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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丧葬(3)

  在民间俗信中,人一生有许多“年龄坎”,若遇“坎”时,人就会有难或者死亡。“坎”一般设置在七十岁以上,七十岁就是人生的第一个年龄坎。这是源自“人生七十古来稀”的古语。七十岁自古以来就是稀有的年龄,所以称坎,就是难以逾越的人生年数。故而,许多人都忌言七十岁,怕过不去这个坎。随着七十岁年龄的到来,许多坎都在人们面前出现,如七十三、八十四。有俗语云:“七十三、八十四,阎王叫你商量事。”人到了这两个年龄数后,阎王都等不及了,叫你去商量商量。阎王能与人商量什么事?无非是死的事情。另有俗语说:“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请自己去。”可见,要想跨过此坎的难度有多大。这两个坎是源于孔子与孟子二位圣人的生死大数,孔子死于七十三岁,孟子死于八十四岁,因此也将这两个坎称做“圣人坎”,圣人尚且过不了此坎,何况凡夫俗子呢?为了避开坎的忌讳,人们想出了很多办法,有到坎不言说的,有禳解的。河南就有老人到坎时,买活鲤鱼给老人吃,俗信认为,吃了活鲤鱼,就可跃过坎去。这一俗信是源于鲤鱼跳龙门的传说故事。传说黄河中的鲤鱼如果能跳过龙门(即陕西韩城境内的“龙门”,亦称禹门口)就可以成为龙。成为龙以后,就可以超凡脱俗,没有了死的概念。在此传说的影响下,一些姓鱼或姓余的人将自己的名字叫做“鱼化龙”或是“余化龙”,以祈长寿吉祥。

  二、盈数忌

  就是对盈满之数的禁忌。这一禁忌古人早已有之。此俗可能是人们对月食晦日忌讳心理的一种延伸。古时,凡有月食日晦之自然现象,不出兵,不同房。《白虎通·嫁女》中将其释为:“故重性命也。”与坎相类似的如六十岁、七十岁,都是盈满之数,是人死亡的危险年龄,故而为民间所忌讳。除坎以外,民间尤其忌讳八十一岁。《中华全国风俗志》中云:“凡年老寿终恰遇八十一岁,俗曰九九八十一,财数算尽,后代有穷败之意,故用算盘一具拆散,俟死者将气绝时,隔窗撒出,即为破法也。”

  寿衣忌

  寿衣也叫“殓衣”、“老衣”。旧时,我国民间对寿衣材料的选择以及颜色、制作式样、穿着方法等,都有禁忌。

  一、材料选择

  民间寿衣忌用缎子,因“缎”与“断”谐音,恐有“断子绝孙”之虞。忌用皮、毛,俗信以为如果用皮、毛的祅、裤来装殓死者,会使其来世转为皮、毛之物。忌用“洋”布,因“洋”与“阳”谐音,恐寿衣沾了阳间之气,去到阴间后死人用不上,人就白做了一场寿衣。

  二、颜色的选择

  寿衣忌用黑色,否则,死者在来世会转为驴,因为驴大都是黑色的,故而忌黑而用蓝。但周朝时崇尚黑色,周以后才有了忌黑的习俗。

  三、款式忌讳

  寿衣忌短袖,一定要将死者的手全部盖住。俗信认为,露手就是讨饭之状,将来其子孙有沦为乞丐的可能。

  四、所用数量的忌讳

  寿衣忌双不忌单,一般以三、五、七、九件为好,否则,俗信认为,死亡凶祸之事就会成双而至。但民间习惯上不用九,因九是极数,有物极必反之嫌。

  五、穿着忌讳

  民间忌讳将寿衣直接穿在死者身上,应由孝子先一件一件反穿于自己身上,然后再层层脱下,正套于死者身上。东北、京津一带还忌为死者穿寿衣不及时。一般要在死者断气前穿毕,以免死者裸着身体去到阴间。又说人死以后,肢体渐渐僵直,不便于穿着。

