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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本书精要

  这也许是关于自然法和政治科学一般法则的一部最深奥的哲学著作,它构筑了法、道德、伦理所包含的所有权、契约、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并彼此具有着内在联系的法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处处都体现出客观精神的理性折射。

  乔治·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古典美学的集大成者,第一个系统地阐述“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哲学家。黑格尔的伦理思想嵌于其整个哲学体系之中,以理性为最高原则,以客观精神的社会生活为研究对象,体现为国家理念宰制的一种主导公民公共生活规范的基本机制。在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中,道德与政治不仅没有分离,而且在理性的基础上获得了更高层次的统一。在观念史的意义上,黑格尔是德国哲学中由康德启始的那个运动的顶峰;虽然他对康德理论并不是全然接受,但假若没有康德学说体系对他的影响,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也就没有产生的可能。

  1770年,在德国伟人辈出的辉煌时期,黑格尔出生于符腾堡的斯图加特城一个公国财政部小官吏的家庭。在斯都格特念中学期间,他就对希腊哲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苏格拉底与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作品的熏陶下,使他成为近代西方哲学家之中最精通希腊文化的人物之一。1788年10月,黑格尔到图宾根大学的神学院学习哲学和神学。在此期间,黑格尔和荷尔德林(F。Holderlin)、谢林(F。Schelling)结识,三人都对揉合了迷信与18世纪理性主义的神学充满了反感,但缘于对哲学的兴趣使他们之间产生了深厚的友谊。他们当时都是法国革命的热情拥护者。以至于之后,黑格尔对于法国革命基本保持肯定态度。

  1793年黑格尔从图宾根神学院毕业,但是他没有选择牧师的职务,在瑞士伯尔尼一个贵族家里担任家庭教师。1801年1月,黑格尔继承了父亲的一部分遗产,来到了当时德国哲学和文学的中心——耶拿,并在耶拿大学获得了教席,开始了自己学术上的黄金时期。在青年时代,他非常热衷于神秘主义,他日后的见解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是最初他所洞察神秘知识的理智化。但他却藐视普鲁士而景仰拿破仑,甚至为法军在耶拿的胜利而欢欣。1807年耶拿战争爆发,大学关闭。黑格尔先当了一年报纸主编。1807年3月,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出版。标志着由康德开始的德国哲学革命进入了新的阶段,标志着黑格尔已经成为一位成熟的哲学家。1808年至1816年,黑格尔在纽伦堡担任了八年中学校长。在这八年中,黑格尔写成了第二本名著《大逻辑》(于1817年出版)。1816年,黑格尔重回大学教书,1816至1818年担任海德堡大学教授,其间写成了《哲学百科全书》(于1817年出版)。1818年被普鲁士政府聘任为柏林大学教授。在柏林大学期间,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1821),并基本上了却了16年前他曾向友人(沃斯)提及的一个心愿。晚年的他是一个普鲁士爱国者,是国家忠实的公仆,安享公认的哲学声望。直至1831年,逝世于柏林大学。黑格尔另外的主要著作有:《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美学讲演录》、《精神现象学》等。

  黑格尔建立了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主要讲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黑格尔在论述每一个概念、事物和整个体系的发展中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这种辩证法的原则。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惊人的大胆思考之一。“黑格尔于19世纪上半叶建构了一个包罗宇宙万象的形上学系统。在这个形而上的哲学系统中,黑格尔视理性化作人类文化发展的总目标,并视绝对精神作主宰人类历史、文化发展的至高原理。”其历史意义也在于他以杰出的、系统的彻底性完成了康德哲学所说的不可能完成之事。康德主张形而上学是不可能的,人类心灵不能取得关于现实的所有知识。而黑格尔则提出其一般的论断:“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序言第11页)由这个推论而原生的黑格尔精神世界,为思考现实的结构及其在伦理、法律、宗教、历史、艺术、道德等方面的表象及最重要的思想本身提供了新的基础。

  黑格尔哲学是19世纪德国具有代表性的世界观体系,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具有百科全书式的丰富性和深刻性,居于整个时代哲学的高峰。恩格斯对黑格尔评价道:“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这位西方现代哲学史中最具玄奥灵动的思考力的哲学家,创写出来的对人类全部文化现象渊深的反思,对人类悠长历史发展深刻的反省,并未因为自然生命的终结而减损对人类文化世界的影响力。”19世纪末年,在他庞巨的身影之下,美国和英国,一流的学院哲学家大多都是黑格尔派。在纯哲学范围以外,有许多新教神学家也采纳他的学说,而且他的历史哲学对政治理论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马克思在青年时代是个黑格尔的信徒,他在自己的完成了的学说体系中保留下来若干重要的黑格尔派特色。当黑格尔说:“密涅瓦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序言第14页)但在哲学思辨的暮色中,马克思却以彻底的唯物史观颠覆了黑格尔的唯心史观。黑格尔式徒然思索宇宙万象的玄思体系,在“哲学家真正的任务在于改造世界”的姿态中被整个地翻转了过来。

