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我国封建专制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形成了源远流长、盘根错节的封建传统势力和封建传统思想。在近代,这种封建势力又与外国侵略势力相勾结,使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这种状况,不仅大大地增加了争取民主斗争的艰巨性,使反帝与反封建成为两大密不可分的任务,而且在我们取得国家独立和人民民主之后,封建残余思想的长期存在还会是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它势必要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进程。这一点正为建国以来民主政治建设曲折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由于中国革命的特殊发展道路,即首先通过武装斗争在局部地区建立根据地政权而后获得全国政权的历史发展进程,因而有着长时期的在根据地政权中进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形成了人民民主的传统。新中国的民主政治与法制的建立和建设,正是解放区的人民民主传统的继续发展。这是中国革命的一个突出的优点和特点。我们研究毛泽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思想,应当对这个历史特点给予充分的注意。
中国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经历了一个新旧交替、曲折发展的过程。
一积80年旧民主主义革命失败的惨痛教训,使“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对原有追求的怀疑,蕴含着对新的出路的思考和探索。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一枇先进分子获得了马克思主义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理论武器。这时,李大钊就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赋予了民主以新的时代内容,彻底抛弃了过去孜孜以求的以代议政治为特征的欧美式的民主共和国的理想,指明中国革命所要缔造的新社会,应该是与资产阶级民主相对立的,而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人民民主政治。青年毛泽东随后也认为,资产阶级有“议会”以制定保护资本家并防制无产阶级的法律;有“政府”执行这些法律;有“军队”和“警察”来保障资本家的安乐和禁止无产者的要求,所以要变革旧的社会制度,用改良主义的方法是不行的。历史上凡是专制主义者,或帝国主义者,或军国主义者,非等人家来推倒,决没有自己肯收场的。他对旅法新民学会会员蔡和森来信中提出的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主张,“表示深切的赞同”。而中国共产党诞生后提出的第一个纲领,就确立了武装夺取政权,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的奋斗目标,虽然这时还不能提出民主革命的具体纲领,但确指明了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
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始终认定“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自觉地为实现人民民主而奋斗。中国共产党早在1922年第一次对时局的宣言中,就向全国人民提出了“打倒军阀建设民主政治”的行动纲领。当1925到1927年大革命风暴兴起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迅猛发展的地区,地主豪绅的权力被摧毁,建立了农民自己的政权,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下,人民民主得到了伸张。这时湖南一些县纷纷出现了由农会、工会等群众团体代表和县长共同参加的各界“联合会议”,凡事取决于这种县长和革命民众团体的联合会议。在这样的会议里,各民众团体的意见影响县长,县长总是惟命是从。毛泽东曾对此称赞说现在的县政府,形式和实质,都已经是颇民主的了“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被迫由城市转入农村,开始了独立领导的以农村根据地为依托的革命战争。从这时起,在中国,实际上长期存在着两种政权并存的局面,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人民民主已不仅是一个争取的目标,而是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成为客观现实。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毛泽东先是依据民主原则对起义部队进行改造,克服旧军队的”军阀残余制度和习气的影响;在确立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同时,建立具有很大权威性的士兵委员会,奠定了革命军队的新型的官兵关系,逐步形成了人民军队优良的民主传统。同时,毛泽东还十分重视根据地革命政权的建设,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逐步形成了人民民主传统。
这种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传统,发端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成熟于抗日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它的主要内涵及其基本经验,无疑对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应当指出,无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工农民主专政,还是抗日战争时期的各抗日阶级的联合专政,都是把对敌人的专政和对人民的民主相结合的革命政权。这种新型的人民政权,有力地巩固了革命的果实,使广大人民拥有确保当家作主的各项民主权利。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工农兵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政权管理的权利。中华苏维埃选举法还规定,上述公民在16岁以上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事务。由于取消了对劳动人民的一切限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了根据地的工农兵及所有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广大工农群众能够参加根据地政权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与监督。到了抗日战争时期,这种普选制和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条件下,扩大了普选制的范围,一切抗日的阶级和个人,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士兵等劳动群众和赞成抗日的资本家、富农、地主等,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抗日根据地,共产党以外的抗日政党、团体有进行竞选的自由;采取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并根据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用票选法、圈选法和投豆法进行选举。广泛的民主权利的有效施行,使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成为全国模范的民主政府。
毛泽东在指导根据地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十分注意从中国革命的实际出发,使之具有中国的特色。他力排当时党内严重存在的“左”的偏向,矫正单纯搬用苏联经验的不恰当做法。他后来在谈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时说过过去我们叫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又叫‘苏维埃’,又叫‘大会’,就成了‘大会大会’,这是死搬外国名词,现在我们就用‘人民代表会议’这一名词。他总结民主革命时期的政权建设的经验,以民主集中制作为政府的组织形式,确定新民主主义政权构成的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政府。后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事实证明,这种民主集中制的、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既利于发扬民主,又便于集中群众意志,是能够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适合中国国情的。同时,他还善于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及时调整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并采取适当方式扩大民主的范围。如早在1935年11月,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中就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形势及时地指出:“如果说,我们过去的政府是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联盟的政府,那末,从现在起,应当改变为除了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外,还要加上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将工农共和国口号改为人民共和国,随后又改为民主共和国的口号,适应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势的需要。