  棺木忌

  民间在选择棺木时亦有诸多禁忌,流行最多的说法是:“榆木不做棺。”这一说法的原因有:一说榆木质地坚硬,纹理不顺,恐后人有各方面都不顺畅之虞。民间又常以“榆木疙瘩不开窍”或“榆木脑袋”来比喻人笨拙、缺少灵气或顽固不化,因此不用榆木做棺材,也正是为了避讳民间的这些说法。又说,榆木容易遭受虫蛀,所以寿命短,这与人们希望棺木永不腐烂的意愿是相悖的,故而忌用。还有忌用柳木做棺的习俗。这是因为柳树不结子,恐有丧家断了子嗣之虞,故而不用。

  买棺材忌挑选,忌以手触摸,只要看准一个就买下来。俗信认为,反复挑选棺材是主凶之兆,恐怕还会死人。

  有丧之忌

  据《礼记·檀弓上》云:“邻居有丧事,即便是在舂米的时候也不要歌唱。邻居有殡殓之事,也不要在街巷中歌唱。”

  《礼记》中说,孔子在有丧服的人身旁用餐,从来没有吃饱过。

  曾子说,守丧时如果生了病,需要吃肉喝酒以调理时,一定要有草木的味道。草木,指的是姜、桂皮等调料。

  高子皋在为父亲守丧期间,哭泣了三年,没有笑过。君子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事情。

  披麻戴孝期间,如果举止和丧服不相当时,守丧就无须披麻戴孝了。齐衰在身,不可偏倚而坐,服大功之丧,不可穿丧服出去办事。

  子路说:“我听夫子说,举行丧礼,与其缺少哀痛,却财物繁多,仪节详尽,不如缺少财物,仪节欠缺却充满哀痛。举行祭礼,与其缺少敬意,财物繁多礼仪详尽,不如财物缺少,礼仪欠缺,充满敬意。”

  鲁穆公的母亲去世了,派人问曾子说:“该怎么办事?”曾子说:“我从我父亲那里听说,行哭泣之哀,穿齐衰,斩衰哀悼,喝稀粥,从天子到庶人都是这样的。”用麻布做幕是卫国的风俗,用绸布做幕是鲁国的风俗。

  灵前忌猫

  在出殡之前的入殓,停棺阶段,民间忌讳有猫从灵前经过。俗信认为:猫若跳过尸体或接近尸棺,就会诈尸。诈尸就是尸体会跳起来径直向前行走,并且碰到什么就会将什么紧紧抱住不放。这一现象俗信认为是因为猫的阳气进入了尸体之内所导致的。因此,守丧人要严禁猫靠近灵柩。河南有一种说法是,猫若从尸棺下经过,死者日后会托生为猫,狗若从尸棺下经过,死者则托生为狗。如果万一有猫狗从尸棺下经过,死者的子女应立即从棺下爬过,并要说:“爹(娘)啊,别害怕,刚才是我钻过去的。”俗信以为,如此便可将灾祸移向自我,以儿女孝心来达到禳解的目的。守棺时,守棺人须将扫帚放在身边,专用于赶猫。守棺人用“赶猫扫”的守卫方式能让亡灵平安进入阴间。

  陕北民间亦有灵前忌猫的习俗,但无猫从尸棺下钻过死者就会托生为猫的说法。民间俗信认为,人只有做了十世好事才能转为猫,因为猫是一个只吃不做的享福动物,所以民间俗信转猫是好的。但陕北民间又有“猫鬼神”就是由猫修来的说法。猫鬼神是间于鬼与神之间的不神不鬼的“非正神”,给人所带来的福亦有祸亦有,所以民间对它是既敬又畏。

  禁居丧嫁娶制

  历代统治者都禁止居丧期间嫁娶,为人主婚,为人媒合。从汉代起就禁止居丧婚嫁,至唐代禁令最严。《唐律·户婚律》中云:“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丧期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唐律疏义》中又云:“父母之丧,终身优(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依此看来,古人对居父母之丧看得是很重的。

  禁居父母丧生子制

  居父母丧,在二十七个月的丧期内禁止怀孕和生子。如在丧期内怀孕生子,处徒刑一年。丧前怀胎,丧期内生子者,不处罪。《唐律疏议》云:“居父母丧生子……皆为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到了明代所制的《大明律》中删除了“居丧生子”条的规定。