  “作品内容”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架构分为三个部分,即第一篇的抽象法,第二篇的道德,到第三篇的伦理。抽象法包括了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问题,道德包括了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伦理则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部分。

  抽象法的蕴含

  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是自人类法律生活的开始着手研究的。抽象法是黑格尔客观精神的第一个部分。“抽象法是单单以人本身以及属于他的自由的定在和领域的那特殊物为对象的,只要它作为与人可分离而殊异的东西而存在,不问这种可分离性构成特殊物的本质规定、或是特殊物仅仅通过主观意志的中介才能取得它都好。”(52)抽象法,在黑格尔那里是指不经过矛盾斗争,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法,实际上也正是一种权利。抽象的法,就是抽象的权利。它实际上涉及最基本的人类的权利、契约、罪与惩罚等理念。

  在黑格尔看来,“法首先是自由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即(一)占有,就是所有权。在这里自由是一般抽象意志的自由,或者,因而是仅仅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二)人使自己区分出来而与另一人发生关系,并且一方对他方只作为所有人而具有定在。他们之间自在地存在的同一性,由于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移转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这就是契约。(三)在自身中区分的意志,其区分是象(一)那样在对它自己相关中,而不是象(二)那样与他人区分中发生的,这种意志,作为特殊意志,是与自身,即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自身相殊异而对立。这就是不法和犯罪。”(48)在此人的权利原则表现得异常明显,它是黑格尔所理解的作为“绝对精神”之具体化与个别化的人类“希望获致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The freewill which wills the freewill)。存在于人类心灵中的人权,在黑格尔看来,必须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单一性。”(46)“源自于自由意志,也反映在自由意志中。在抽象法中,人必须是理性的主体”,“人作为直接概念,并从而作为本质上单一的东西,具有自然的实存。这种实存一方面是在它本身中的,另一方面是象人对待外部世界那样来对待它的那实存。”(51)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既是人权的本质,也是人权努力争取的目标,而自由意志也在人的心灵人格中得到体现。“人格本质上涵盖了拥具权利的能力,构成权利概念的基础。整个抽象的形式权利系统,实质上筑建在人格基础之上。”

  而在人类心灵中的人权之外,作为拥有财产的所有权,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50)所有权是人类权利与意志力的具体体现,是实在的人权,是意志自由加诸没有意志的事物身上的体现。在黑格尔看来,人权基本上体现为在自由意志方式下拥占财产的权利。而财产的获取、放弃与转让,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在黑格尔看来,“自在的法在契约中作为被设定的东西而出现,它的内在普遍性则作为当事人双方的任性和特殊意志的共同的东西而出现。法和它本质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直接地偶然地相互一致这一现象,在不法中变成了假象,也就是说,变成了自在的法和使法成为特殊的法的那种特殊意志相对立的局面”。(91)契约是关联财产的转让与交易问题。“通过契约所成立的所有权,它的定在或外在性这一方面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包含着意志(从而是他人的意志)的环节。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81)两个不同意志所达成的契约,是对于一个与切身利益有关的外在性事项上所达成的一种同意。

  既然契约关联一种财产交易,这种人与人之间经过协商所同意进行的交换,就避免不了矛盾、争执与冲突,过失与罪恶也就存在。“黑格尔认为过错,分作轻度的关于契约的争执、诈骗及对人身的暴力攻击。各种各式外在的惩罚,却又并不能真正纠正已犯的过错。真正有效的惩罚存在于犯错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而更正自己过往错误的行为。通过悔改,生命因此而发展至一个更高境界。”在不法的问题上,黑格尔认为:“特殊意志既然自为地与普遍意志不同,所以它表现为任意而偶然的见解和希求,而与法本身背道而驰,——这就是不法。”(90)

