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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力排障碍倾心汉化(10)

  至于说巡按停留与否,与满洲王公利益无甚关系之说,也与事实不符。不错,巡按之遣,主要是协助总督、巡抚处理地方公务,但他还肩负着纠参督抚的重大责任。亲王、郡王、贝勒固然不能屈尊至省为督为抚,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也应留在京师,随侍皇上,议处军国大事,满洲八旗异姓贵族公、侯、伯爵亦大都分任京内军政要职,且在当时军警甚多之时,常统兵四处征剿,兼之他们不会汉语,不谙民情,无治理地方经验,故无法出任总督巡抚。可是,入关不久,汉臣多有观望甚至三心二意者,难以信任,不能担任统辖一二省二三省的总督重任,一省之长的巡抚也不太合适。因此,清朝初年,总督基本上由入关以前编入汉军旗的“辽左旧人”特别是文馆人员担任,半数以上的巡抚,亦系这批人员。

  比如,顺治二年,共有淮扬、宣大山西、陕西三边、浙闽、湖广四川、总漕、总河七位总督,都是汉军旗人。淮扬总督王文奎,故明生员,天聪三年(明崇祯二年,1629)于遵化降金,入值文馆,后隶汉军镶白旗,崇德元年(1636)授弘文院学士,顺治元年出任保定巡抚,二年擢淮扬总督,四年革任,八年复任,直到十一年。宣大山西总督马国柱,辽阳人,天聪间以生员入值文馆,隶汉军正白旗,崇德三年授都察院理事官,顺治元年擢左佥都御史,出任山西巡抚,二年升宣大山西总督,四年移任江南江西河南总督(六年起,河南与直隶并,改为江南江西总督),直至十一年休致。陕西三边总督孟乔芳,直隶永平人,原前明副将,罢任家居,天聪四年降,仍为副将,后隶汉军镶红旗,历任刑部汉承政、左参政,顺治元年改刑部左侍郎,二年出任陕西三边总督,直到十年病卒。浙闽总督张存仁,辽阳人,明副将,天聪五年降,隶汉军镶蓝旗,崇德元年任都察院承政,二年授浙江福建总督,到五年病休,六年又起用为直隶山东河南总督,九年病故。湖广四川总督罗绣锦,辽阳人,后隶镶蓝旗汉军,天聪五年由生员授工部启心郎,八年任国史院学士,顺治元年出任河南巡抚,二年擢湖广四川总督,九年卒于官。总漕由王文奎兼。河道总督杨方兴,广宁生员,天命七年(明天启二年,1622)降金,天聪时入值文馆,崇德元年擢内秘书院学士,后隶汉军镶白旗,顺治元年授河道总督,直到顺治十四年。

  再以此时议停巡按的顺治十七年为例,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川陕总督李国英,福建总督李率泰,浙江总督赵国祚,湖广总督李荫祖,两广总督李栖凤,云南总督赵廷臣,漕运总督兼凤阳巡抚蔡士英,都是汉军旗人。

  巡抚一职,汉军与汉人兼用,汉军略多于汉人。顺治元年设有顺天、天津、保定、宣府、山东、登莱、山西、河南八位巡抚,其中汉军旗人任巡抚的有雷兴、王文奎、陈锦、马国柱、罗绣锦五人。故《清史稿》第二百三十九卷记述了李栖凤、马国柱、王文奎、雷兴等人事绩后,评论说:“顺治初,诸督抚多自文馆出。盖国方新造,用满臣与民阂,用汉臣又与政地阂,惟文馆诸臣本为汉人,而侍直既久,情事相浃,政令皆习闻,为最宜也。”顺治九年吏科给事中魏裔介也针对督抚多用入关之前旧人而奏谏说:“督抚重臣宜慎选择,不宜专用辽左旧人。”《清史稿》第262卷,《魏裔介传》。

  从上述情形便可了解,为什么议政王郑亲王济尔哈朗、安亲王岳乐等议政王、贝勒、大臣,对巡按之制十分不满,几次奏请将它取消,也可以知悉安亲王岳乐等称巡按之留撤与己无有利害关系之说法,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纯系骗人之词。因为,既然督抚多系辽左旧人,多系汉军旗人,那么他们的任革升降,便与议政王、贝勒有着密切的关系。八旗制度下,旗人必须编入八旗各牛录,听从本牛录、本甲喇、本旗固山额真、甲喇章京、牛录章京的管辖,如系下五旗,他们更分别是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的属人,与本主有君臣之义,他们的出仕为官及升降任免,在相当大程度上,与本主(或某王,或某贝勒、贝子、公)有很大的关系,他们也必须为本主效劳服务,贡纳金银财帛,汉军旗人对本主更是毕恭毕敬,更受到本主(某王、某贝勒、某贝子、某公)的关照和保护。总督、巡抚是一省或一二省二三省之长,除朝廷外,无人敢对他们说个不字,可是,有了御史巡方之制,巡按到达本省,就与督抚实际上形成了分庭抗礼局面,动不动就要密折疏参,给督抚带来了很多麻烦,使其权力受到影响。有的督抚还因遭受巡按弹劾而被革职问罪,像江南巡按秦世祯疏劾江宁巡抚土国宝,土国宝被革职严讯,畏罪自杀;巡漕御史张中元弹劾漕运总督吴惟华贪黩不法,吴被革职逮讯。因此,多数督抚讨厌巡按,他们当然会向本主禀报此情,以激怒王、贝勒、贝子、公。这就是议政王、贝勒多次奏请停派巡按的重要原因。这一点,时人也有评述者,谈迁在《北游录》中之《顾仁》条,便指出了“满人意以巡使掣其肘也”之论。