  禁匿丧制

  《唐律·职制律》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丧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杖一百。闻其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禁居父母丧求仕制

  《汉书·扬雄传》注引应劭曰:“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者不得选举。”唐律中规定:在居父母丧二十七月丧制中,二十五月正丧内求仕者,比照“释服从吉”罪处徒刑三年,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求仕者,处徒刑一年,以后各代均沿袭此禁令,处罚形式各有不同。

  孝子丧期忌梳洗

  服丧期间,孝男孝女要在一个月(有的在百日内)内忌洗面、梳头、理发、剃须等。其禁忌说法有:一说发须受之父母,故不在父母已故时弃之,以避弃亲之虞来表示孝心。又说,不梳洗是为了改变其形貌,使亡灵无法辨认,便可避免凶事殃及自身。民间又将其解释为以此禁忌来作为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还有说法是长子若不留胡须,家中还会有小孩死去。

  礼仪与法则·礼的由来

  据《礼记·礼运》云:礼最初是从饮食行为方面发展而来的。起初,人们把黍米用水淘洗后,放在烧石上烧熟,把豚肉分开放在石上烧熟,在地上凿个坑当做酒樽,用手捧着当酒杯来用,以此喝酒。用土做鼓槌,敲打用土做的鼓,好像可以按这种方式来敬鬼神。到了人死的时候,活着的人就登上屋顶,对着天空大声喊叫说“啊一,某某人,你回来!”可是,死是不能复生的,人们就用生米作为“饭含”之礼,并且在下葬的时候包裹一些已经熟了的好吃的,不让死者挨饿。所以招魂是望着天空,而埋葬则是隐藏尸体于地下。身体埋在地下,灵魂却在天上。北方属阴,所以死人的头朝北;南方属阳,所以活着的人以南为尊,这都是从最初的时候传下来的。由《礼记》的这段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礼是吃出来的,并且在人死了以后要给死者口中含一些饭食,说明礼是自始至终都以“食”为中心。所以要给死者“尚飨”,让他来品来尝。古礼中,人们用生米作为“饭含”,陕北至今仍保留着这一习俗,即在上坟所用的浇奠中总要泡着一些生米,就是这一习俗的沿袭。

  礼制法则

  《礼记·礼运》中云:圣人制礼的法则,必以天地作为根据,阴阳为大端,四时为总纲,太阳和群星为准则,月亮为限度,鬼神为伴侣,五行为主体,礼义为工具,人情为治理对象,四灵为家畜。以天地为根据,所以包罗万物。以阴阳为大端,所以两方的情形都可以看见。以四时为总纲,所以可劝勉人们做事,以太阳和九星为准则,所以事情有条有理。以月亮为限度,所以做事应有界限。以鬼神为伴侣,所以循守职事。以五行为主体,所以事情可以终而复始。以礼义为工具,所以做事就有效果。以人情为治理对象,所以把人作为主要对象。以四灵为家畜,所以饮食有所由来。

  礼仪

  《礼记·少仪》中云:妇人为祖姑之尸而坐时,不用手拜,而用肃拜。在丧事中作为丧主时,不用手拜而要磕头。

  妇人在虞祭和卒哭之后,首改用葛,腰带仍为麻带,不坐。

  祭祀中取俎升堂,进俎于席前时,因俎有足,所以人们都不坐。

  凡是祭祀,在室中或堂上都不脱鞋,宴饮之时就可以脱了。

  没有新的谷物进献于寝庙,就不能吃这些新的谷物。

  宾客交际,以容貌恭谨为主。祭祀神灵以心情崇奉为主。料理丧事,以哀痛为主。

  名分

  《礼记·大传》中云:同姓的人都要追从他们的宗主,合聚成一个族属。异姓的人就靠“名分”,并且依“名分”来订立人和人互相间的关系。名分明确了,男女之间就可以分辨区别了。一个嫁过来的女子,她的丈夫属于“父亲”那个辈分的,那么,她就应属“母亲”那个辈分。她的丈夫属于“儿子”那个辈分的,那她应属于“媳妇”那个辈分。如果把弟媳叫做“媳妇”,那么嫂子也可以叫做“母亲”了。名分是人伦关系中重要的事,难道可以不慎重吗?同一高祖的族人有丧只穿缌麻之服,这是丧服中关系最疏远的一级了。而五世同祖的人有丧只需袒免,这是减杀同姓之间的名分关系。六世同祖的人,可以说亲戚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族人从他们的上几代开始分支,后代的亲情已经穷尽了,大概可以互相通婚了。既是同姓之人,又在同一宗庙聚合吃饭,没有区别与不同。所以,即使过了一百代,只要是同姓就不可以通婚,周代的制度就是这样规定的。

