报告。如系主席直接交办的事项,应直接向主席请示报告。
如应向中央请示报告的事项而竟未向中央提出,则最后经手的政府负责同志应负主要责任。
为了更好地做到现在政府工作中的各领导同志直接向中央负责,并加重其责任,特规定明确的分工如下:
国家计划工作,由高岗负责;
政法工作(包括公安、检察和法院工作),由董必武、彭真、罗瑞卿负责;
财经工作,由陈云、薄一波、邓子恢、李富春、曾山、贾拓夫、叶季壮负责;
文教工作,由习仲勋负责;
外交工作(包括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文化联络和侨务工作),由周恩来负责。
其他不属于前述5个范围的工作(包括监察、民族、人事工作等),由邓小平负责;
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5月15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领导的通知》对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领导,重新作了分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