  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及陆光旭分别回奏后,世祖福临于顺治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降旨批示:“凡会议政事,原应满汉公同商确,斟酌事理,归于至当,不拘满汉,皆可具稿,尚未定议,即各分具稿,殊为不合,著严饬行。陆光旭身为言官,国家利弊,应据实指陈,何得以过激之词具奏,亦属不合,著饬行。”《清世祖实录》第141卷第10页。

  此谕既训斥了议政王、贝勒、大臣“尚未定议,即各分具稿”,但又未接受陆光旭参述王、贝勒排斥汉官、独断专擅之意见,换句话说,王、贝勒只是方式欠妥,并未犯实质性错误,同时也对陆有所指责,双方各打五十大板,此案就不了了之了。

  尽管皇上没有给议政王、贝勒、大臣定上专擅会议之罪,但安亲王岳乐等王大臣,当然已经完全知道了帝之旨意所在,于是放弃取消巡方之旧议,于十一月十一日遵旨议奏:“御史一官,原为察吏安民而设,其直省巡方,应仍旧差遣。”③《清世祖实录》第142卷第13页;第13、14页。

  世祖福临立于当日降旨批准其议说:“巡方职在察吏安民,关系重大,年来屡停屡复,原为计安民生,澄清吏治,故不得不加详慎,欲照旧议差,恐仍踵前辙,于地方无益有害,欲概为停止,又恐各督抚职掌烦巨,不能亲巡详察,其贻误地方亦复不小。今依诸王大臣等议,仍旧差遣,但立法更宜加严,考核益当矢公,巡方官奉命差出,务须大破从前积习,恪遵戒谕,不得视为故事。洁己,必贿赂尽绝,爱民,必疴痒相关,举劾,必确当廉贪,兴除,必熟筹利弊,间拟形名,必无枉无纵,访拿豪蠹,必大恶大奸。地方遇有盗贼灾荒,必据实驰奏,不许耽延欺蒙。减驺从以恤驿困,禁馆设以纾民力,拒参谒以杜逢迎。督抚共争地方,止许商确公事,不许私交馈遗。如不恪遵力行,一经发觉,必行重处。”③

  此旨一下,巡方御史仍差不停,满臣汉官之间连续辩论四个多月的争议,总算告一段落了。以陕西道试监察御史陆光旭及兵部尚书梁清标、吏部侍郎石中等汉官为代表的汉官之议,算是取得了胜利,保住了御史巡方之制。以议政王安亲王岳乐为首的议政王、贝勒、大臣遭到了失败,未能取消巡按之制。比起六年前满汉关于“逃人法”修订之争时汉臣彻底失败而言,这次汉官是出了一口气。但是,陆光旭所提出的让汉臣与议“军国重情”等要求,却未被皇上理睬,而且陆光旭虽未遭帝惩处,可是其仕途前程却就此断送了。若按他奏疏所显示出的才干,他完全可以逐渐高升,十年八年之内,当个侍郎甚至尚书,都很有可能,然而并未出现这样的前景,从此以后,他便不再为人所晓了。而且,他所拼死争得的遣官巡方,在顺治皇帝病故之后,也被取消了。顺治十八年五月初四,都察院议复:满洲旗兵部尚书管左都御史史阿思哈条奏:各省巡按差宜停止,俟二三年之后选重臣巡察。应札行各省巡按将事务交与抚臣,速行来京。四大辅臣批准其议。《清圣祖实录》第2卷第24页。这一天,距顺治帝病逝之日仅有四个月,离顺治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皇上降旨决定仍留巡按之日,也只有五个多月。满臣汉官之间关于御史巡方制的争论,最后仍是满胜汉败。

