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德体系中保存了当官戒巫的观念和相应的理论。宋人吕本中《官箴》正式提倡:“当官者,凡异色人不宜与之相接,巫祝尼媪之类,尤以清心省事为本。”当官者为政,坚决不信巫、不尚巫、不师巫,坚决不与巫接触。明人吕坤《治道》明确提出“禁邪教之倡”,严禁官巫合流,严惩巫书,严惩巫者干预政治的言行。元人张养浩《牧民忠告》坚定主张:“当官戒巫,以义处命。”为官处理政事,应以直道为先,应以戒巫之心为先,要识得巫之手法的欺骗本质和社会危害性。元人赵素《为政九要》坚定相信:“当官戒巫,风化自兴。”戒巫可以促进移风易俗,改善社会风尚。这是当官者的使命和责任。
在中国历代正史里,有一部循吏列传。其中记录了循吏严厉治巫的事迹。西门豹的以巫治巫,第五伦的为民除巫,田仁会的驱巫逐巫,吴履的为民治巫去鬼,丁积的杜绝信巫鬼,唐侃的禁止尚鬼等等事迹,反映出当官治巫之特色。中国人的这一治巫传统是由来已久的。商朝起在法律上即已正式确立了“巫风”的罪名。《尚书伊训》已经申明当官戒巫对于家风、国风、执政地位、社会风气,包括官吏本身的政治地位和名誉的影响:“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所谓“三风”,就包括巫风。《礼记王制》已断言:“执左道以乱政,杀。”左道,谓邪道。
这里必须指出,儒家官德体系中的“巫”界定,主要针对于“巫祝尼媪”、“三姑六婆”、“星翁术士”、“山人星相”一类,其信仰层次、迷信手法和社会地位都比较低,有这样的一段评价:“巫,自商代以来地位比较低,这从几点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一是他们常常被人用‘水’、‘火’杀死;二是他们的地位不仅在‘王’之下,在‘祝宗卜史’之下,还被中国的官僚知识界(‘士大夫’)所贱视,地位与工匠、商贾、倡优一类相近,是禁止做官的;三是古代的法律也多以‘巫术’(特别是其中的‘黑巫术’)为左道,往往因其对其民众有影响煽惑力而深感恐惧,必欲加以禁止或限定。”但是,这样的“巫”,尽管社会地位很低,但是社会的影响力却很广泛,这类迷信的人不断涌现,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有源源不断的“信徒”加入其中。中国人相信迷信的远远多于相信宗教的,而且也上升不到一种宗教,这个问题也值得我们去研究。
必须指出,儒家在对付这类“巫”上,除了加强法律的惩罚性作用外,还有个重要的特征,即治国治巫依靠人的德性,突显了人的主体价值和德治精神。这里也反映出儒家德治思想中包含着无神论的特定意义。儒家一以贯之地主张,治道的根本是以德治国。治国靠人不靠神,靠德政不靠巫术,靠德性不靠鬼。这一德治精神经周公的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罚、孔子的为政以德和政者正也、孟子的由人性善端而生发出的仁政,到荀子的由人性恶发展出的隆礼重法,而臻以成熟。其中无神论意义也由周公把殷商治国求鬼神拉回到人间讲治国求德,孔子重人不重鬼、远离鬼神亲近人为,孟子高度发展了孔子仁德一致的思想,形成民本、王道、仁政三位一体的德治理论,荀子讲人定胜天、排除鬼神迷信主张依靠礼依靠法。必须指出,正是儒者公孟子第一次喊出无鬼论的。儒家的这类无神论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官德思想并积淀于中国古代官德的反巫传统之中。
放在历史发展的进程里思考中国古代反巫传统,它无疑带上了种种局限性。但是这一理论张扬的当官戒巫,治理家、国,除了靠法也要提倡靠德不靠鬼,仍是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的。因为在今天,仍然还有些干部在处理政事中相信鬼神、轻信迷信,有的甚至还同流合“巫”,其中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有个干部德性的不坚定。从事这样的迷信活动,干部的内心世界里,是否缺失了科学的“道义”信仰?(不是儒家的“道义”!)一旦如此,那就十分危险了。更危险的是,领导干部手里握有人民给予的权力,如何用好权直接关系到为民治理国家的成败得失,如果把权力与巫术迷信结合在一起来处理政事,那只能是害了国家又最终害了自己。这里所检讨的儒家官德中的反巫传统,还是有相当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同时,也增加了儒家官德体系的厚度和魅力。以下的分析,我们的重点是从儒家的道义论上去陈述当官戒巫的理论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