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古代妇女来说,婚后最担心害怕的还不是“倚以为天者”的公婆、丈夫,而是无子断嗣。因为无论公婆、夫婿性情如何,甘作弱柳,随风俯仰,总能苟安,而如果无子断嗣的话则断然无立足之地了。
《大戴礼记·本命》系统地提出七条休妻原则:“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释曰:“无子去,为其绝世也。”这一原则成为后代立法的根据。唐代首先将“七去”列入法律条文。《唐令》云:“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癱,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去之。”稍加留意便可发现“七出”原则在从礼制演变为法律的过程中,“无子”从第二位条件提升为首要条件。这无疑表明家族承嗣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越发加强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已严肃地将“无子”列为婚姻解除的条文,但礼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职责,仍反复地加以宣传,与法律呼应,为法律张本。如被列为《女四书》之一的《内训》以伦常权威的口吻说:“君子为宗庙之主,奉神灵之统,宜繁衍嗣续,传序无穷。故夫妇之道,世祀为大。”唐郑氏《女孝经》亦云:“其子孙保其宗庙,盖夫人之孝也。”
这一礼制与法律的规范渊源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孔孟之道。何谓“三不孝”?赵岐《孟子注》云:“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到了一定的年龄,不娶妻室,不生下儿子接续家庙香火,那是男子的最大的不孝。在孟子看来,为了得到后代,甚至可以变通礼法。比如“舜不告而娶”本为非礼,但“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为求后嗣这样崇高的目的,虽未禀告父母,但这一行为的内在心曲却是与父母完全一致的,因此实际上就同禀告了一样。可见在传统礼教中,“有后”是何等的重要!
必须说明,在传统观念中,“后”并非泛指后代,而专指能够继承家庭政治地位、物质财富并能够进行本宗人口再生产的儿子,女儿是排除在外的。因而对于妇女来说,婚后仅仅获得了“母亲”的称号还不够,必须进一步成为“有子之母”才取得了在新的家庭长期生活的资格,才能得到亲属的认可和整个社会的尊重,也才有了最终成为婆母而改变奴仆地位的希望。
但是,婚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生育是男女双方行为的结果并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可变性。那么应该在哪一个婚姻生活的阶段上确认“无子”呢?《唐律疏议》特别作了解释:“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就是说,妻年五十以上未生子者便在当出之列。惟一例外的是,士大夫有纳妾的合法权利,如果妻虽年及五十以上自己无子但妾有子,则可以庶出代替,妻子也就不算无子,可免遭被休的厄运。“立庶以长”属于孔子所说的那种“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韩诗外传》卷二)的权变。但是,撩起其温和宽容的面纱,那极为严酷的惟子是求的面孔是十分清楚的。这类“立庶以长”的妇女虽未受“红牌”惩罚,但地位之摇坠,生活之多虞则是完全可以想见的。这种惟子是求的婚姻观无疑是对爱情的排斥。冯梦龙《古今谭概》中引《国朝余史》云:“陈献章入内室,必请命于太夫人曰:‘献章求嗣。’”又载一则故事云:
唐薛昌绪与妻会,必有礼容,先命女仆通语再三,然后秉烛造室,至于高谈虚论,茶果而退。或欲就宿,必请曰:“某以继嗣事重,辄欲卜其嘉会。”候报方可入,礼亦如之。
在这种家庭生活中,活泼的生命意识消逝了,夫妻亲爱之情隐退了,自然而美好的两性关系完全用生子断嗣的道德责任来注释,显得滑稽、迂腐、可笑!
当能否生子传承夫裔决定了妇女在家庭地位中的枯荣沉浮的时候,妇女的基本价值实际已成为“生孩子的简单工具(《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了。这意味着在妇女的头上高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她们必须生子,以保证在家庭中的地位不致失落。如果确实不能生子,不能茂衍夫裔,那将是最大的不幸,丈夫在世时只能忍辱度时,丈夫死后便茫然失措,明代郑氏《女教篇》说:”
不幸无子,亦完乃节。
坚如铁石,劲如松柏。
或依其姑,或从其女。
或贫而生,或缢而死。
寂寞、贫穷、死亡,是封建礼教为无子之母早已确定而无法逆转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