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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明代救灾管理机构

  度第四章明代是我国古代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历史时期,统治者从建国之初就十分重视灾荒救助,在二百余年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救灾制度。这个制度包括救灾管理机构、救灾程序、防灾减灾措施、灾害救助措施等,另外,这一时期地方上在灾荒年份的民间自救也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救灾是中国古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明代政府也不例外。明代负责救灾的机构具体说来分三个层面,从中央政府来说,主要是由户部负责;从地方上说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此外,中央特遣到地方的巡抚及巡按御史也有救灾的职责。

  (一)户部

  户部是六部之一。中国古代的六部,是由汉、魏尚书诸曹演变而来。西汉成帝时,尚书台为四曹,东汉增为六曹,三国曹魏时更增为二十三曹。其后,增减不定,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六部的名称,正式出现在隋朝。隋初的六部称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均隶属于尚书省。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为刑部、度支为民部。唐朝又改民部为户部,同时正式确定六部次序为吏、户、礼、兵、刑、工。宋元均因袭此制,不同的是,元朝废除尚书省,把尚书省的一部分权力收归中书省,中书省是元朝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六部自然就是中书省的下属机构。明代在建国之初因袭元制,但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开始进行中央机构改革,废除中书省,罢丞相,权分六部,至此,六部成为国家行政的主要机构。

  明代户部作为六部之一,又称计部、计曹、地曹、户曹,主管国家土地、人口、税收及财政,事务相当繁重。除此之外,救灾也是户部的重要职能之一,如洪武九年(1376年)“十二月甲寅,直隶苏州、湖州、嘉兴、松江、常州、太平、宁国、浙江杭州、湖广荆州、黄州诸府水灾,遣户部主事赵乾等赈给之”。再如永乐二十二年(1389年)十二月,“命户部:凡今被灾处田土,悉准永乐二十年山东逋租例,蠲其粮税,分遣人驰谕各府、州、县,停免催征”。宣德五年(1430年)“四月己亥,直隶保定府满城等县奏:蝗生。上命行在户部遣人往捕,必尽绝乃已”。明代关于户部救灾的史料多不胜数,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具体可以看本书后面的明代灾害年表。

  (二)地方政府

  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是行省制度。行省制度出现于元朝,元朝分全国为十一个行省。行省制度的建立是中央加强地方管辖采取的重大举措,是中国行政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明代初年沿用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明代统治者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管理,对行省制度作出了一些改革。明代政府把地方省级政权的权力分散,划为三司,即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这三司是三个平行的权力机构,都司管军政,布政司管民政和财政,按察司管司法和监察。

  由于布政司主管民政和财政,救灾就是其一项重要职能,用《明史》的话说就是“民鳏寡孤独者养之,孝弟贞烈者表扬之,水旱疾疫灾祲,则请于上蠲振之”。关于明代布政司的救灾,如永乐三年(1405年)二月,“河南布政司言:河决马村堤。命本司官躬督民丁修治”。洪熙元年(1425年)八月,“山西布政司奏:今年七月以来,太原府、沁、潞二州,徐沟、太谷、祈、屯留四县屡雹,伤稼者八百五十五顷”。正统十年(1445年)八月,“福建布政司奏:四月多雨,水溢坏延平府卫城,没侯官、晋江、南安等处田禾、民舍,人畜漂流无算,存者不能聊生”。

  按察司虽主管司法和监察,但也有参与布政司、都司会议,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议以及监督所在地方官吏厉行职责的职能,因此也常常参与灾害救治等事项,如永乐六年(1408年)“五月乙亥,户部言:山东青州蝗,命布政司、按察司速遣官分捕。”永乐十年(1412年)“六月壬申,浙江按察司奏:今年浙西水潦,田苗无收。”正统四年(1439年)“六月己丑,陕西按察司佥事卜谦奏:兰州卫并兰县数月不雨,人民艰食”。成化九年(1473年)“冬十月壬午,免山西平阳府所属三十五州县夏麦二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余石,以山西按察司副使胡滥奏旱灾故也”。

  明代行政区划在省级之下为府,州、县,这类机构直接和黎民百姓接触,主管当地的一切事务,在灾害发生时对百姓进行救助也是其本分所在。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五月乙卯,直隶淮安府盐城县岁旱,民饥,知县吴思齐发预备仓粮之半赈之,以其数来闻”。永乐十二年(1414年)“九月甲戌,真定府守臣言:积雨坏城。命及农暇修之”。成化七年(1471年)“五月乙亥,顺天府府尹李裕等言:‘近日京城饥民疫死者多,乞于户部借粮赈济,责令本坊火甲瘗其死者,本府官仍择日斋戒,诸城隍庙祈祷灾疠。’上允其请”。

  (三)巡抚及巡按御史

  巡抚和巡按,是明代两个非常重要的高级官职,二者都属于中央特遣到地方巡视官员。巡抚是明政府为使地方各衙门协调行动,从而改善和加强王朝统治而设立的。巡抚管辖的范围,不一定是一省,往往是截取两省或更多省的一些州、县组成,关于明代巡抚的辖区,吴廷燮撰写《明督抚年表》(中华书局1982年版),靳润成所作的《明代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二书叙述甚为完备,可做参考。明代派充巡抚的大臣,或系都御史,或系各部侍郎,或系寺卿等官,品级较高。明代巡抚的职责是根据具体任务来定,但大体分为三类: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即治民、治吏、治军。既然巡抚有抚循地方的职责,自然在灾害发生时也有义务进行奏闻、救治。宣德八年(1433年)七月,“巡抚侍郎赵新奏:江西自六月初旬以来,大雨不止,江水泛涨,南昌、南康、饶州、广信、九江、吉安、建昌、临江等府濒江之处,漂流居民,淹没稻田,请加宽恤”。景泰七年(1456年)十二月,“巡抚江西右金都御史韩雍同江西布按二司官奏:瑞州、临江、吉安、南昌、广信、抚州、南康、袁州、饶州、九江等府所属县今年自夏及秋不雨,旱伤禾稼,秋粮米二百三十二万余石无从征办,乞赐豁除。事下户部覆实从之。”

  至于巡按,其实质,是明统治者以品秩稍卑下的中央官员监察品位较高的地方官员,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巩固中央集权。明代的巡按,主要是指御史出差到地方监察各级部门,且往往负有专责,专管某项事务,具有“代天子巡狩”的特征,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决”之权;其权力大、职权范围宽。明在全国设巡按二十一员;北直隶两员、南直隶三员、宣府大同一员、辽东一员、甘肃一员。其他各省均为一员,其中,宣府大同、辽东、甘肃因系重要边镇,故专设。明代巡按的职责相当宽泛,“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攒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关于明代巡按的详细职权,可参考侯觉非、周鹏飞在《中国监察》2001年第8期发表的《明代的巡按制度》一文)。因此,明代巡按参与地方的灾害救治也就成为常事了。如永乐七年(1409年)九月,“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言:八月十二日,松门、海门、昌国、台州四卫,楚门等六千户所飓风骤雨,坏城垣,漂流房舍。请令所司修筑、备御。从之”。宣德八年(1433年)八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刘滨奏:兖州府济宁、东平二州及汶上县、济南府阳信、长山、历城、淄川四县虫蝻生,已委官捕瘞,而尤未熄。命行在户部遣人驰驿督捕”。正统四年(1439年)七月戊申,行在户部言:顺天府蓟州及遵化县、直隶保定府易州涞水县各奏,境内蝗伤稼,宜驰文令巡按监察御史严督军民、衙门扑捕。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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