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紋紋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从孟子的言论中,可以看出孟子对贡助彻这三种剥削方式是有所褒贬的。首先,他借龙子之言认为“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对助法给予了极高评价;其次,他认为滕国很早以来实行的就是助法,但却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第三,孟子认为周代公田普遍存在,因此,周代实行的也是助法。
正因为孟子认为助法具有极高的优越性,因此在其为滕国规划土地时,极力建议实行“八夫共一井”同养公田的井田制度。可惜的是,这一点恰恰正是孟子思想的局限性。或者说,孟子思想的迂腐性正体现于此,虽然孟子有云“彼一时,此一时也”《孟子·公孙丑下》,但实际上他也许根本没有悟到时代的变化。
事实上,任何社会土地制度的形成自有其逻辑道理,而绝非某人的凭空想像。具体到战国以前,中国社会上三代以及春秋时期土地关系的形成也有自身的历史原因。
社会土地制度的形成与当时社会人们的生存状况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众所周知,人类最早的社会群体当是血缘氏族。刚刚脱离动物状态的人类必须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力量应付极为困难的社会现实,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最早存在的社会关系。因此,依靠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以家族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成为上古人们维持生存的主要形式。
聚族而居的生存形式曾经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夏商时期,甚至西周时期的社会组织形式仍然主要体现为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氏族状态。
夏商时期,原有的氏族和部落并未解体,氏族贵族依其氏族和部落组织构建国家统治机构。家国不分、政族合一,通过“尊祖敬宗”来维系和稳定国家和每个单个家族组织。商代的家族组织,通常是包含若干小宗分支的宗族形式存在。《左传·定公四年》载,周武王克商,初封诸侯,分给鲁公伯禽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很明显,这种由“宗氏”、“分族”、“类丑”组成的宗族体系正是殷商国家的社会基础。
可见,宗族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其下的分族只要没有分裂出去,就必须接受大宗的管辖。族众不仅是集体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宗族武装的基本战士。
周人代商,虽然是在商朝延续了六百年之后的事,但各自所处的社会环境并没有改变多少,因此周人全盘接受了商人的统治思想,表现在宗族关系上,周人将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充分结合起来:《荀子·儒效篇》:“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可见,周人虽然将血缘家族关系扩大成为国家关系,但其基础无疑没有摆脱对血缘关系的依赖。
这种生存状况形成与当时的低级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有着极大的关系。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着人类征服自然、战胜自然的能力。可是,直到春秋以前,木器、骨器、石器为主的生产工具仍然是人们基本的劳动工具,青铜虽然也已经开始被利用来制造农具,可始终没有能够取代石器成为社会主要生产工具。而特别具有历史意义的铁质农具虽然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但是春秋末期至战国早期的铁器首先被用来制作兵器,铁制农具并不普遍,在各类农具中并不占有主要地位。
因此,在这样的低水平生产力条件下,人类的生存只有依靠大集体共同劳动。《诗经》非常形象地这种共同劳动的场面:“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诗经·周颂·载芟》,“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经·周颂·噫嘻》
需要指出的是,人类社会最初采取这种大集体作业的根本原因在于低级的生产力水平。有人认为这种共同劳动极具乐趣,比如《诗经·周颂·载芟》就非常形象地描写这种快乐:“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觠其霥。思媚其妇,有依其士。”在这里,共同劳动似乎是专门为兄弟团聚、男女T情提供机会;更有甚者,伦理政治学家便因此阐发了爱人互助的社会思想,《孟子》关于“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滕文公上》的设想就是其中的代表。《诗经·豳风·七月》也描写了庶民在一年来的辛苦劳动以后,最后 “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表现出在年尾节日里,本氏族所有人在一起共同庆贺一年的丰收,互相举杯祝愿的情景,族人与族人、族人与族长之间的融融亲情。
可惜的是,这种表面上其乐融融的大集体劳动本身就是个体能力微不足道的证明,当生产力获得发展,个体劳动能够达到集体劳动的效果的时候,这种完全依赖血缘宗法维系的集体作业方式必然破产。事实上,这个转化在春秋时代开始并在战国时代最终完成。
一、春秋时代土地制度的改革
客观地说,虽然对于春秋晚期之前的生产力发展不能给予过高的评价。但是,在论及春秋时代社会变化,尤其是社会生产方式产生变化的原因时,固然要考虑到由于血缘宗法制度的破坏从而对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巨大影响力,同时也不能抹杀来自生产力的推动作用。
众所周知,生产力的进步主要体现为生产工具的进步。但是关于春秋时期生产工具的研究,长期以来聚讼极多,并没有形成定论。
关于春秋时期生产工具的探讨焦点主要集中在铁器的出现及应用。有关春秋时代铁器和冶铁手工业的文献记载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几条:
《诗经·秦风·驷?》:“驷?孔阜,六辔在手。公之媚子,从公于狩。”
《国语·齐语》:“(齐)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桓公曰:‘为之若何?’管子对曰:‘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革贵)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闲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齮、夷、斤、?,试诸壤土。’甲兵大足。”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着范宣子所谓刑书焉。”
《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宝剑》:“欧冶子、干将凿茨山,泄其溪,取铁英,作为铁剑三枚:一曰龙渊,二曰泰阿,三曰工布。”