  第四节严行“逃人法”设十三衙门。

  一、重惩“窝主”千万黎民丧生。

  顺治皇帝福临亲政以后,以英君名主自期,励精图治,决心做一番事业,在文治武功两方面取得不小成就,但也有不少欠妥之处,其中应属大弊者,当算是严行“逃人法”和设立十三衙门。尤其是前者,遭到汉官激烈反对,满臣则坚主厉行“逃人法”,双方激烈争论。汉官在此事上之拼死以争,在有清一代尚属罕见。

  所谓“逃人法”,指的是禁止旗下包衣逃亡及对窝藏逃人之窝主的惩罪律例。满洲汗、贝勒、台吉、大臣、官将及富裕之家,一向是役使包衣(亦称“庄丁”)耕种己田,收取租谷租银,摊派各种差役。包衣就是奴仆,家主可以将其打骂、买卖、赠送和遗传与子女,但不能无故处死。从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到顺治帝亲政这几十年里,汗(帝)、王、贝勒、贝子、公和八旗异姓公侯伯子男及大臣,皆占有数十数百乃至数千名包衣,按照“计丁授田”(一丁三十亩)原则,分占田地,建立庄园,役使包衣耕种。顺治时清帝及王公大臣又逼迫汉民投充为奴,有的投充人还带地投充。这就是清帝所说的“满洲借家仆资生”。《清圣祖实录》第14卷第2页。由于家主的任情拷打和严重剥削,包衣无法忍受,不断地大批逃亡。为了禁止包衣逃走,保证庄园劳动人手,维护封建庄园,清太祖便以“若无阿哈(包衣),主何能生?”而严厉禁止包衣逃亡,违者基本上处以死刑,窝留包衣之人,“定为盗贼之罪”。《满文老档?太祖》第17卷;李民:《建州闻见录》。清太宗皇太极规定:“逃人犯至四次者,处死”,收留逃人者从重治罪。康熙《大清会典》第107卷。

  顺治元年五月摄政王多尔衮率军入京定鼎中原后,一再下谕禁止包衣逃走和重惩收留包衣的“窝主”。初系将窝主处死,不久改为鞭笞,但到了顺治三年五月初五,睿王又以帝之名义谕告兵部从重惩处容留逃亡包衣之人说:“隐匿满洲家人,向来定拟重罪,朕心不忍,减为鞭笞,岂料愚民不体轸恤之心,反多隐匿之弊,在在容留,不行举首,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著“更定新律,严为饬行”。随即议准:“隐匿满洲逃人,不行举首,或被旁人讦告,或查获,或地方官察出,即将隐匿之人及邻佑九家、甲长、乡约人等,提送刑部勘问的确,将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隐匿犯人从重治罪,其家赀无多者,断给失主,家赀丰厚者,或半给,或全给,请旨定夺处分。首告之人,将本犯家赀三分之一赏给,不出百两之外。其邻佑九家、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清世祖实录》第26卷第4页。

  过了两年多,顺治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摄政王感到处罚窝主太重,谕令略微减轻说:“向来申严隐匿逃人之法,原以满洲官兵身经百战,或有因父战殁而以所俘赏其子者,或有因兄战殁而以所俘赏其弟者,或有亲身舍死战获者,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其言亦自有理,故先令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今再四思维,逃人虽系满洲官兵功苦所获,而前令未免过重,自今以后,若隐匿逃人,被人告发,或本主认得,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其左右两邻各责三十板,十家长责二十板,地方官俟计察时并议。”《清世祖实录》第43卷第9、10页。

  不管是将窝主处死,还是免死流徙,处罚都太重,太残酷,太不尽情理。所谓窝主,主要可分为四类,一系逃人(即逃亡包衣之简称)之父母妻子兄弟叔侄等亲属,骨肉至亲,怎能不留。二是朋友、亲戚或先前熟识之人。三系旅店、作坊、店铺、船只、住户,因不知情而留宿、雇佣、搭载逃人。四乃平白无故,被奸恶歹徒讹诈不遂诬陷遭害者。也有或不知其系逃人,或已明其身份,但仍与之婚娶者,情形多种多样。顺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万余丁,十一年为二十三万二千余丁,十四年有二十三万七千余丁。姑按摄政王所说“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打个折扣,照一年一万逃人计算,则至少有一万名窝主要被斩杀或流徙,有一万家财产要被籍没,还有数以万计的邻佑、甲长、乡约连坐流徙。每年有成千上万的逃人,要连累数以万计的窝主、邻佑,年复一年,牵连之人日益增多,到顺治十一二年,所惩处之窝主邻佑、甲长不啻多达数十万人和数十万户,再加上起解至京的沿途差派,直隶及邻近之山东、山西、河南,其驿扰民间之严重,可想而知。因此汉官之中有见识和胆略者,一直对“逃人法”十分反感,一有机会,便想尽各种方式加以指责谏阻,欲图取消“逃人法”或大大减轻其祸害。尤其是到了顺治十年、十一年、十二年,“逃人法”祸害太甚,汉官出面谏阻者就更多。