1940年3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中,进一步提出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在各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中,共产党员占1/3,非党的进步分子占1/3,中间分子占1/3.于是“三三制”成为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毛泽东的“三三制”思想,周恩来曾作过深刻的阐述,他说‘三三制’有两个特点:一个就是共产党不一定要在数量上占多数,而争取其他民主人士与我们合作。任何一个大党不应以绝对多数去压倒人家,而要容纳各方,以自己的主张取得胜利。第二个特点就是要各方协商,一致协议,取得共同纲领,以作为施政的方针。这两个特点是毛泽东同志‘三三制’的思想。“这个阐释是十分正确的。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权,主要是从依靠党的正确主张,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所拥护、所信赖的政治声望中去取得,也就是说,党的优势不仅在于政权中的适当数量,主要在于群众的拥护。即党对政权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而不是包办一切。因而,在政权建设问题上,毛泽东既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又坚决反对党包办一切,一意孤行,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并强调”共产党的这个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这种“三三制”原则所体现的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政治协商的思想,成为党指导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而当中国革命接近全国胜利的时候,一些党内同志片面地提出所谓“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口号,毛泽东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原则性的错误,他说在全国,是工人,农民(包括新富农),独立工商业者,被反动势力所压迫和损害的中小资本家,学生、教员、教授、一般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开明绅士,一般公务人员,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联合一道,在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少数人打江山坐江山。“坚持了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思想,坚决反对了那种”左的冒险政策。由此可知,抗日根据地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已经具有日后发展成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
毛泽东依据中国国情和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践经验,探讨了民主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的性质。他在1939年《青年运动的方向》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民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建立人民民主主义的制度”,并准备将来走向社会主义。1940年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又一次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所采取的必要的过渡形式。而他在1945年党的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认为“这是一个真正适合中国人口中最大多数的要求的国家制度”。后来,他又科学地将新中国的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而与这种新型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政府。这种国体与政体的结合,便是民主的名与实的统一。
毛泽东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孕育并成熟于民主革命时期,同时又奠定了社会主义的政权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斗争中的一个伟大创造。应当说,由于中国革命的特殊发展道路,即首先在局部地区建立根据地政权而后获得全国政权的历史发展进程,因而有着成功的、丰富的人民民主的传统。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建设,正是解放区的人民民主传统的继续和发展。
新中国的成立,继承了解放区的民主政治传统,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全国政权。毛泽东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应当看到,在人民民主专政中,民主是处于主要的或主导的方面。这是因为人民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国家政权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同时,专政也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行使的,目的是为了桿卫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民的和平劳动。因而,人民民主越扩大,对敌人的专政就越有效。毛泽东说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巩固,政权会不稳。没有民主,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
列宁说过,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每一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中创造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它的最大特点在于,能够承担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它都是共产党领导体现着由无产阶级一个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都是对少数反动势力实行政治统治,都是以最终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为使命的。同时,人民民主专政又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更适合中国的国情。第一,更好地体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由于中国的特点,无产阶级在人口中只占少数,占人口大多数的是农民。以人民来表述,更能体现是以工农为基础的大多数人的专政;第二,更好地体现了我国革命统一战线的历史特点,这时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但其政治代表人物仍可以参加政权;第三,更好地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社会主义越发展,民主也就越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在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上,往往表现为民主占主导方面,因此,也可以叫做人民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注重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和发扬党内民主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反对个人崇拜。这一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这就为发展人民民主提供了最重要的保证。建国初期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人民政协及其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奠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民主制度。值得指出的是,毛泽东这时是把民主作为使我们避免历史上“其兴也浮,其亡也忽”的一条新路提出来的,比较重视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国家管理者向人民负责,希望人民能够监督政府。这时,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本色得到发扬,特别是有力地进行了反腐败的斗争,一扫旧官场习气,政坛气象焕然一新,从而保证了人民民主权利的有效实施。