《吴越春秋·阖闾内传》:“干将作剑,来五山之铁精,六合之金英。……于是干将妻乃断发剪爪,投于炉中,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阳曰干将,阴曰莫耶,阳作龟文,阴作漫理。”
考古资料与文献资料的相互印证,说明了铁已经开始制作生产工具,这与当时冶铁业的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铁质的生产工具与礼器、兵器相比,结构简单,对制作工艺水平的要求也相对较低,更容易生产。而坚固锐利的铁质生产工具用于农业、手工业生产和水利设施的建设,不仅提高了这些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更有效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
此外,关于同时期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有关的其他农业技术的进步,最主要的就是牛耕的出现和普及。
关于牛耕在何时出现并最终取代原始锄耕的问题,曾经引起较大范围的讨论。郭沫若认为商代已经出现牛耕,证据是卜辞中有很多犁字。郭沫若:“卜辞已有犁字,而且已引申为黎黑之黎,可见牛耕的使用已久。殷人能发明牛耕,正是殷代农业能够发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卷三,第21页。因为郭沫若在中国史学界的特殊地位,于是牛耕在中国的出现时间就被推断在很早的年代,某些学者认为牛耕最晚出现在公元前六七世纪,其证据是出自《左传·宣公十一年》的一段史料。为了更清楚地说明,特将这段史料摘录如下:
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对曰:“犹可辞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已重矣。诸侯之从也,曰讨有罪也。今县陈,贪其富也。以讨召诸侯,而以贪归之,无乃不可乎?”王曰:“善哉!吾未之闻也。反之,可乎?”对曰:“可哉!吾侪小人所谓取诸其怀而与之也。”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故《书》曰:“楚子入陈,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书有礼也。
事实上,这段文字并没有直接指出“牵牛以蹊人之田”之“牛”就是耕牛,但因为它是被人牵着而“蹊人之田”,因此就被某些学者认为“其必为耕牛无疑”白寿彝:“这段文字虽然并未明言那践踏田地的牛就是耕牛,但从牛既可牵之看来,其必为耕牛无疑。……因而我们可以论定,至迟在公元前七六世纪之间,牛已经广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中国通史》第三卷,第387页。。
仔细分析,如此的证明方式至少有两点不妥之处:首先,“蹊”,本意为小路,引申为走过、践踏。因此诚如本书所言,“蹊人之田”仅仅可以解释为践踏田地,并非一定就是耕牛在耕地;其次,因为有人“牵牛以蹊人之田”,便“夺之牛”,可见此牛不是在耕田,否则怎么会“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呢,岂不是耕田有罪了吗?所以至少可以证明“信有罪矣”的牛当时并不是在耕田。
其实,通过对《史记》中关于本条史料记载的分析,问题更加简单。《史记·陈杞世家》曰:“鄙语有之,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径则有罪矣,夺之牛,不亦甚乎?”同样《史记·楚世家》曰:“牵牛径人田,田主取其牛。径者则不直矣,取之牛不亦甚乎?”由此可见,仅仅是牵牛走过别人的田地,绝非耕地。所以,白寿彝先生所谓“因而我们可以论定,至迟在公元前七六世纪之间,牛已经广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的判断,非常值得商榷。
事实上,由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的欠缺,关于牛耕于何时出现的讨论基本出于推测,其中比较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自《论语》、《国语》和《史记》。
《论语·雍也》子谓仲弓曰:“犁牛之子?且角,虽欲勿用,山川其舍诸?”“犁牛”的出现,当可证明与牛耕有关。《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记载:“冉耕字伯牛。”“司马耕字子牛。”人名中将牛与耕相连,反映出春秋后期人们以牛耕为人人向往的新生事物。
《国语·晋语九》:“夫范、中行氏不恤庶难,欲擅晋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人之化也,何日之有!”
韦昭注曰:“纯色为牺,谕二子皆名族之后,当为祭主,在于宗庙,今反放逐畎亩之中,亦是人之化也。”《国语·晋语九》虽然这里“牺”是指“人”,非指“牛”,但用牛耕作为比喻,可见牛耕的普及和推广。据此,史学界一般认为这段史料可以作为牛耕出现的证据。所以,将我国牛耕出现的时间大致确定在春秋中晚期应当是比较负责的判断。
可以想像,由于牛耕的普及以及铁器的推广,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荒地的开垦。子产所谓郑国祖先刚迁到新郑时,曾经“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左传·昭公十六年》,可见春秋初年中原大地也是荒草遍野,树木丛生,荒地遍布。更不用说地处晋国“南鄙”的姜戎所居之地曾经是“狐狸所居,豺狼所嗥”,经过他们“除翦其荆棘,驱其狐狸豺狼”《左传·襄公十四年》,才使得荆棘丛生的荒地变为良田。
春秋时期各国荒地的大量开垦,初步出现战国时代所谓“邻邑相望,鸡狗之音相闻”《庄子·紸箧》和“鸡鸣狗吠相闻,而达乎四境”《孟子·公孙丑上》的景象,在经济上固然是生产力发展的表现,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得各国之间原有的空间大大减少。如据《左传》记载,宋、郑之间原来有很多空间,是郑人在此先后建立了六个城邑,安置宋逃亡的族人,并最终引起争端《左传·哀公十二年》:“宋郑之间有隙地焉,曰弥作、顷丘、玉畅、岩、戈、。子产与宋人为成,曰:‘勿有是。’及宋平、元之族自萧奔郑,郑人为之城岩、戈、。九月,宋向巢伐郑,取,杀元公之孙,遂围岩。十二月,郑罕达救岩,丙申,围宋师。”。因此,正因为春秋时代荒地的大量开垦,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难免加剧了诸侯国之间争夺土地的矛盾。
史籍中关于春秋时代贵族之间的土地夺田斗争的记载,一方面体现了原有的大集体作业的劳动方式面临着困境,部分贵族对现有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为社会上血缘宗法体系的混乱。《诗经》中有这样的描写:“瞻?昊天,则不我惠。孔填不宁,降此大厉;邦靡有定,士民其瘵……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诗经·大雅·瞻?》这是失去土地的弱势群体的控诉,同时也预示着传统的血缘宗法制度出现了危机。
从本质上说,春秋时期的夺田斗争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只是经济体系变化的表层现象,其所反映的本质属性乃是维持整个社会存在的土地制度的变化。
本章第一节内容已经对西周的土地制度作过详尽的分析,从中可以得出:作为土地规划的早期形态,西周的土地制度非常复杂,换言之,正因为西周的土地制度属于早期国家对土地的规划整理,所以显得简单、原始和归属不明确。