  道德的诠释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所谈的道德与权利一样,都是人类自由意志的表现。但“道德却是在人类自由自主状况之下,自觉自己具有正面性关心自己及他人的福泽的义务。黑格尔因此而指称,权利是形式性自由,道德才是具体的、具有内容的自由”。道德所表现的是正面的义务性自由。在黑格尔看来,道德作为一种意志,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它是自由意志在人内心中的实现。道德作为一种主观意志的法,它是一种普遍性客观的东西。它所表现的自为地存在的自由是作为主观性的自我规定。从主体的故意与责任、行为的意图与福利到行为的善和良心,黑格尔的道德概念表现为一系列逻辑环节,并表现为主观意志、欲望与普遍意志、欲望的吻合。

  道德的主观意志应使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其行为是善与恶、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他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个人内心中的实现,它把人格本身作为对象,体现为主体的自由,‘内心的权利’,别人不能过问,更无法加以强制。”在谈到善时,黑格尔特别认为:“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统一中,抽象法、福利和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其中被含蓄着和保持着。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33)

  自觉自身主体性的人类,由一己私利的主观意志中走出来,向关心全体人类福祉的普遍意志转化。在自律意识的指导下,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并在人类的道德行径中不仅表现出善良动机,而且以落实在社会行为中的善事,体现出追求人类全体幸福的宗旨。

  但“主体性道德的基本缺点在于,作为自主自律的道德,必须以自己的良心作为判断善恶、好坏的基础,而无法寻获任何合理、可靠、通用性的方法、步骤来判定善恶。……人类主体的善动机,必须与客观社群中的礼俗合一,形成社会伦理,这才是绝对精神在人群中充足完全的呈现”。当良心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时,当道德意志与社会中存在的法则、契约相整合,不仅成就具体的善,道德便转化为伦理。

  尽管黑格尔认为从语源学上来看,道德与伦理在习惯上几乎是同义词。特别是从以真理为名把思想汇集在一起的角度来说,它们都是独特的法,其形态都是关于自由的规定和定在。但其实质上道德与伦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那里,moral与ethic才有了具体明确的分辨:“将道德和伦理的概念进行区分,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一个显著特色。道德是人的内心生活,伦理则着重于人的社会关系。在黑格尔看来,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精神在对个人意识反思后超出自身而进入他者,即由主观精神的本质的内在性过渡到其对面(外在的客观性),便创造出一个精神主导的世界。这个世界由法律(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组成。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性,伦理则是抽象法和道德、客观和主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这就是说,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伦理观念的内含

  黑格尔的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都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伦理是道德的扬弃,在黑格尔看来,伦理即社会整体。在伦理阶段,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人的内心,使其伦理精神得到充分的实现。黑格尔认为:“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164)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的发展也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三个阶段。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其实,如果概念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志的形式,那么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163)黑格尔认为,仅具有主观性环节的道德不能自为地存在。而必须以伦理为承担和基础。伦理是主观性情绪的存在,又是自在存在的法的情绪的反映。它是普遍性与个体性的结合,是法与福利的结合,是义务和权利的合而为一。

  黑格尔认为,伦理在个人性格的本性方面如果得到反映,就是德。黑格尔所谈论的德,对于个人表现于其应尽的义务来说,便是正直。正直是伦理对其的普遍性要求。正直的各个不同方面都同样可以叫做德,因为它们都同样是个人的特质。“在现存伦理状态中,当它的各种关系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时候,真正的德只有在非常环境中以及在那些关系的冲突中,才有地位并获得实现。”(169)所关联的道德学说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论。它在精神自然史的方面,是一种以自然规定性为基础的行为要求。“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170)

  从实体性出发,或者以单个人原子式的角度进行探讨,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作为一种普遍物,是渗透在人们生活习惯定在的灵魂中。它以现实合理性为基础,对人的尊严和其特殊目的的稳定性有着直接的关联,其个人的主观性构成自由的基础。“个人主观地规定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个人属于伦理性的现实时,才能得到实现,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性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172)

  黑格尔认为:“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或“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志的形式,那么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161、162)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作为个人普遍行为方式的风尚,它是一种自由发展和客观性的体系,是习惯定在的意义和现实。伦理是其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的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黑格尔在区分“道德”与“伦理”的过程中,强调伦理高于道德,并以伦理性规定赋予自由以非常具体的内容。道德是主体按照善的东西参照恶的东西来规定自己,自我意识达不到精神的意识。以自由精神方面的规律上看,还不能达到风尚的程度。而伦理共同体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互相对待,彼此的相需相求成为联系他们的惟一纽带。