  丧与丧服

  《礼记·表记》中云:孔子说,祭礼要尽力表达敬意,虽饮酒旅酬,但不以欢乐为目的。

  《礼记·大传》中云:表示亲疏的丧服制度有六种:一是血缘的亲疏关系;二是地位的尊卑关系;三是异姓女子的名分关系;四是同姓女子的出入关系;五是未行冠笄之礼的人;六是从服。从服也有六种:一是亲属关系从服;二是非亲属关系从服;三是从服变为无服;四是本没有服而成为有服;五是从重服变为轻服;六是从轻服转为重服。

  从人们天然的亲情开始,依循亲疏关系,逐渐往上推及。据理所作的推断开始,依循着祖先的关系,可达到最远的祖先,亲情也越往上就越薄。据理所作的推断开始,依循着与祖先的关系,顺次往下推移,到了父亲一代,亲情也越往下越重。一轻一重,宗法义理就是这样。

  《礼记·大传》中所云:庶子不祭祖,为的是宗法显明,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之服,是因为庶子不继承祖祢的缘故。以庶子为祖的,继承庶子的则为大宗,继承庶子子辈的则为小宗。有百世不迁入大宗之庙的,也有五世就迁入大宗之庙的。百世不迁入的,是庶子的后代,以庶子的嫡子为宗的,百世不迁入。以继承高祖者为宗的,五世就要迁入大宗。尊崇祖先所以要敬循宗法。敬循宗法是尊崇祖先的义理。有有小宗而没有大宗,有有大宗却没有小宗的,还有没有宗也没有人以他为宗的。

  依宗法而言,《礼记·大传》中云:亲其所亲以尊崇始祖,尊崇始祖,所以敬循宗法,敬循宗法所以团结同族之人,同族之人团结,所以宗庙祭祀庄严,宗庙庄严,所以重视自己的国土,重视国土所以爱护百姓,爱护百姓所以刑罚得当,刑罚得当,所以庶民安居乐业,庶民安居,所以资财充裕,资财充裕,所以各种愿望都能实现,愿望都能实现,所以礼俗就成为法式规范,礼法成,然后人安乐。诗云:文王能发扬光大并继承先人事业,所以人们喜欢他。《诗经》又说:“不显不承,无□于人斯。”

  尽孝是做儿女的义务。尽孝又有两层意思。其一,活着的时候尽侍奉义务,也是尽孝。二是死了以后为其披麻戴孝,同样也是尽孝。但儿子是否为离婚后死去的母亲戴孝?据《礼记·檀弓上》中云:子上的母亲在离婚后死了,子上没有戴孝。门人向子思发问道:“以前老师的父亲不是为离婚的母亲戴孝了吗?”子思说:“是的。”“老师不让孔白戴孝,为什么呢?”子思说:“以前我的父亲没有失礼。该隆重的就依隆重,该削减的,就要削减。她如果还是我的妻子,就是孔白的母亲,不是我的妻子,就不是孔白的母亲。”所以孔白不为已经离了婚的母亲戴孝。这一礼制,是从子思开始的。

  依礼而言,孝子应该怎样在丧期表示其哀呢?《孝经·丧亲章第十八》中云:“子曰:‘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木片之情也。三月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为之棺槨衣食而举之,陈其簠簋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为之宗庙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生死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以孝为本,是人的义务和礼度,所以,《孝经·广要道章第十二》中云:“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者,敬而已矣,故敬其父则子悦,敬其兄则弟悦,敬其君则臣悦,敬一人而千万人悦。所敬者寡而悦者众,此之谓要道。”人所尽孝道正如《孝经·纪孝行章第十》中云:“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其亲。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无乱,在丑不争。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可见,尽孝须五备才能事亲无误,除去骄、乱、丑三者,才有一个好的孝道结果。世人正缺少此三、五之戒,故而常言孝而不孝,常言须孝而孝不致。

