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救济过程中的弊端,在政治体制方面,明代统治者是不能认识到或者认识到也不会改变。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到清朝发展到顶峰。在古代社会,要提高救灾的效率,地方政府就必须拥有足够的自主权,这是封建统治者所不能忍受的,他们不可能为了更好地救助普通劳苦大众而放弃自己对地方的控制。这一方面是封建制度的本身决定的,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可能解决的。
针对救灾官员自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官员隐瞒灾情不上报,办赈过程中不尽职责,以及侵盗粮储等等,这些给朝廷“甚为敛怨”的行为,明代政府是很重视的,并对这些人进行了惩戒,这样一方面可以澄清吏治,另一方面更可昭示出明廷恤民的决心,当然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提醒官员恪尽职守,赈恤灾民以防变故,以维护明政权的稳定。尤其是洪武和永乐两朝这点表现得极为突出。其惩戒方式主要有处死,降职,或是下狱治罪。如洪武十年(1377年),因赈济失时的户部主事赵乾被处死。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坐视民患,不即上闻”的青州府知府贾绍祖暨所属州县官十七人均被“左迁”。永乐元年(1403年)苏州府知府汤宗因坐视水患被下狱。河南郡县蝗,有司蔽不上闻被“按治”。永乐十年(1412年),山西岁歉有司追征,“悉械送京论罪”。但随着社会发展,明中期以后,吏治腐败,救灾不力的情况屡有发生,而政府的惩治力度反而减弱。正德十三年(1518年)十月,右副都御史吴廷举,“奉命赈济,不急所先,乃重建衡山庙宇,费二千七百有奇,夫役、林木皆取于民……乃驱待毙之民为邀福媚神之举”,如此害民之臣只不过被调离而己。嘉靖八年(1529年)三月,河南连岁旱荒,巡抚河南都御史潘埙“牵制文移,往返驳勘,不以时允发”,民多饥死。后灾情传入朝廷,“乃诏罢埙,永不叙用”。
总之,明代的救灾过程存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明政府针对这些的种种努力,虽然能够震慑一时,但并不能扭转局面,也不可能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在救灾这样一项十分复杂烦琐的工程中,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以此来有效地遏制人们贪图私利的本性。这样,在配合完善的救灾制度,才能保证救灾工作的时效,提高国家的抗灾能力,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明代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救灾工作不断废弛,明末的大范围、长时间的自然灾害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救治,从而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并最终灭亡的。这充分证明了一个道理:自然灾害并不可怕,关键是看当时政府救灾工作的效果。
§§第五章 明代的灾害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