  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

  黑格尔将人类伦理划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层次。“根据黑格尔的意思,从私人过渡到公共以及从公共过渡到伦理,这种过渡本身就证明了社会辩证法三个阶段的正确性,这三个阶段是家庭、社会和国家。”“在黑格尔看来,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而这种客观伦理精神正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他认为,这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精神力量有三种形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而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现实。”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家庭做出了如下界定:“作为心灵直接实体化的家庭,具备了爱的特质,是心灵真正感觉到与之为一体的存在。在家庭中,人类会觉得自己的绝对本质正表现为隶属于此一整体之中的个体,因此而形成一种基本想法,人类觉得并非以独立的个人的姿态存在于家庭之中,而是以成员的方式存在于其中。”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组织最基本的单元,是以情感和爱心为基础的自然社会组合,它排除了权利与契约。在黑格尔看来,家庭源起于婚姻,也就是男女之间源于爱的灵肉合一的组合。

  而市民社会是介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一个阶段。当建基于血缘关系与感情之上的整体性家庭解体,而理性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又未曾建立前,市民社会把一些各自拥有其目标与利益的个体性的人组合在一起。“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309)“总之,黑格尔的哲学通过把‘市民社会’辨证地归入国家的意志之中而把人的命运纳入或‘扬弃’到政治学之中。”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它在形式普遍性的联合中,从各个成员的需要出发,通过维护他们自身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与外部秩序来保障人身和财产。“市民社会含有下列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203)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致力于普遍物的公共生活,他对市民社会的描述以人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为基础。“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97)“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个别的东西就这样地成为社会的。”(207)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最早把国家与市民社会作了明确的划分。这一划分也被西方思想界视为黑格尔对政治哲学的最具原创性的贡献。黑格尔排斥了以社会契约论作为诠释政治义务本质的基础。而是重点强调由规范、习惯与惯例所组合而成的政治道德原则以及所构成的市民社会。它意味着先进民族迄今所达到的人类发展状态。在这种前法律的状态中,如霍布斯和洛克所说的公民的同意并不是政府的合法性来源。

  黑格尔所理解的政治社会制度体系恰能体现伦理的自由概念,并且使之在世界中变成现实。在黑格尔看来,由家庭和团体所构成的“市民社会”是消极性的,认为它是没有伦理性和灵性的个人主义者的混乱状态。而“马克思认为,成为历史主角的不是国家(以及国家的管理机构),而一定是‘市民社会’,伦理性并不建立在君主政体之上,即伦理性不是建立在实体化的君主政体上,而是建立在穷苦的、被剥削的大众之上。……尽管如此,在这场革命中,马克思并没有抛弃黑格尔。实际上,甚至马克思在找寻普遍性,找寻‘市民社会’自由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已经成为‘种’的‘有力存在的人’。”

  在黑格尔看来,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获得真正的实在,因为由国家所赋予其的普遍性只有在国家生活中才能获得。“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254)黑格尔的国家概念体现对道德社会秩序的需要。国家作为个人存在的最终目的,其也是一种形式的美德。在自由和满足自身目的的个人身上体现得异常明显——表现了内在于其规则、法律和制度性程序之中的道德上的善与价值。公民个人也只有从国家中才能找到其存在、义务和满足的真理,“通过国家,个体懂得了将自己的愿望普遍化,亦即将这些愿望化作法律,并根据法律而生活。国家是一个实在而不是一个投影,因为国家是可以经历、可以思想的东西。只有通过国家个体才能取得他在世界中的地位,只有作为一个公民他才能知道自己的愿望中什么是合理的。”国家作为全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必须保障蕴含其中的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发展。

  黑格尔所描述的国家是永恒理性的产物,同时它也是世界历史的结果。黑格尔的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它作为实体性意志的现实,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有人主张,每个个人都应参与一般政治事物的讨论和决定,因为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国家的事务就是一切人的事务,一切人都有权以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去影响这些事物。这种主张是想给国家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的民主因素,虽然只有具备这种合理形式的国家才是一个有机体。”黑格尔对国家权威是非常尊重的,他并不鼓励消灭社会差别,他认为只有在社会有机体中占有一定地位的人才能参与政治。黑格尔不仅想恢复国家应有的地位,而且也倾全力强调国家对于个人来说的地位与作用。黑格尔认为,国家的权威不是来自有约束力的协议,而是在于国家本身满足具体个人需要的完全性。国家是个人活动的最终后果,因其合理性而存在,它使绝对精神成为可能。