  五服

  五服是我国旧的丧葬礼制中丧服的五个等级,是以其直系、旁系的亲疏关系为差等的。五服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也有五月、三月的),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五服的记载最早出现在《礼记》中。《礼记·学记》中云:“师无当于五服。”孔颖达注疏云:“五服,斩衰也,齐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缌麻也。”五服之称即已确定。

  斩衰服。所谓斩,是指不缉边,也就是不缝边。衰通“缞”,是指粗麻布。斩衰就是用粗麻布制成的不缝边的孝服。《左传襄公十七年》云:“齐晏桓子卒,晏婴粗缞斩。”不缉边的目的是为了使断处外露,以示无饰,故名斩衰。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服。凡是儿子和没有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孝,承重孙为祖父母服孝,媳妇为公婆、妻子为丈夫服孝,均服此孝。服此孝还要腰束宽麻带,粗苴绖,头绾丧髻,称髽衰。此即《礼记·丧服》中所说的“斩衰括发以麻”。哭丧时还要手持哭丧棒,其意为哀甚而不食,致行走无力,须用杖来扶持。此服居丧期为三年,但依古礼,实际是二十七个月。《礼记·三年问》:“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这一说法是三年期的根由,也是普天之下通用的礼制。

  齐衰服,是仅次于斩衰的服制。丧服也是用粗麻布做成的,但缉边。齐,缉也。因其服缉下边,故名齐衰。服孝期分为几种:父已去世,子为慈母、继母服齐衰三年;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庶母、妻;已嫁女为父母服孝的,服一年此服,服期不持杖,称为不杖期;为曾祖父母服齐衰服,服期为五个月,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凡服齐衰五月和三月的都不持杖,此外,已嫁女子为父母服孝亦不持杖。

  大功服,孝服较齐衰服较细,较小功服略粗,故名大功。大功是九个月的服期,凡本宗中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妹,已嫁的姑母、姊妹、侄女、众孙、众子媳、侄妇等丧事中,都服大功。此外,已婚女子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侄、未婚姑母、姊妹、侄女等,也服大功服。

  小功服,小功服用较细的熟麻布制成,质地较大功细。《仪礼·丧服》:“小功者,兄弟之服也。”小功服是五个月的服期。凡是本宗为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服孝,均服此服。另外,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亦服小功之服。

  缌麻,缌麻服是用熟麻做成,也就是疏织细麻布。《仪礼·丧服》:“缌麻三月者。”郑玄注:“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缌麻服是三月的服孝期,凡疏远的亲属、亲戚,如高祖父母、族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舅父母、岳父母、表兄弟、婿、外甥、外孙、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之丧事中,均服此服。

  另有袒免服,是古代丧服中的一种,即露出左臂曰袒,去冠括发曰免。《左传·哀公十四年》:“孟懿子卒,成人奔丧,弗纳,袒免哭于衢。”属于袒免丧礼的是五服以外的远亲。如高祖的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本身四从兄弟等。这些远亲无丧服制,唯袒衣免冠,以示哀悼。

  承重是指接续丧祭与宗庙的责任。《礼记·丧服》:“適(嫡)孙。”唐贾公彦疏:“此谓嫡子死,其適(嫡)承重者,祖之期也。”封建宗法制度规定:长房长孙如父先死,于祖父丧亡时,称为承重孙,如祖父及父均先死,于曾祖父母丧亡时,称承重曾孙。凡承重者,皆服斩衰,服丧三年。