  顺治九年,吏科给事中魏裔介奏称:“摄政王时,隐匿逃人,立法太严,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后以言官陈说,始宽其禁,责成州县,法至等也。若舍此之外别有峻法,窃恐下拂民心,上干天和,非群常政治小小得失而已。”这是世祖亲政后第一个言及逃人法者。《清史稿》第262卷,《魏裔介传》。

  顺治十年七月初九,吏科右给事中王祯奏称:迩者霪雨为灾,河水汛滥,沿河一带,城郭庐舍漂没殆尽。直隶被水淹处,万民流离,扶老携幼,就食山东,但逃人法严,不敢收留,流民啼号转徙。《清世祖实录》第77卷第5页。此疏比较婉转地涉及了“逃人法”。

  过了半年,顺治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兵部督捕右侍郎魏奏:“籍没止以处叛逆,强盗已无籍没之条,乃初犯再犯之逃人,罪鞭一百,而窝主则行籍没,逃轻窝重,非法之平,今欲除籍没之法,须先定窝逃之罪,请下议政诸臣会议,务期均平,以便遵守。”《清世祖实录》第80卷第15页。这是汉臣中第一位正式评议逃人法有失公平之人,而且这个批评者还不是一般的科道言官,而是兵部督捕右侍郎。兵部督捕衙门是刚于一个月前成立的新机构,设兵部督捕满汉侍郎各一员,增司官各六员,“专理缉逃捕寇诸事”。《清世祖实录》第79卷第21页。实际上它主要是专理缉捕逃亡包衣事务。这位汉侍郎魏,久任言官,曾疏劾漕运总督恭顺侯吴惟华和郧阳抚治赵兆麟,颇有敢言之风,顺治九年授顺天府丞,不久迁大理寺卿,十年十二月调任兵部督捕右侍郎。在他奏上此疏后,吏科右给事中王祯跟着也奏请减轻对窝主的惩处说:“窝逃既议发盛京屯种,若复将田产入官,是仍行籍没,请照充军例,止发本身夫妇,其余家口田产俱免追论。至窝主既遣,又议令邻佑、保甲、县官出银四十两,给予逃人之主,恐此例一开,启贪得者之心,因而生事害人,深属未便。”《清世祖实录》第81卷第17页。这两道奏疏皆依帝谕下所司议处。

  魏见久未议复,于顺治十一年六月初六再次上疏奏请减轻已故窝主之家属处分说:“窝逃之人,审实,例应羁候,提到家口,一同发遣,令暑疫盛行,络绎病亡,尸骸暴露。臣思窝主之罪,原不至死,况既经监毙,其妻子系寡妇孤儿,道路谁为看视,即到盛京,谁与赡养,恐死于饥饿者不知其几也。祈皇上格外施恩,凡窝主已故者,家口免其流徙,田宅免其报部,则泽及枯骨矣。”《清世祖实录》第84卷第3页。

  魏此奏,合法合情。姑且不谈窝主是否应该遭受比强盗还重的惩罚,即按此例处治,也是罪在户主,其家眷乃系株连而徙。窝主本非死罪,今既已监毙,就算是已经遭受了更重的惩治了,其家眷自然可以因亲人之惨死而稍减其刑,何况户主一死,孤儿寡妇谁为照料,到达徙地之后,又谁为赡养?岂非又将尸弃异乡!若予宽恩,岂不更增加号称爱民如子的皇上“恩养”小民之光辉!

  但是,出乎魏的意料,两个多月前还连下圣谕,宣称“四海苍生,皆朕赤子”,“直隶水潦为灾,人民困苦,饥饿流移,深轸朕怀”,《清世祖实录》第81卷第13页,第82卷第10页。发银二十四万两,遣派大臣分往赈济的当今皇上福临,竟大发雷霆,降旨严厉斥责魏说:“满洲家人,系先朝将士血战所得,故窝逃之禁甚严,近年屡次宽减,罪止流徙。且逃人多至数万,所获不及十一,督捕衙门屡经具奏,魏明知,何得又欲求减,显见偏私示恩,殊为可恨,著议政诸王、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各官,会同从重议处具奏。”③《清世祖实录》第84卷第3页;第8页。

  过了六天,六月十二日,议政王济尔哈朗等会议魏之过奏称:督捕侍郎魏统司缉捕,一年之内逃人至于数万,所获未及数千,不思严加追获,“反行疏请将恩赦不免之窝逃大罪,照小罪执审例求减,以宽逃禁,欲使满洲家人尽数逃散,奸诡之谋显然。魏应论绞”。帝降旨批示:“王等议良是。魏本当重处,姑从宽宥,著降三级调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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