  “简要评述”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关于法和国家理论——这个“普鲁士官方哲学领域”重要论述的结晶。这里面也深含着黑格尔始终怀有的那份对于政治的偏爱。诚如恩格斯的评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一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的、最完善的政体时,德国哲学这个表明德国思想发展的最复杂但也最准确的指标,也站到资产阶级方面去了。换句话说,黑格尔宣布德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刻即将到来。”

  在一般的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被认为是一部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保守性著作。因为被称之为普鲁士王国“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其政治立场按照其在《小逻辑》一书中的解释,就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所隐含的积极思想也不容抹煞,它体现为法权哲学的客观精神的折射。“客观精神,黑格尔指称的,乃是人群中表现出来的绝对精神。在客观精神的标签之下,黑格尔处理的是人权、法律、道德、家庭、公民社会、国家及历史等问题。黑格尔意图诠释在人类的道德生活、社会政治组织中,绝对精神如何以片面或较充分的姿态出现。”因此,对客观精神的理性描述既是黑格尔法权哲学的辩证基础,也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第二阶段。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把客观精神分为三种,体现为抽象法的人权法律部分,它立意于对人类主体权利以及其之上的社会规约;体现人类自我反省与悟觉的道德部分,它着重研究内存于人类心灵中的良心以及道德规律;以及作为理性与自由意志之实现的社会伦理部分,它论述统合于外在社会的法律、契约与内在良知道德并落实在社会风俗习惯之中的德性。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也是一部细致分析道德与伦理概念分疏的论著,也成为道德哲学对此问题进行权衡的重要凭鉴。一方面,黑格尔把道德看成人类的自由意志,它涉及必然性的和谐关系。他的道德论探究内存于人类心灵中的良心及道德规律。但根据黑格尔研究专家芬德利在《黑格尔哲学之重新检视》(Hegel:A Re-exami-nation)一书中所言,黑格尔因为特别厌烦不落实在社群的伦理生活之中的主体性道德,因此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道德问题的处理显得匆促与草率。另一方面,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种落实在社会风俗习惯之中德行的研究。“故而,伦理生命在黑格尔眼中看来,可说是自由与秩序、个体与社群完美的结合。犹如《精神现象学》中所言,唯有在希腊的城邦国家才可以如此完满无瑕地将伦理生命表现出来。”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可以说是一部国家至上主义的理性宣言。国家始终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作为黑格尔政治思想的核心,黑格尔所理解的国家则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自由的现实化,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伦理自身的丰富组织。国家的发展构成世界史。如果国家不是个体自由的条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当理由。新的国家应该是一个保障个体自由的法律秩序,即便“为了促进和维持国家的作用,国家不得企图对习俗和民族性格本身施加影响,不得给民族性格确定或者使之失去某一种特定的方向。”国家作为一种普遍物,始终是个人的前提,并居于主导地位。

  作为其哲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不仅阐述与澄清了现代国家的概念,而且围绕着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在黑格尔看来,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并不是单纯的契约性关系结构所能构成的。“对黑格尔来说,市民社会是由多种形式的人类联合构成的,例如家庭和家族,它们在本质上是非契约性的,结果,不论它们是其成员的合意还是自愿协议,它们产生了具有约束力的正统性原则和义务原则。”市民社会还受到社会成员共有的一套价值体系的保护和支持。这种被称为市民社会的价值观包括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夺的观念,以及保护这种自由和权利的法权观念(the Notion of Legal Right)。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贡献是一种标志性的里程碑,它成为后来者研究市民社会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文本。

  诚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的认识:“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序言第12页)从对抽象法、道德与伦理概念的哲理慧思中,我们发现黑格尔的法权哲学既是其时代的产物,又是客观精神的理性化身。它闪烁着一个经典哲学家对社会问题深思熟虑之后智慧的光芒。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是“第一个对现代性发展出清晰的概念的哲学家”。泰勒则在《黑格尔》一书中,认为盈充于黑格尔思维之中的是如何适切了解自己青少年时期发生的“法国大革命”,并且如何接受这桩人类历史中的大事件。正如马克思所言:“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的保守政治见解、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也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深刻批判。

  因此在一个自由解放的思想空间中,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及其道德哲学思想进行理性沉思,我们发现其理论有着最具思辨的一面。可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思想链条,既贯彻着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又受到启蒙主义思潮与康德、费希特倡导的自由自主理论,以及赫德、席勒与谢林的浪漫主义观念的交相影响。在《法哲学原理》中,一种理性主义的反封建倾向,既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自身利益要求,又体现了其法哲学理念的保守性与软弱性。

  (周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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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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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英〕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M]。李桂林、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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