1953年开始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此实行全国范围的普选,采取基层直接选举和县以上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大大推动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1954年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保障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宪法,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这前后,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法律、法令和法规,初步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种社会主义民主,也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得到初步的实现。虽然这个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还很不完善,但在共和国历史上确实写下了辉煌的一页,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国内形势作了正确的分析并确定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为适应新时期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党适时地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并为此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党的“八大”规定了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扩大民主、健全法制的一系列措施。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新情况,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并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从而为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同时,毛泽东还提出了发展科学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主原则和方法,等等。毛泽东希望通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立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并把它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目标提了出来。特别是毛泽东这时还提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问题。”为使群众直接参加管理作了可贵的探索,总结出了诸如“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经验等等。应当肯定,在这一阶段,党和毛泽东在探索扩大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方面有重大的建树,在实践上也取得了一些新的突破。这些积极的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但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错误,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知识分子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在理论上动摇和修改了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论断,陷入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绝对化的迷误。思想理论上偏离了正确轨道,导致了实践的频频失误,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都出现了不正常的局面。其间,党和毛泽东也曾几次努力纠正已经觉察到的“左”的错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这种错误是属于指导思想的错误,纠正错误又是在肯定这种指导思想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后来,特别是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在阶级斗争问题上,从理论到实践,“左”的错误愈来愈严重。党内的野心家如林彪、康生、江青等正是利用了这个错误,兴风作浪,终于导致了一场持续十年之久的大灾难。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中,社会主义民主被扭曲,已有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摧残,使党和国家陷入了长时期内乱局面。这是一个极其深刻而沉痛的历史教训。
尽管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经历了这样曲折发展的历程,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所培育的人民民主传统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起了何等巨大的作用。从上述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以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而这些具有特色的政治制度,都是在长期革命政权建设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伟大的生命力。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所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国际的和国内的,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等等复杂的原因,民主政治建设又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有了这样一种清醒的认识,我们就能自觉地克服来自“左”的和右的干扰,保证民主政治建设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健康发展。
二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如何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法律的权威和形式确保民主政治的实施,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无产阶级也不例外。因而,对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来说,必须用体现本阶级意志的法制来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就明确提出要摧毁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用社会主义法制来确认和维护无产阶级争得的民主权利。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的革命任务。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民主与法制是紧密相关的。无产阶级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革命胜利后,为了巩固这一革命的成果,就必须把体现劳动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上升为国家意志,使这一民主原则奠定在法律的牢固基础上。
如前所述,在民主革命时期,由于长期存在着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中就逐步创造了“新的法制”,用革命的法制维护革命的权威,维护根据地人民争得的民主权利,积累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应当说毛泽东是重视法制的作用的,决不是像有些论者所说的他只重人治不重法制。他很早就说过我们一定要把事情办好,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如果不是这样做,照顽固派的作法,那就会亡国。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巩固了人民民主革命的果实。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虽然经历了很大的曲折,但就其基本方面来说,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的,这是不能轻率地加以否定的。同样,毛泽东在他的革命生涯中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内是重视法制的作用和建设的,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见解,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毛泽东早在青年时期思考社会改造问题时,就通过对中外历史的研究,了解了法律对治理国家的作用。1912年他在湖南省立高等中学读书时曾作《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纵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的见解。