  丧葬礼制不仅是我国民俗的基本内容,而且是我国封建制度下的国家礼俗、国家法律的基础。《唐律疏议》中就有依照五服礼制所作的相应处罚制度,如其中的《斗讼》规定:“凡殴打本宗及外姻缌麻亲,杖一百,小功加一等,徒一年,大功徒一年半;殴打缌麻尊亲属,徒一年,小功尊属徒一年半,大功尊属如殴夫之祖父母,夫之叔伯父母徒二年半。”《疏议》还对五服礼制下的婚姻状况作了规定:“凡曾为小功以上亲而嫁娶者以奸论,并离之。”《户婚》又云:“凡曾为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和外甥妻而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并离之。又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以奸论。”以此看来,五服礼制不仅是礼俗,而且是法律,为我国人民所遵守。因为五服在我国礼制、法制、民俗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后世的法典均将此收入,供人们遵照执行。最具代表的法典就是《唐律》和《清会典》,它们不仅载有依照五服礼制制定的处罚条款,还载有各服服图,供人们在丧葬礼仪中使用。

  丧服规制

  戴孝在丧葬礼俗中是一项很重要的礼仪活动。所谓“孝”是指尽心奉养父母的意思,孝也包含着“保育”之义。《大戴礼记·保傅》中云:“孝者,(保母)襁之。”襁是背负婴儿时所用的布兜或布带。《论语·子路》中云:“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因此,襁褓也就指的是包裹婴儿时所用的布或被子。戴孝是在父母与尊长去世时穿戴起依照我国古代礼制所规定的孝服,以表示父母和尊长对自己有养育之恩和蔼怜之情,自己至死不能忘记这种深情。

  依照我国古礼,戴孝有一定的规制,属于哪一辈分的人就应着那一种孝服,是不能乱穿戴的。这样,既可以起到尽孝的作用,又可以使人一眼就看出服孝之人在丧事活动中的角色。孝服在我国历史上有过几次变革,最早是麻服,分粗、细麻服,后来又有了变化,加进了一些颜色孝服。

  麻服,是用麻制成的孝服,这种孝服是由子女、儿媳与长孙们来服。

  苧麻服,也叫萱苧服,比麻服较细,是孙、甥、侄们着服的孝服。

  浅服,是用浅色布料制成的孝服,是曾孙及其同辈们所服之孝服。

  黄服,是用黄布制成的孝服,是玄孙及其同辈们所服之孝服。

  红服,是用红布制成的孝服,是由死者的直系玄孙之子服之。

  丧事中如果出现红色孝服,表明死者已有五代子孙,是值得庆幸的,所以,又将这类丧事称做“喜丧”。

  白服,是用白布制成的孝服。白孝服是死者的同辈人以及外亲所用的孝服。凡服白孝服者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略式的,是以白布附于衣上即可;另一种是正式的孝服,必须穿白长衫,戴白帽,也叫孝帽。

  孝帽又分为两种,即大人所戴的“草箍”帽,也就是用丧布缠以藁绳,成为圈状帽。藁指的是干枯的草。孩子戴“包”帽,就是以丧布折缝成帽状的孝帽。

  孝鞋,男用草鞋,女用布鞋,鞋上缝以丧布。

  以上都是孝服的规制,服以孝服并不能称之为戴孝,真正意义上的戴孝是根据孝的轻重不同,用白蓝青黄四色绒线揉缝成小球以佩之,才能称做“戴孝”,以绒线揉缝成小球是表示父母亲曾经将自己从襁褓之中抚养成人是很不容易的,孝子佩戴此绒球是感激父母之恩,永远不能忘怀,因此,成为戴孝的重要标志。有了这一标志,他人也可以从中区分出那些是孝子,那些是亲友了。由此,可以说,孝服是礼制的标志,绒球才是戴孝的标志。旧时的戴孝是男佩左腕,女结于头发之上,直待“除灵”以后才能按照礼制依次换其颜色,由“粗孝”换为“幼孝”,即民间俗称为“换孝”。服父母孝,古时至百日前均须服麻服而斩衰,不剃发。以麻布条扎腕至七旬后始换为白布条。百日后脱孝服,始可理发。已出嫁的女儿一般将孝“寄于丧家灵桌之上“于归宁致祭时始戴之。