就所有制而言,西周土地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原始血缘宗法组织作为指导原则,表现为血缘贵族的宗族土地所有制。西周土地制度与政治等级制度和血缘宗法制度紧密结合,不仅用以调整封建贵族的内部关系,而且影响着本家族的一般成员。因此,西周土地制度乃是西周政治制度和血缘宗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土地制度之下,土地的权属性质就难以分清。在理论上,周天子是天下最大的大宗,因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周天子通过“授民授疆土”,将全国的土地以及依附于土地之上的人口分封给诸侯和朝廷卿士。于是,各诸侯国君便因此拥有了国内的土地人口的所有权,正如《左传》所云:“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同样,各诸侯国君依照周天子的办法,在国内进行了第二次分封,将土地人口分封给卿大夫。于是,诸侯国君便用有了所属封国内土地和人民的主权和统治权,而私法意义上土地管理权和使用权,也不可避免地随之转移到各级卿大夫的手中。
同样,卿大夫也会在自己的封地内进行第三次分封,人口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进而转移到下级贵族“士”的手中。士再把土地分配给所拥有的人口——农夫,对农夫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剥削。
就耕作方式而言,西周时期将土地具体分为耕地和山林、川泽以及远离国都的野外,其中耕地以井田的形式存在,分为公田和私田,《诗经·小雅·大田》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公田又称为籍田、大田、甫田,分布地域相对集中,主要通过大集体作业的劳动方式进行耕作。它不仅是封建血缘贵族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更重要的是,它是维护血缘宗法政治制度的基础。
就剥削形式而言,西周时期主要采取用“助”的方式获得的劳役地租,同时兼有“贡”的形式。所谓“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左传·宣公十五年》。孔子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国语·鲁语下》,这说明在公田上收取的是劳役地租。所以,与西周的土地制度相对应的赋税制度实质上是以徭役劳动为基础的劳役制度。就下级被封者而言,占有和使用土地是他们的权利,作为获得权利的补偿,他们则要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宗主分封者。就宗主分封者而言,分封人口土地出让所有权是他们的义务,而享有被封附庸的“贡”“助”则是他们的权利。
最后,和政治体制一样,西周的土地制度有着国野之别。国野之间有不同的土地规划方式,而且,剥削形式也存在者差异。由此可见,国野之别、国野分制不仅仅存在于政治领域,国野差别同样的存在于经济领域,同样是血缘宗法制度的反映。
很明显,由于时代的发展,这种土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春秋时代的社会现实了。具体表现为:首先,周天子虽然作为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最高拥有者,但因为宗法制度的破坏,使得周天子享受不到原本应有的各个下级诸侯的供奉,使得经济力量弱化,并最终影响到天子政治威信的继续存在。
其次,随着血缘宗法关系对社会控制力的减弱,处于社会底层的庶民纷纷脱离公田,大集体作业的劳动方式遭到破坏,从而不仅导致私田的大量开垦,也使得公田荒芜《诗经·齐风·甫田》说:“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各国财政面临着危机。《论语·颜渊》有云:“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可见鲁哀公对国家财政窘迫状况的忧心忡忡。
因此,面对周天子的落魄,各个诸侯国君为了避免同样的处境,开始改变原有的土地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以求生存和强大。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而衰征”,公元前 645年晋“作爰田”,公元前594年,诸侯国中最保守落后的鲁国也“初税亩”,标志着春秋时代对原有西周土地制度的改革。
公元前686年,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变法图强。现在看来,管仲的改革涉及的范围极广,从政治到经济到户籍管理到军事制度,全方位对齐国的旧制度进行了清理,其结果不仅使齐国迅速富强,也为后来的改革家提供了思路和模本。
在经济上,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地力的肥瘠分等级征收赋税。“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霢、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国语·齐语》
虽然史籍中记载的关于管仲的土地政策仅限于此,但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却非常丰富。
首先,“相地而衰征”是以土地数量的多寡调节其质量的差别。它不仅是一次租税制度的改革,也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全国的土地不在以采邑的形式分配给贵族,而是由国家统一管理。所谓“陆、阜、陵、霢、井、田、畴均”,就是平均分配各种类型的土地,其目的是为了“民不憾”,可见不再区分公田私田,而且废除了大集体作业的劳动形式。
其次,“相地而衰征”改变了传统的土地分类方式。据《左传·定公四年》和《诗经·鲁颂·?宫》记载,西周的土地可以分为经过规划的井田和“倍敦”或“附庸”。《左传·定公四年》:“分之土田倍敦。”《诗经·鲁颂·?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关于“土田陪敦”和“土田附庸”,一般认为二者意思雷同,都是指的附属于天子或诸侯的大块土田而有城郭的居民。《孟子·万章下》云:“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礼记·王制》也曰:“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郑玄注曰:“小城曰附庸。”《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曰:“霤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将土田与后面的山林薮泽等并列,可见土田与山林薮泽等之间是应当有所区别的。管仲改变了这种分类方式,韦昭注曰:“高平曰陆,大陆曰阜,大阜曰陵。霢,沟上之道也。九夫为井,井闲有沟。谷地曰田,麻地曰畴。均,平也。”《国语·齐语》韦昭注。可见各类土地乃是一视同仁。
第三,“相地而衰征”改变了传统的赋税制度。韦昭曰:“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国语·齐语》韦昭注。据《孟子》所言,传统中西周的剥削制度主要表现为“助”,《孟子·滕文公上》:“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即《周礼》所谓“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周礼·考工记·匠人》郑玄注。,属于典型的劳役地租,而管仲的赋税制度却明显的不同以往,乃是按土地地力的肥瘠分等级征收赋税,其中所显示的革命性自不待言。