他写道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这篇600字的短文宏论,正如他的老师所赞誉的:“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报笔”,“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借题发挥,纯以唱叹之笔出之,……是有功于社会文字。”后来毛泽东确立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之后,初步运用这一新的世界观分析法令的问题并争取为劳动人民立法。当1920年他在领导湖南人民自治运动时,就以十月革命后俄国工农掌权这一新的世界历史潮流为根据,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而后,政治易位,法律改观。从前的政治法律,现在一点都不中用。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议政法,办政法,要有职业的人才配议,才配办。无职业的人,对于政治法律,简直没有发言权。”这时毛泽东认为工人、农民、商人、手工业者和知识分子是属于有职业者,而军阀、官僚、政客、地主和流氓等则是属于不配与闻政治法律的无职业者。针对湖南军阀赵恒惕玩弄湘人治湘、制定省宪的骗局,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揭露这个宪法草案的“第一个最大缺点,是人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他提出人民应不分男女均有以下三项基本权利,即“承受其亲属遗产之权”、“自由主张其婚姻之权”、“依其自由意志求得正当职业之权”。同时认为宪法草案的第二个最大缺点是“无正当职业之人也有被选举权,和关于劳动的事项全没有规定”,这就必定将来“事实上仍然是有钱的人当选,无钱的人落空”,“仍然是一种不利于平民的政治”。他明确提出必须维护劳工的生存权、劳动权和劳动全收权,假若省宪全然撇开劳工,任何冠以全民政治的美名都只能是虚伪荒唐的。这些都体现了毛泽东在这时所倡导的立法要以人民为主体,在反动统治下要尽可能争取有利于劳工的法律条文的思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一个青年革命者来说,上述这些也是很有深度的认识。可以肯定,毛泽东早期关于民主与法制的思想,对于他后来从事直接的民主革命斗争起了积极的作用。
1927年蒋介石背叛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开创了一条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工农武装割据的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武装斗争新道路,从而开始了农村革命政权的建设工作。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不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还是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建立的统一战线政权,都是具有毛泽东所指明的“人民民主共和国”性质的人民政权。而当时进行的革命法制建设,就是为了巩固革命政权,服务革命战争的需要。这正如毛泽东所说的,革命根据地各项基本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巩固已经胜利了的工农民主专政,为了发展这种专政到全国范围去,为了动员组织武装全苏区全中国的工农劳苦群众以坚决的革命战争推翻帝国主义与国民党统治,来巩固发展这个专政,并且为了从现时工农民主专政准备将来变到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苏维埃一切政策的出发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立法工作,是从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时开始的,在不同时期都颁布了各种法律、法令和条例。特别是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临时中央政府在毛泽东主席领导下,发扬了人民的民主制度,人民有充分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宗教等自由权;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实行城市和乡村人民代表由劳动人民直接选举,等等。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及其后陆续制定了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地方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法、诉讼法等法规,这些法规虽然还受到当时党内“左”倾错误的影响,但已开始突破生硬套用苏联经验的做法,各种法规、人民的权利等等,都规定得很具体,比较符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对保卫人民民主权利和巩固革命根据地政权起了积极的作用,也积累了法制建设的经验。
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而实现了全民族的抗战。这时,毛泽东及时指出:“对于抗日任务,民主也是新阶段中最本质的东西,为民主即是为抗日。”为此,他提出:中国必须立即开始实行下列两方面的民主改革。第一方面,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这方面,要从实行民主的选举和保证国民大会的自由开会做起,直到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召集真正的民主国会,选举真正的民主政府,执行真正的民主政策为止。第二方面,是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种自由,就不能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就不能动员人民进行抗战,取得保卫祖国和收复失地的胜利。毛泽东特别强调:“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和人民的自由权利,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纲领上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建立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条件。”他还强调,我们应该规定人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但是,蒋介石没有顺应历史潮流的要求,拒绝了彻底的民主改革,仍然坚持其反人民的独裁政体。而广大敌后解放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全面抗战路线为指针,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1941年1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一部宪法性的重要文献,它事实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实行的基本政策。施政纲领及其他重要法令规定:实行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权制度,使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的民意机关和边区的行政管理;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此外,各抗日根据地政权还制定诸如法院组织条例、惩治汉奸及盗匪条例、选举条例、土地租佃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婚姻条例和人权保障条例等一些重要的法令条文。这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民主法制及其施行,使敌后根据地政权成为模范的民主政权。抗战后期,派往延安的美军观察组,经过实地考察,承认在根据地“他们讲民主,在敌后进行游击战争,并宣布基于私有财产的开明的经济政策,……”“具有这种显著的生气和力量的原因,是简单而又基本的,即是群众的支持和群众的参加。共产党的政府和军队,是中国近代史中第一次受有积极的广大人民支持的政府和军队。它们得到这种支持,是因为这个政府和军队真正是属于人民的。”这确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真实情况。