  陕北的丧葬礼俗是以棉花团成圆球,不分颜色,用白线穿着,悬挂于耳旁。父亡则垂于左耳侧,母亡则垂于右耳侧,父母双亡则于两耳侧皆垂。陕北民间将这一棉球称做“塞耳棉”。其意是人在世上总有好坏,常被人有所评论,说好的也有,说坏的也有,孝子们因在服孝期,任其自由评说,听见装作听不见,不予理会。孝子们不要与人争论,就将棉球挂于耳侧,作警示作用,遂而成为一种民俗。

  服制

  《礼记·檀弓上》云:为自己的从母和舅母这两类人着服,君人没有说过。但也有人说,如果同在一起做饭和吃饭时,就应该为她们服缌麻服。天子哭诸侯之丧时,戴色赤而微黑的爵弁、葛、黑帛的衣服。另一种说法是:天子派官吏代他哭,吃饭时不奏乐。天子殡的礼制是,柩的四周堆叠木材,涂上白土,载柩车的辕上画着龙,外面加椁,把绣有黑白相间斧形花纹的幕做成屋顶之形,全部涂满装饰起来。这是天子殡的礼制,一般人是不能用的。只有天子的丧事是以分别姓氏的不同来就不同的位而哭的。孔子厌恶不在应当所处之位上号哭的人。没有做官的人,不敢用财物去助丧,如果用财物助丧,就要秉父兄之意送去。

  《礼记》中关于这些服制以及丧葬礼制的规定,后来被人们打乱了。有些王制亦被庶人所用。比如天子之殡柩辕上画龙,在陕北丧葬礼俗中,也有人在棺上画上了龙,有的则雕刻其上,在陕北礼俗中却从未有各自站位的说法。用财物去助丧已成为陕北丧葬中一项重要的赠赙习俗,无论做官与否,都是这样的,而且都是以自己的名义送去,但亦有以父兄名义送去的。陕北的哭丧一般没有穿戴上的讲究,在冬天,穿裘者有。这些看来不合礼制的习俗,都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衍化出来的。

  宗亲与外亲

  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出的男系血亲。如父母和亲生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姊妹等。也有拟定而来的,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外亲是在血缘关系上的不同认定。如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外祖父母来说,外孙子女就是外亲,在外孙子女来说,外祖父母就是外亲。

  无论宗亲还是外亲,都是血亲。所谓血亲,就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被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不论父系或母系,子系或女系,都是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只承认父系(男系)的血缘关系,因此也就将父系血亲称做“宗亲”,不承认母系(女系)的血缘关系,因而将母系血亲称做“外亲”。这样的区分,从血缘关系上来说是不对的。但在封建观念下,宗亲一直占据着主要地位,高于外亲。所谓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伯叔姑母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父、姨母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由此可以看出,旁系血亲中也有宗亲,亦有外亲。

  旁系血亲又分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五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叔、姑和侄、侄女,舅舅、姨和甥、甥女等。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同一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人。从自己往上数,包括自己、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

  按照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传统习惯,只要属于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辈分是否相同,一般不能结婚。有的习俗只要是同宗是绝不可以结婚的。

  古人为什么要将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划分为“宗亲”与“外亲”,这是宗祧继承制度的产物。所谓“宗”是指祖庙,是供奉祖先神主的庙,所谓“祧”是指供奉远祖神主的庙,故名祧。《礼记·祭法》中云“远古为祧”,指的就是此意。宗祧继承的原则是继承宗庙的祭祀,是源于宗法制度和嫡长继承制。宗祧继承限于嫡长子。无嫡长子则由嫡长孙继承,无嫡长孙始由嫡次子继承,无嫡子嫡孙始由庶长子继承,无庶子或庶孙,始可于同宗中找昭穆相当(辈分相当)者立嗣。由此可见,古人对宗亲与外亲的划分在宗祧继承中所占有的位置是何等重要,在丧葬礼仪中体现得更充分、更具体。五服不仅是区分宗亲与外亲的标志,也是宗祧继承的显著标志。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家长制度演变而成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族制系统。它是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国家组织与家族组织紧密结合,宗法等级与政治上的等级完全一致。到了周代又与嫡长制结合,并日趋完备,形成了宗法礼仪规范,后人将原始的宗法礼仪用于社会习俗中,尤其在丧葬礼仪中体现得更为完备,所以,人们非常重视。

  殡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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