除“相地而衰征”之外,管仲其他关于农业经济的措施并不突出,比如所谓“农之子恒为农”的设计,更多是出于对农业技术进步的考虑,而非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国语·齐语》:“令夫农,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权节其用,耒、耜、?、芟,及寒,击?除田,以待时耕;及耕,深耕而飢疾之,以待时雨;时雨既至,挟其枪、刈、耨、篘,以旦暮从事于田野。脱衣就功,首戴茅蒲,身衣苰?,沾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支之敏,以从事于田野。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
需要指出的是,管仲在齐国的改革是在公元前686年,属于春秋前期。此时虽然周天子的地位已经开始沦落,但血缘宗法制度尚属完整。刘向认为:“五伯之起,尊事周室。五伯之后,时君虽无德,人臣辅其君者,若郑之子产,晋之叔向,齐之晏婴,挟君辅政,以并立于中国,犹以义相支持,歌说以相感,聘觐以相交,期会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天子之命,犹有所行。会享之国,犹有所耻。小国得有所依,百姓得有所息。”汉·刘向:《战国策附录》。可见传统的宗法制度仍然在社会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管仲的改革也没有与传统彻底决裂,所谓“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就表现出在时代转换的时候,新旧体制之间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与齐国的“相地而衰征”相比,公元前 645年晋国的“作爰田”在后世的研究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关于晋国的“作爰田”,史料来自《左传·僖公十五年》:
晋侯使霿乞告瑕吕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国人而以君命赏。且告之曰:‘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有必要对“作爰田”的来龙去脉作简要介绍。
公元前645年,晋惠公与秦穆公战于韩原,兵败被俘,因穆姬所救,得以不死。秦晋和好之后,晋国大夫?乞来迎接晋惠公回国,按照事先的筹划,?乞与吕甥先回来,为战败的晋惠公作回国前的铺垫。首先,晋惠公通过赏赐来收买人心,“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其次以退为进,忏悔自己“辱社稷”的罪过,提议国人另立国君。这种似乎痛心疾首的做戏收到明显的效果,“众皆哭”,“晋于是乎作爰田”。
在《国语·晋语三》中,对这段历史有非常近似的记载:
公在秦三月,闻秦将成,乃使霿乞告吕甥。吕甥教之言,令国人于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
分析两书对此事的记载,可以发现,晋“作爰田”不仅有事先的事实铺垫,即晋惠公的谋取复位,而且有事后的逻辑发展,即“作州兵”。因此“作爰田”与“作州兵”必须结合在一起,通盘考虑,才能找到合乎情理的解释。
据《左传·僖公十五年》在“作爰田”之后,晋“作州兵”。
吕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忧,惠之至也。将若君何?”众曰:“何为而可?”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可见,从史料分析,“作爰田”与“作州兵”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相对而言,史学界对“作州兵”的异议不多,多数学者认为就是扩大征兵。韦昭注曰:“二千五百家为州,使州长各帅其属缮甲兵。”《国语·晋语三》至于扩大的部分是国人的余子,还是野人,尚需进一步的探讨。
而对于“作爰田”或“作辕田”,历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论。
因为关于“作爰田”或“作辕田”的原始材料的含混不清,也因为上述注疏意义相差颇远,不仅没有解释清楚原材料的含义,反而更增加了歧义,因此许多近世学者也纷纷加入讨论,几乎大部分治先秦史的学者都卷入了这场论战,但据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总结,历史上关于“作爰田”的各种解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赏税说。杜预:“分公田之税应入公者,爰之于所赏之众。”
(2)赏田说。《国语·晋语三》注引贾逵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易疆界也。” 服虔、孔晁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3)以田出车赋说。《国语·晋语三》韦昭注引或说云:“辕,车也,以田出车赋。”清惠栋《春秋左传补注》又进一步说:“爰田者,犹哀公之用田赋也。”
(4)换田易居说。张晏、孟康均持此说,“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辕、爰同。’”《汉书·地理志下》注。近年,王恩田先生亦持此说,他认为“爰田制是为了财均力平而采取的定期交换耕地和住宅的制度”王恩田:《临沂竹书(田法)与爰田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2期。。
(5)解放奴隶说。高亨先生《周代地租制度考》云:“作爰田可能是解放农奴,叫他们转为农民,取消公田,把土地都交给农民,放弃劳役地租,采用实物地租。”高亨:《周代地租制度考》,《文史哲》1965年第10期。
仔细分析,杜预所言赏税之说显然与《左传》原意不合,《左传》说的很清楚,赏众乃是赏田而非税;韦昭认为“以田出车赋”,这种解释应该是来源于对“作辕田”之“辕”的衍生,本身就有附会之意,而且仅仅改变征税的方式,并没有给国人以切实的利益,故不存在所谓“赏以悦众”之意,也就不可能使得“众皆哭”,因此,应该排除杜预和韦昭的解释。
至于贾逵、服虔以及孔晁的解释,应该说已经接触到“作爰田”的真意所在,只是尚不完整,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为上述所云皆有不足之处,故杨伯峻先生认为:“《汉书·地理志》云:‘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东雄诸侯。’商君之制爰田,即晋惠之作爰田也。商君制爰田而后开仟佰,则此之作爰田亦必开仟佰,从可知也。昔人以爰田与古人之休耕强为比附,故不得其正解。……盖晋惠既以大量田土分赏众人,自必变更旧日田土所有制,一也;所赏者众,所得必分别疆界,又不能不开仟佰以益之,二也。商君‘制辕田,开仟佰’,然后秦孝公得以‘东雄诸侯’,则晋此之作爰田,其作用亦可知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61—362页。
综合以上意见,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爰田”与“辕田”同义。对此,历来学者并无异议,王毓铨先生在《爰田 (辕田)解》一文中已经作出详尽阐述。王毓铨:《爰田 (辕田)解》,《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
第二,晋国“作爰田”与“作州兵”是连续颁布的两项政策,因此,二者之间必然有其内在逻辑联系,甚至可以说,“作爰田”是“作州兵”的逻辑铺垫,“作州兵”是“作爰田”的目的所在。
晋惠公在战场上吃了败仗,不仅损兵折将,而且自己也被秦国俘虏,大大丧失了国君的体面,也丧失了晋国的军事力量。因此首先就要取悦国人,稳定政局。而欲达此目的,一是需要有坚实的政治基础,一是需要有强大的武装力量。于是,在?乞与吕甥事先的筹划下,“作爰田”与“作州兵”两项政策就此出台。