解放战争时期,广大解放区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继续加强。当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日益接近全国性胜利的时候,毛泽东发出了废除蒋介石独裁统治制度,实行人民民主制度,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主席的名义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为了迅速结束战争,实现真正的和平,中国共产党愿意在包括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在内的八项条件的基础上,同南京国民党政府及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事集团进行和平谈判,以便尽快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与此同时,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而当筹建新中国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毛泽东于1949年7月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文章深刻总结了中国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指明中国人民革命胜利以后只能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而不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强调现阶段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这主要是指人民的军队、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巩固国防和保护人民利益。毛泽东的这篇重要文章,为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指导了新中国的开国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反动的法制体系,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立法工作的经验和学习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开始了人民立法的新时期。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为开国最重要的三个法制文献。《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是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关于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思想。这部纲领是中共中央委托周恩来主持起草工作的,在起草过程中,毛泽东曾多次审阅修改草稿并写了一些批语。《共同纲领》这个名称,就是毛泽东提出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政权属于人民;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和其他各项政治上的自由权利,等等。这些规定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成为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在毛泽东的领导下,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真正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从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时期,毛泽东是很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据统计,从1949年到1957年,仅中央一级颁布的法律法规就达900多件。这一时期有关民主与法制的重大建设,都是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过问下进行的,都是他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应用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他为此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取得了治国安民、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良好效果。同时,他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见解。这主要是:
第一,指明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强调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作用。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时他很强调实行宪法的必要性和严肃性。他认为法律的严肃性不仅在于立法过程,更在于要守法,保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他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他强调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他说:“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泽东作为一位领袖,带头守法的事例是很多的。解放初期,按照当时的土地法规定,他的家庭应划为富农,当地领导对此拿不定主意,这时,毛泽东派儿子毛岸英、毛岸青来到韶山,转达他的嘱托:①所有财产给农民;②划为富农,则无旁议,付来300元,作退押金;③人民的政府执法不徇情,照政策办事,人民会相信政府。树立了带头守法的人民公仆的光辉榜样。他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当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基本胜利后,客观形势的发展对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年召开的中共八大及时地提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在1957年1月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上,毛泽东也强调建立革命法制的必要性,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他看来,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这就从理论上强调了健全法律的重要性,反映了这时党对健全法制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他十分憎恨国家机关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和特权分子的胡作非为,他曾严肃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即使是在“文革”的极左年代,他对林彪、四人帮乱押乱捕、体罚逼供的行为也表示极大的气愤,严厉追问: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是谁规定的?应一律废除。
第二,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重要的立法要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毛泽东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他认定的: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最大限度地发动人民参与。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毛泽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宪法草稿进行了多次审阅修改,他认为制定宪法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他强调:“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同时,他还十分重视宪法制定过程的民主程序,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广泛听取并集中广大群众的意见。在起草工作进行期间,全国政协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组织了各方面人士8000多人,先后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5900余条修改意见。后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决定将已通过的宪法草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各地共有1.5亿多人参加讨论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据统计,这两次讨论共征集到各方面的意见118万多条。毛泽东总结了这种立法过程的群众路线的方法,认为这是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进而认为:“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同时,他还强调在执法过程中也要遵循群众路线,发挥群众对执法的监督作用。我国实行的人民调解制度、管制刑种和群防群治的一套办法,就体现了执法过程依靠群众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性建设。毛泽东指出:“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此外,他还要求领导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这些都体现了依靠和尊重群众,尊重事实的原则立场。
