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区前,区域的抚恤工作,由景德镇市民政局管理。建区后,对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按196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通知规定,不分因战、因公的伤残人员抚恤金,均按三等甲级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补助24元发给。1978年7月,开展对优抚对象普查。1981年5月,在1978年7月优抚对象普查的基础上,区民政局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为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件。以使伤残人员的伤残等级符合实际,对以后因战、因公致残的残废军人、按部队残废证明,其他人员须经县级以下卫生部门检查鉴定。经批准为革命残废人员的,按不同残废等级给予相应的优等享受。1982年1月,为在职伤残人员提高残废金标准。1984年7月,又根据民政部决定,对在职、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进行普遍提高。尔后,还进行过多次调整,月平均标准,由19%年31.5元至2000年提高到54元。同时,还为革命伤残人员做好群众优待和临时补助工作。
2000年全区有革命伤残人员31人。其中残废军人29人,残废民兵、民工2人。革命伤残人员中在乡的13人,其中因战伤残的5人,因公伤残的8人;在职的18人,其中因战伤残的6人,因公伤残的12人。伤残级别分别为:因战伤残的二等乙级3人、三等甲级5人、三等乙级3人;因公伤残的二等乙级4人、三等甲级9人、三等乙级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