因此,首先可以肯定,前文所引贾逵云:“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易疆界也。”以及服虔、孔晁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都将“爰”或“辕”解释为“易”,将“作爰田”解释为“易疆界”或“易其疆畔”,是很有道理的。“作爰田”本身就是对现有土地制度的改变。
第三,晋国“作爰田”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作爰田”应该是赏赐土地。晋惠公为了收买民心,开宗明义就提出“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同时施展苦肉计,双管齐下,才使得“众皆哭”,这才引出“作爰田”。可见,“作爰田”与“以君命赏”应该有所联系。这层意思在《国语》中表达的尤为明显,《国语·晋语三》明确提到“赏以悦众”,然后又说“焉作辕田”,可见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其次,“爰田”应该包含交换田土的含义,而且这种交换乃是在国家分配土地基础之上的“自爰其处”。贾逵所谓:“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易疆界也。”和服虔、孔晁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都在强调土地的交换。从文字上看,“易”字出现很早,在很多青铜铭文中都可以找到,唐兰认为,“易”字的形状有如两只手在交付铜饼,因此“易”字本来就有交换的意思。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徵》,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9页。《汉书·食货志上》曰:“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再为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可见,所谓“爰田”就是在分给自己使用的田地上轮换耕种的“自爰其处”的田制。而且,在“作爰田”之前,西周实行的是“三年一换土易居”各家定期轮换耕种的田制,“作爰田”则把田地变为各家固定长期使用的耕地,所以叫做“赏众以田”。
再次,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的商鞅有关“制辕田”的史料,可以推测晋国“作爰田”也必开仟佰,因为既然以大量田土分赏众人,就必须变更旧日田土所有制,故此,所谓“易疆界”或“易其疆畔”就可以理解了。
可惜的是,因为晋国“作爰田”的初衷带有极强的功利性,史籍也没有记载与之相关的诸如管理和赋税制度,所以可以说它尚不具备定型和普及的条件。
总而言之,“作爰田”就是晋国为了稳定政局、扩大征兵而授田给国人,以换取国人的支持。因为它是在政局危机的时候出台的政策,所以没有与之配套的其他规定。因此,虽然“作爰田”作为一种新的土地制度的雏形,对战国时代授田制度的形成有着比较重要的启发作用,但是,此项措施毕竟只是取悦国人的临时政策,而并非对土地制度的彻底改变。
与晋国的“作爰田”同样,鲁国的“初税亩”也是在历史上引起极大争议的政策,其间的差别在于,前者的争论是因为定义和内容,而后者乃是因为其性质和影响。
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开始按亩收税。这是鲁国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一次划时代变革。
鲁国的“初税亩”也许是古代声名最为狼藉的政策之一,当时几乎没有人认识到采取这项政策的合理性。这一点,从最初记载此事的古籍可以得到充分证明。
《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汉书·五行志中之下》:“宣公十五年冬,蹵霦生。是时,民患上力役,解于公田。宣是时初税亩。税亩,就民田亩择美者税其什一,乱先王制而为贪利,故应是而蹵生,属蠃虫之孽。”《汉书·食货志上》:“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繇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春秋》讥焉。于是上贪民怨,灾害生而祸乱作。”
相比以上各种说法,《左传》仅仅认为“非礼也”,即不合体制,因为传统中农民的正常负担只限于助耕公田的“藉”,私田所收获是不需纳税的。杜预《春秋左传正义》对此进一步解释:“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收其一。”《左传·宣公十五年》所以尽管是批评,也还是客观公正的态度。
《公羊传》和《谷梁传》就显得比较动感情,文字固然比《左传》详细,语气也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对“初税亩”政策的出台有着强烈的不满。汉何休认为:“时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诂。批评的矛头直接针对鲁宣公,认为他“无恩信于民”,才导致公田的荒芜。
《汉书》不仅认为“初税亩”这一政策本身就乱了先王之制,而且因此天怒人怨,所谓“乱先王制而为贪利,故应是而蹵生,属蠃虫之孽”,所谓“于是上贪民怨,灾害生而祸乱作”。《汉书·五行志中之下》由此可见“初税亩”在古代学者心目中的地位。
倒是杨伯峻先生总结的比较客观:“从此以后,按田亩之多少征税。此是对古代制度之大改革,有其进步意义与作用。……《鲁语下》云:‘先王制土,藉田以力。’即此藉字。藉,借也,借民力以耕田也。初税亩者,即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权,而一律取税。”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66页。
正如杨伯峻先生所言,“初税亩”在历史上的意义就在于此。
综上所述,根据《春秋》三传和杨伯峻先生所言,由于传统血缘宗法社会趋于解体,农民不愿在公田劳作,导致公田荒芜,为了保证财政来源,只好放弃公田剥削,“初税亩”标志着国家放弃了公田上借民力以耕田的剥削方法,把公田分给个人耕种,国家按个人耕土地征税,新的的土地私有制因此登上了历史舞台。因此“初税亩”不仅是鲁国的赋税改革,同时也是传统血缘宗法制度之下的土地制度崩溃的标志。
二、编户齐民与新型经济模式的确立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支柱产业,农业的发展在中国源远流长。经过早期漫长的发展,形成了建立在血缘宗法制度基础之上的经济制度,并在西周时期将之发展到极盛时期。通过古代文献,我们可以想像宗法体制之下的劳动场面。所谓“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经·周颂·噫嘻》以及“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诗经·周颂·载芟》,都可以表现出当时低水平生产力下劳动的大集体形式。
当然,这种大集体生产场面的出现不仅与当时低水平的生产力有关,而且也和当时的社会结构有着密切关系。
众所周知,中国早期社会的社会结构表现为血缘宗法结构,当时的社会政治、社会经济以及社会文化无不体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血缘宗法体制之下的经济模式自有与后世完全不同的特征。
