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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在宁都最终解决

  在1930年底以前,毛泽东虽然一贯反对“土地国有”、“模范农场”等“左”倾政策,但并没有明确分田后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一直主张禁止土地买卖。

  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在小布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第九号通告,认为“农民是小私有者,保守私有是他们的天性”,“他们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通告进而批判了“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主张,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实质上是“土地国有”。

  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依据中共苏区中央局的这一通告精神,在黄陂以苏维埃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主任名义,写了一封题为《民权革命运动中的土地私有制度》的信,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曾山,并转省苏维埃政府。

  信中说,过去已经分好的田(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蓄起来,或改田地,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信中还将解决农民的土地私有权问题,提到“民权革命”的理论高度进行分析,指出这“是民权革命时代应该有的过程,共产主义不是一天做得起来的,苏联革命也经过许多阶段,然后才达到现在社会主义的胜利”,“只有实行现在民权革命时代所必要的政策,才是真正走向共产主义的良好办法。”

  毛泽东的这封信,真正从实践和理论上解决了中国民主革命中农民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即土地归苏维埃公有还是归农民私有的问题。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这一突破,在实践上对当时乃至以后的土地革命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理论上使毛泽东土地革命路线、方针、政策的形成日臻完善。

  根据毛泽东指示信的精神,1931年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为督促分配土地及宣布土地所有权之布告》《土地是我们的,耕种起来啊!》等文告,宣布“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任其出租买卖,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省苏维埃更要号召所有农友,努力耕种:(一)大家互相帮助,解决耕牛、农具、种子等问题!(二)赶紧犁田,下种插禾!”省苏维埃政府的文告颁布后,广大农民吃了“定心丸”,兴高采烈,立即投入耕种,江西苏区掀起了春耕生产的热潮。

  随后,整个中央苏区都执行了“农民土地私有”这一政策规定。同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也颁发《土地委员扩大会议决议》,宣布:“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田地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

  至此,经过三年多土地革命的实践,党和毛泽东明确、透彻地解决了农民土地私有权的问题,为中国土地革命运动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正确航向,对夺取中国革命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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