第三,毛泽东强调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既要从根本上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同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同时又要善于吸收包括资产阶级民主某些形式在内的一切有用的东西。列宁曾经说过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毛泽东在指导制定1954年宪法时,明确指示宪法要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这是毛泽东在领导法制建设时始终坚持的最根本的一个原则,但这并不排斥对外国经验,包括对资本主义国家有用经验的吸收。应当说,这部宪法的制定,既总结了我国几十年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也是把我国的经验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结晶。毛泽东十分重视学习外国一切有用的东西,这里所说的国际经验,主要是参考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同时,也注意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先进思想,他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这就是说,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是采取历史分析的态度的。毛泽东为了便于中央政治局讨论宪法草案初稿,当时曾为中央负责同志开列了国内外有关宪法的参考文件,其中就包括法国1946年宪法,并特别注明它“可代表较进步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当然,民主有着鲜明的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就民主和法制的某些形式来说,又具有历史的继承性。我们历史唯物主义者不割断历史,要善于吸收历史上进步的、包括资产阶级民主有用的东西。刘少奇在一次关于要防止领导人员特殊化的讲话中,提出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领导人员的权力应该有一定的限制,生活不要过分特殊等措施,他说我们还可以考虑一些其他的办法。毛主席有一次讲过,资产阶级民主,特别是初期,有那么一些办法,比我们现在的办法更进步一些。我们比那个时候不是更进步了,而是更退步了。“刘少奇认为,对资产阶级的东西,”当然我们不一定完全照那样办,但恐怕有些东西,资产阶级的有些制度也可以参考。这里转述的毛泽东的意见,同以上所引的思想是一致的。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毛泽东的法制思想是很丰富的,是值得认真研究和继承的。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上,他深刻地认识到健全的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正常运行的保证作用。他对斯大林个人崇拜现象的产生以及如何从中吸取教训有着深刻的见解,他认为斯大林的错误,主要是“欣赏个人崇拜,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违反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因而在其担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职务期间犯了一些重大的错误。值得注意的是,他在具体分析斯大林问题的教训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这就是:为了防止个人突出和个人崇拜现象的发生,使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得以贯彻实施,就必须建立一定的制度作为保证。他说:“我们要是不愿意陷到这样的泥坑里去的话,也就更加充分地注意执行这样一种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而不应当稍为疏忽。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而避免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减少我们工作中的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他进而总结中国共产党人反对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的经验,指出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依靠民主集中制,依靠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虽然毛泽东在这里还主要是谈改进领导方法和领导作风的问题,但他提出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作保证,应该说是包含了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的。
总而言之,毛泽东在建国后的一个时期对法制建设工作曾给予了积极的指导,取得了很大成效,并且直到60年代初期还提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的要求。这些积极的方面对我们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也应该看到,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工作,对以法治国的重要性,还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随着党在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的滋长,日益偏离了中共八大确定的扩大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确轨道,使原来还很不完备的法制受到严重损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憾事。毛泽东曾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之后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他又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这显然离开了他原来一贯坚持的正确主张。这种实际上的人治思想,助长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的发展。由于毛泽东晚年的错误,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疯狂破坏,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任意践踏,导致了党和人民的一场大灾难。这是一个极为沉痛的历史教训。
三
在近代中国,有多少民族精英曾经为解除人民苦难、争取实现人民民主、人民主权而不懈努力。但是,他们大都脱离了中国的国情,生吞活剥西方的模式,且其民主要求还多属于在近代中国已经失去实现价值的资产阶级范畴,因而结局难免是失败的。而真正站在中华大地上,为实现人民民主而奋斗的是中国共产党人。毛泽东是他们当中最杰出的代表。
毛泽东与前人的不同点在于,他始终立足于中华大地,深切理解人民的苦难、愿望和要求,以对中国历史的透彻了解和对中国现实的深刻把握为前提,紧扣时代的脉搏,孜孜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事业,为实现人民民主指明了通过民主革命走向社会主义的惟一正确的方向。在社会主义历史的新时期,他一如既往,始终以一个共产党人对人民无限赤诚之心,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为扩大民主,桿卫人民主权作了不懈的努力。应当说,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是丰富的,其中不乏具有永久性的、有指导意义和重大价值的思想,但又不能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体系;他领导的民主政治建设既有辉煌成就的一面,又有他晚年失误的一面。总之,在一定意义上说,还带有探索的性质。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要加以总结、继承和发展的问题。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误的教训,对于探索的整个历史过程来说,都是一份可贵的思想财富,既给人以启迪,又留下深深的思考。
那么,毛泽东领导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曲折发展的过程,为我们提供了哪些主要经验教训,又给了我们哪些启迪和思考呢?简要地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中国社会的基本状况,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发展,是制定新时期政治和经济文化发展战略的主要根据。如前所述,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论断和新时期主要任务的确定,从根本上说是正确的。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中,作出了“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的结论,指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生活的主题。随后,他又进一步指出:在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以后,这个政权同人民的关系就基本是人民内部的关系了。正是这些正确的判断,使这个时期的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反右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实践,使毛泽东偏离和修改了“八大”这一正确的论断,对中国社会状况作出了主要是阶级和阶级斗争这种越来越不切实际的描述,为后来发生的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不断升级提供了理论根据。