在血缘宗法体制下,土地的占有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相连,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因此才能“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左传·桓公二年》。从天子到庶人工商,分封是自上而下,各级贵族以宗族族长的身份,通过嫡长子继承制度占有着土地和权力;反过来,由庶人到天子,纳贡是自下而上,各个下级必须依照宗法制度完成各自应尽的义务。所谓“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诗经·大雅·板》就成为维持这种血缘宗法长期存在的重要条件。
可惜的是,如此完美的制度并不能保证宗法体系的长治久安。根据宗法分封制度,周天子乃是天下的共主,名义上是天下所有的土地与臣民的最高拥有者,即《诗经》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但是,随着分封制度的不断进行,这种体制就会出现矛盾,而且是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
具体而言,在一个具体的诸侯国家中,诸侯是名义上的全国所有土地与臣民的主人,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因此,诸侯国的实际存在,就在实践上意味着对天子对其国土与人民所有权的某种排斥与否定。同理,由于诸侯国的国君又会根据分封制度将一部分土地授予卿大夫作为他们的采邑,因此,卿大夫的实际存在,也在实践上意味着对诸侯国君对其采邑内的土地与人民的所有权的某种排斥与否定。依此类推,在所有制的关系方面,我们就看到从天子到庶人之间的多层重叠的现象。从表面上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都对土地拥有某种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实际情况却是没有一个人对某块土地有确定不移的所有权。
因此,当社会发生变革,血缘宗法制度对社会的维系能力不能保持的时候,建立在宗法制度之上的土地制度必然会随之发生转变。具体表现到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的式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就会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意味着血缘宗法关系对社会的失控,也意味着周天子对诸侯国家土地与人民的名义上的所有权的丧失;再进一步,当“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变为“陪臣执国命”的时候,同样就意味着国君对卿大夫采邑的土地、人民名义上的所有权的丧失。
随着旧的土地制度的解体,新的土地制度就会出现。事实上,在旧的土地制度的走向解体的同时,新的制度因素就会孕育成长,一旦时机成熟,新的制度就会立即否定旧的制度。具体到春秋战国时代,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就是国家授田制。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绝非一蹴而就,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
事实上,在西周社会达到全盛的那种建立在血缘宗法制度基础之上的土地制度,随着西周末年血缘宗法制度的破裂,已经出现解体的趋势。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公田的荒芜和私田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各国财政的拮据。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血缘制度的破裂,越来越多的人口离开宗法关系的控制;另一方面,公田的大量荒芜,政府的财政收入越来越不能保持,各级封建贵族不得不采取新的人口控制方法,以保证可靠的兵源,于是促使各国开始探索新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在这两方面的原因促使之下,从春秋前期开始,各国纷纷尝试着新的土地管理形式和人口控制方式,以其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具体表现为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作州兵”以及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
关于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以及鲁国的“初税亩”,当然不能否认这几种制度对战国时代授田制度的启发意义,但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它们并没有成为得以彻底贯彻的国家政策,因此,当时改革者所希望的富国强兵、长治久安的理想也没有能够实现。
众所周知,作为制度化的国家授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掌握大量土地,一是直接统治全国人民。因此,春秋时期各国对土地制度改革没有得以贯彻的原因就在于,当时尚不具备国家对土地和人口直接控制的条件。
夏商周时期的中国古代社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血缘家族制度。宗法制度是社会所有存在的基础,由此产生的家族观念就显得非常强大。因此,在春秋以前的中国社会中,没有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立的人,有的只是许许多多以贵族为首的家族。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家族,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换言之,族长的地位非常突出,他只对自己的大宗负责,却代表着自己以下全体小宗的意志,张荫麟先生总结到:“他作乱的时候领着整族作乱,他和另一个大夫作对就是两族作对,他出走的时候,或者领着整族出走,他失败的时候,或者累的整族被灭。”张荫麟:《中国史纲》(上古篇),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61页。大宗和小宗的关系也是君臣关系,宗族关系的核心原则就是孝悌,“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论语·为政》因此,“事君犹事父也。”《公羊传·定公四年》荀子曰:“臣之于君也,下之于上也,若子之事父,弟之事兄,若手臂之捍头目而覆胸腹也。”《荀子·议兵》
这种宗法体制发展到西周到了顶峰时期,但它的负面影响也显示出来。所谓“别子为祖”就意味着一个新的家族从大的宗法体系里分离出来,而这些别子虽要服从大宗,但在自己的系统里却成为绝对的宗主,所以他既是君,又是臣,这样在事实上就法定了小宗之臣民可以不理睬大宗君主的命令,使作为臣子的下级领主有了不服从、甚至反抗自己君主的实力。《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君之臣杼疾病,不能听命,陪臣……不知二命”以及《国语·晋语》“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也,隶于栾氏,于今三世也,臣故不敢不臣,……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以烦司寇”,就是宗法体制弊端的典型表现。正因为如此,在血缘宗法体制盛行时代,天子很难做到对全国人口的有效控制。甚至,在诸侯国内,诸侯国君同样不可能做到这点,因此《国语·周语上》“仲山父谏宣王料民”篇记载的仲山父所谓“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既是一种历史事实,也是一种无奈。
