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区始至1987年底,区政府未设专门行政监察机构,其职能先后由区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纪律检查组、中共昌江(景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代行。1988年3月,区政府成立监察局,之后,市监察局与区监察局在竟成乡试点,同年11月建立起全市、区第一个监察室。嗣后,区政府在政府各部门成立监察室,各乡镇场街道先后设立监察室。19%年9月,区政府机构改革,监察局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局受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其监察对象是区政府的负责人,政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行政监察工作详见第八章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