1959年的庐山会议开展了一场错误的党内斗争,给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它进一步造成了党内只许反右不许反“左”的局面,并且直接把阶级斗争的迷误引到了党内;1963年开始在全国城乡发动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里错误开展的一系列的批判和斗争,把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估计得更为严重,并提出了所谓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这些错误的斗争最后终于发展成为“文化大革命”的导火线。十年内乱,更把这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推向了极端,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摧残。实践表明,无论是出于多么善良、多么崇高的动机,如果不能对阶级斗争作出符合实际的估计,过分夸大阶级斗争,把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存在着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继续当成国内的主要矛盾,搞所谓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充分说明,能否对新时期阶级斗争的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关系重大。人为地夸大阶级斗争的形势,或者无视实际存在着的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都会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造成危害。
第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无产阶级专政即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民民主方面将得到不断的扩大和发展,这反映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本质的内容和要求。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的条件下,由于我们党内“左”的指导思想的膨胀,片面强调对资产阶级专政,严重忽视以至损害了人民民主,特别是把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文化大革命”的理论指导,更加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它严重混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人为地寻找阶级斗争的依据,把本来属于民主范围内的人当成了专政的对象,完全错误地鼓吹“全面专政”;它错误地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实质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大革命,要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人民已经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条件下,继续搞所谓“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革命这种以”夺权“为中心的政治大革命,损害以至摧残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已经取得的各项权利;这种”大民主“的斗争方法,导致了对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种错误的指导理论引发了十年内乱,并被党内野心家林彪、四人帮“所利用,他们”拉大旗作虎皮,横行无忌,制造内战,乱中夺权,使人民民主专政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第三,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严格贯彻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抵制个人崇拜和个人专断作风,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保证。个人崇拜和个人专断作风的逐步发展,不断地削弱以至破坏了党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左”的错误得以发生并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发生的重大根源。应当指出,由于我们党处在执政的地位,党内民主状况如何,对民主政治建设关系极大。而毛泽东在晚年,也未能摆脱他早在延安时期就十分警惕的“小胜即骄傲,大胜更骄傲”的毛病。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巨大胜利之后,开始不那么谨慎了,并逐渐滋长了骄傲情绪和个人凌驾于集体之上的专断作风。历史经验表明,骄傲是错误产生的重要根源,骄傲的产生,必将导致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夸大个人主观意志的作用的错误;这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失误。50年代中期以后,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已逐渐名存实亡,1943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赋予毛泽东的“最后决定之权”,在未加重新审定的情况下被沿用了,党的许多重大决策往往由毛泽东个人的意志来决定。这就使党和国家民主生活逐渐变得不正常起来,而这种不正常的党内生活和错误的过火的党内斗争,也使集体失去了抵制错误的能力。这反过来又滋长了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家长制现象。“文化大革命”正是在党内民主生活极端不正常的情况下,由毛泽东以他个人的“胆略”和“气魄”发动的,而党的许多集体领导的成员都处在“很不理解”、“很不得力”的尴尬境地。党内的个人野心家林彪、康生等人则充分利用这个时机施展鬼蜮伎俩,大搞阴谋活动,大肆鼓吹对毛泽东的个人崇拜,借机捞取自己的政治资本。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人民民主被任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荡然无存。“文革”破坏之烈,以此为大。毛泽东固然要对这个时期的严重失误负主要责任,但“文革”的发生,也深刻地说明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还存在着弊端。这方面的教训更为重要。邓小平在回顾这个时期的历史时曾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这是对这个时期的历史教训的深刻总结,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当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真正的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称它“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社会主义民主是新型的国家制度。这种民主兼含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又是它们的保障。而这种社会主义民主同样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体上说,是指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成为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二是从政体上说,必须相应建立国家的各项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并使它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这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前者是反映国家的本质的方面,具有决定的意义,后者则是前者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具有对前者的实现和保证的作用。由此可见,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是“最高类型的民主”的论断,是同以往剥削阶级的民主相比较而言,是指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崭新阶段,真正实现了绝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权利。这种“最高类型的”民主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条件,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民主制度与法制的高度发展和完善,决不能一蹴而就,短时期内就能完成的,而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在它发展的进程中,同样要受到历史遗留的和现实存在的诸多因素的制约,需要一个不断认识和发展反复实践的过程,需要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的逐步成熟。我国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所经历的曲折发展,就反映了它的不成熟性。所以,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建设高度发展和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信无疑的。
(《毛泽东思想若干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