春秋时期,天子暗弱,列强争雄,战争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各诸侯国一方面出于生存环境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争夺最高权力,填补天子失政留下的权力空白,纷纷厉兵秣马,扩充军队,因此,对所属国内人口的实际控制就显得极为重要,全新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就势在必行。
这是一种潜伏在人们心里的内在动力。下层人希望成为上等人,上层统治阶层想登上最高统治地位,人们都想在政治上来一个天翻地覆的变化。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大戴礼记·保傅》,楚庄王问鼎中原《春秋左氏传·宣公三年》,无不是为了达此目的的努力。
关于新型的户籍制度——编户齐民的出现,从而实现了君主对国家人口的有效控制,本文的第一章已经有所论证,在此不再赘述。而有关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掌握,这是春秋末期到战国时代社会的大变化之一,故有必要详细说明。
一般认为,列国诸侯国君直辖土地扩张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辟土服远
这是列国诸侯扩大国土面积的主要方式。由于血缘宗法关系的疏远和血缘宗法制度的破坏,维系社会的政治和道德力量迅速减弱,弱肉强食、土地兼并就成为必然。据《晋书·地理志上》记载:“春秋之初,尚有千二百国,迄获麟之末,二百四十二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而见于《春秋》经传者百有七十国焉。百三十九知其所居,三十一国尽亡其处。”照此看来,春秋年间大国的兼并活动、即所谓“辟土服远”的规模是惊人的。以晋国为例:据《韩非子·难二》记载,晋国仅在晋献公时代就“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而其后的晋文公作为威震一时的霸主,所得土地自然也不在少数。“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请隧,弗许,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恶也。’与之阳樊、温、原、攒茅之田。”《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有理由相信,《左传》所记载的也仅仅是晋国辟土服远的一部分。
与晋国同样,其他强国照样也可以大力扩张国土,顾栋高《春秋大事表》统计,春秋时期楚国就灭国达42个之多。清·顾栋高:《春秋大事表》,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24页。《史记·秦本纪》记载,仅在秦穆公在位39年之间,就大大的扩张了版图,“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天子使召公过贺穆公以金鼓。” 毫无疑问,这些新开辟的国土大都作为诸侯国君的直辖领地,以郡县的形式设置官吏,由此根本上区别与传统中分封采邑的宗法制度,并大大增加了国君的实际控制土地。
2.没收贵族采邑
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今也为臣。谏则不行,言则不听;膏泽不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搏执之,又极之于其所往;去之日,遂收其田里。此之谓寇雠。寇雠何服之有?”《孟子·离娄下》
两千年之后,重温孟夫子这段言论,很难否认老先生的立场过于偏向于各国的臣下,但是,正是因为孟子以为“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才是“三有礼焉”,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当时或此前的现实中,臣下被君主不到“三年”或者无故而“收其田里”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
有理由相信,春秋战国时代中央政府所没收贵族的土地数量,是与血缘宗法贵族没落的程度成正比的。
考察史籍,春秋时代贵族上级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和利润,从而有计划地没收下级土地和人口的事例最早开始于周惠王。“初,王姚嬖于庄王,生子颓。子颓有宠,霤国为之师。及惠王即位,取霤国之圃以为囿。边伯之宫近于王宫,王取之。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故霤国、边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乱,因苏氏。”《左传·庄公十九年》
此事发生于公元前675年,即鲁庄公十九年,也就是齐桓公霸业刚刚开始的时候。面对日益强大的诸侯国势力,尤其是齐国的霸业使得周惠王感到增强自己实力的紧迫感,于是有了这次不算很成功的没收贵族的土地行动。
继周惠王之后,各国诸侯也出现了类似的举动。《论语·宪问》记载管仲曾经“夺伯氏骈邑三百”,据《国语·晋语六》记载,晋厉公“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敛,大其私昵,杀三?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于是乎国人不蠲,遂弑诸翼,葬于翼东门之外,以车一乘。厉公之所以死者,唯无德而功烈多,服者众也。”此事发生在公元前573年,这是一次典型的诸侯国君与卿大夫争夺土地的尝试,此事的最终结果乃是以晋厉公身死而告终。当然,晋国自献公之后,“晋之公族尽矣”《左传·昭公三年》,卿士的力量非常强大,以致最后可以三家分晋,因此,晋厉公之死倒也不奇,奇怪的是,在此之前,老谋深算的范文子为了防止晋厉公日后与诸大夫争夺土地,竟然谋划牺牲国家的利益,所谓“战若不胜,则晋国之福也;战若胜,乱地之秩者也,其产将害大,盍姑无战乎”《国语·晋语六》,一语道破诸侯国君攫取臣下土地的急迫心理以及臣下为了维护既得利益的破釜沉舟。
公元前529年,楚平王“缢于芊尹申亥氏”,原因就是当年“夺鑅居田,迁许而质许围”、“夺成然邑”,连续的土地纠纷导致“群丧职之族启越大夫常寿过作乱”《左传·昭公十三年》,此前楚灵王曾经“夺斗韦龟中韜,又夺成然邑而使为郊尹”,《左传·昭公十三年》。公元前528年,晋国“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起因仍然是 “晋邢侯与雍子争襵田”,最终造成三人同归于尽。《左传·昭公十四年》直到公元前482年,鲁季康子欲以田赋,尚且遭到孔子的非议。《国语·鲁语下》:“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諫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
当然,没收贵族采邑并非都要诉诸武力,对于一些已经沉沦或流亡贵族的采邑,诸侯国君自然可以理所当然顺理成章地充公,正如孟子所谓“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孟子·离娄下》
从孟子的言论中,可以推测春秋时期流亡或没落的贵族数量极为众多,所谓“栾、?、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左传·昭公三年》就是证据,而且没收此类贵族的采邑乃是春秋中晚期以后普遍现象,其中比较成功的当属于郑国子产的改革。
公元前563年,发生在郑国的一场血腥同样是公私之间争夺土地的表现。“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子师仆帅贼以入,晨攻执政于西宫之朝,杀子驷、子国、子耳,劫郑伯以如北宫,子孔知之,故不死。”《左传·襄公十年》
子驷为田洫,本身就是对现有土地的重新疆界,所谓“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本身就说明“为田洫”乃是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但由此引起丧失利益的卿大夫的反对,以至身死。当然,子驷之死并非全无意义,二十年后,即公元前543年,子产当国,他在子驷为田洫的基础上,再次规划国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
丰卷将祭,请田焉。弗许,曰:“唯君用鲜,众给而已。”子张怒,退而征役。子产奔晋,子皮止之而逐丰卷。丰卷奔晋。子产请其田里,三年而复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
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
此三段文字极有典型意义。
首先,在子驷为田洫的基础上,子产继续推行子驷未竟事业,并且有了明显的进步。子驷为田洫的措施刚刚开始,远远没有取得成果,而子产已经“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可见已是初具规模。
其次,当然,反对派仍然存在,子产却能依法惩办。改革事业毕竟不会一帆风顺,“子张怒,退而征役。”似乎子驷的历史又要重演,可结果大相径庭,子产有惊无险。
最后,子产获得国人的拥戴和称颂,事实上,这是有别于传统政策的新的土地制度顺应历史潮流、从而获得人民拥护的表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就文献本身而言,子产的施政措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左传·庄公二十八年》云:“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可见“都”指的是具有宗庙先君之主的大城,然而,《公羊传·僖公十六年》何休注曰:“人所居曰都。”《左传·隐公元年》曰:“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很明显,大都也许有宗庙先君之主,可中都、小都未必也有宗庙先君之主,由此可以得知,此处所谓与“鄙”相对称的“都”,当是指的“凡大夫之采邑,侯国之下邑皆可曰都”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81页。。因此,所谓“都鄙有章”,乃是对国家所拥有土地的重新疆界整理,而“上下有服”当是对国家统治秩序的重新确定。
所谓“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应当是子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封,田界也;洫,水沟也。就文字表面而言,子产这条措施似乎是对二十年前“子驷为田洫”的继承,事实上,从下文可以看出,“田有封洫”表面上乃是指划分田中水沟地界,实质应该是对原有土地归属在新的形式下的重新划分。所谓“取我田畴而伍之”,应该是“田有封洫”的逻辑结果。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曰:“此‘伍’字亦‘赋’之借字,纳田税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82页。对照五年以后子产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可以得知,郑国从子产以后,开始以田亩纳税,而并非继续执行传统中大集体形式的劳役地租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庐井有伍”也是对居住在国家土地上的民众组织形式的重新划分。李学勤《春秋左传正义》曰:“庐,舍也。九夫为井。使五家相保。”李学勤:《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2页。而杨伯峻先生认为:“庐井一词,为田野之农舍。井田以九夫为井,此则用水之井。耕田既改变疆界,又作大小水渠,则庐舍亦当另作布置。伍即下文‘取我田畴而伍之’之伍,赋税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81页。两位大家的解释似乎有所分歧,但事实上也有相通之处。杨伯峻先生所谓“庐舍亦当另作布置”,绝不仅仅是改变庐舍的坐落位置,其意在于对居住庐舍之民众的“另作布置”,所以李学勤先生所谓“使五家相保”就是对这种“另作布置”的具体执行措施。对照下文“取我衣冠而褚之”,可见既然土地已经按照田亩征税了,那么,居住于土地之上的民众也应当要缴纳一定的财产税。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褚即贮。杨宽《古史新探》谓贮是财产税,可取。” 第1182页。如此,郑国的国民组织方式和赋税制度已经初步具有了编户齐民的性质。
更为重要的是,子产既然需要重新划分土地疆界、重新规划人口组织形式、重新制定赋税政策,就必须直接掌握相当数量的土地和人民。换言之,子产必然会与拥有土地的贵族发生冲突,二十年前的子驷就是前车之鉴,《左传·襄公十年》:“子驷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于是子驷当国,子国为司马,子耳为司空,子孔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晋、堵女父、子师仆帅贼以入,晨攻执政于西宫之朝,杀子驷、子国、子耳,劫郑伯以如北宫,子孔知之,故不死。”因此,下文所谓子产与贵族丰卷之间的斗争就成为逻辑必然。值得注意的是,子产在这场斗争中的地位要远远优越于二十年前的子驷,不仅驱逐了贵族丰卷,而且没收了丰卷的土地,虽然在三年后“反其田里及其入焉”,但事实上丰卷的回国是以子产同意为前提的。原因就是子产具有“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的法律保证。
所以,有理由相信,通过子产的改革,郑国没收了相当一部分贵族的土地,于是才会有三年以后人民对子产的歌颂,所谓“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当时国家实际控制土地和人民的最好说明。
3.贵族主动上缴采邑
在《左传》中,颇有关于“归邑”、“致邑”、“纳邑”的记载。《左传·成公十三年》:“冬,葬曹宣公。既葬,子臧将亡,国人皆将从之。成公乃惧,告罪,且请焉。乃反而致其邑。”《左传·成公十七年》:“施氏卜宰,匡句须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与匡句须邑,使为宰。以让鲍国,而致邑焉。”
仔细分析,春秋时代的“归邑”、“致邑”、“纳邑”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由于政治上的败落而被迫致邑,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苟请高氏有后,请致邑。……高竖致卢而出奔晋。”《左传·哀公十四年》:“司马牛致其邑与圭焉,而适齐。向?出于卫地,公文氏攻之,求夏后氏之璜焉。与之他玉,而奔齐,陈成子使为次卿。司马牛又致其邑焉,而适吴。吴人恶之而反。赵简子召之,陈成子亦召之,卒于鲁郭门之外,坑氏葬诸丘舆。”由此可见,司马牛与高竖的“致邑”实出无奈。
春秋时代的“致邑”的另一类乃是由于与当权者在政治的不合作,而采取的消极态度。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所云:“公冶致其邑于季氏,而终不入焉。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