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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章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张宜红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论述适度规模经营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党的十八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随之而来,如何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注册和登记,如何在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配套,也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立足全国,在分析家庭农场的定义及其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及其现状,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

  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按照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一个“家庭农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2)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运营、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3)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4)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5)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长期农工。日本虽然没有关于家庭农场的明确规定,但是其关于农户与经营体的划分,尤其是关于“销售农户”和“家庭经营体”的划分,可以为我们理解家庭农场的定义提供帮助。农业经营体指直接或接受委托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业服务,并且经营面积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根据组织属性,农业经营体可分为“家庭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法人)”。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本文的家庭农场比较接近。

  国内的相关研究也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归纳。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是一个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也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外向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关付新将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归纳为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而将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概括为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和现代化农民。本文采用2013年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归纳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将有助于明确家庭农场的经济学定义,虽然研究者们各自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应该具有企业化的法人特征,多数学者认为还应具备市场化、现代化等特征。结合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四个显著特征。

  第一,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主仍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因此,可以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二,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家庭农场必须到达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同时,由于家庭仍旧是经营主体,受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使得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

  第三,市场化经营。为了增加收益和规避风险,农户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同时从事市场性和非市场性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的不统一与不均衡正是农户的突出特点。而家庭农场则是通过提高市场化程度和商品化水平,不考虑生计层次的均衡,而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组织。

  第四,企业化管理。根据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从企业成长理论来看,家庭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在于,农场主是否具有协调与管理资源的能力。因此,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以现代企业标准化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家庭农户的区别

  首先,从土地角度来看,农业企业经营的土地主要靠租赁。除东北地区之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家庭农场要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必须租赁土地。可见,土地能否顺利流转,是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得以生存的前提条件,而普通农户往往成为土地的供给方。其次,从资本角度来说,农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主要靠外投资本,具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与之相对,普通农户是一个生产与消费相结合的经营单位,其生产也主要以自有资本为主,以生计成本来衡量效益,而不是资本收益率。而家庭农场则需要外投资本与自有资本相结合,资本收益率更接近于农业企业。再次,从劳动角度来说,除一些农户联合经营组成的合伙企业之外,农业企业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雇佣劳动力,而普通农户的劳动要素主要依靠自有劳动力,偶有邻里间换工。家庭农场的劳动要素则同时来源于自有劳动力与雇佣劳动力,但是以自有劳动力为主。第四,从经营者劳动性质来看,农业企业的经营者更多地表现出企业家才能,以管理性劳动为主。普通农户主要以生产性劳动为主,而家庭农场主处于一种过渡形态,以生产性劳动与管理性劳动相结合,二者之间的比例会根据经营规模与经营项目不同而变化。最后,从产品属性上看,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担负着交换盈利功能,而普通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则担负着维持生计的功能。

  可见,无论是在土地、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构成上,还是经营者劳动和产品属性上,家庭农场都比较接近于农业企业。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在市场化条件下,为了降低风险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更注重搜集市场供求信息和建立农产品营销体系。同时,为了追逐更大的收益,家庭农场有针对市场需求,依托当地的自然资源条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生产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动力和能力。

  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农户的根本特征,就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进行专业化的商品生产,而非满足自身需求,而区别于农业企业的根本特征,就是以自有劳动为主,依靠家庭劳动力就能够基本完善经营管理。

  二、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

  作为农业家庭经营的最高形式,家庭农场的提出既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也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既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特性,又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达到了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时还是对工商资本汹涌“入农”的一种矫正。

  (一)家庭农场的提出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深刻变革、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出现了分化,除了一般的小农经营主体外,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家庭农场的三大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家庭农场必然会来源于专业大户,但是其界定标准要高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专业大户的升级版,引领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代表着中国农业的先进生产力。因此,通过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政策来重点扶持家庭农场,正好顺应了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新变革。

  (二)家庭农场有利于破解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工业和城市的蓬勃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知名学者黄宗智所言,我国农村社会整体上进入了一种“制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农业生产的兼业化、老龄化、女性化趋势愈发严重。农村和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未来由谁来种粮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家庭农场作为培养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破解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三)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家庭生产经营优势的发挥

  无论是在“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人地平衡”的法国、德国,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农业家庭经营都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农业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如此广泛的适应性,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和家庭经营的特殊优势。农业是一个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殊产业,其生产活动的分散性、频繁性导致对其监督和计量非常困难,因此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更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因此,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完美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农业生产中占绝对优势的经营形式。

  (四)家庭农场有利于形成适度规模经济

  目前我国一家一户的超小农业规模经营虽然具有内部效率,但却缺乏外部效率。首先,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科技化等,因此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其次,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难以实现规模效应;最后,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农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维护自身利益的力量微薄。而通过家庭农场将产生适度规模经济效应,则可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要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则都可能下降。

  (五)家庭农场是对工商资本汹涌下乡潮的一种矫正

  近些年,一些工商资本借助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大肆圈占农民耕地,引发了一股工商资本下乡潮。如果城市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地直接参与农业经营,必然会对原来土地上工作的农民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农村人口的就业。另外,一些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流转的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但是,工商资本下乡同样有其正面作用。工商资本下乡可以盘活分散的农业资源,带来农村匮乏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乃至社会资本。关键在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要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而非挤出效应;要确保农户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而非替代其地位。因此,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既要有所鼓励又要有所限制,既要鼓励工商资本积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后等社会化服务,发展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又要建立严格的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其与家庭农场竞争。

  三、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2013年3月,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是家庭农场已初具规模。截至2012年底(下同),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符合本次统计调查条件的家庭农场本次统计调查的家庭农场列出以下条件,主要包括: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

  二是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

  三是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7.5亩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50-100亩的有18.98万个,占21.6%;100-500亩的有17.07万个,占19.5%;500-1000亩的有1.58万个,占1.8%;1000亩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

  四是一些地方注重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全部家庭农场中,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的共有3.32万个,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2012年,全国各类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资金总额达到6.35亿元,其中江苏和贵州超过1亿元。

  调查结果总体显示,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开始起步,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

  (二)我国家庭农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清晰的定义。“家庭农场”是新生事物,真正的定义却还不统一,认定标准不明确,并且宣传滞后导致许多有条件成立家庭农场的农民对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陌生。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其中,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培育的家庭农场成为范本。但这些农场的范围与界定千差万别,如上海松江的家庭农场是高度“计划性”的“定人定产”农场,规模在100亩到200亩之间,农场主是本地职业化的家庭成员,基本不超过3人,只从事粮食生产和养猪;吉林省延边将家庭农场定义为“经济作物达到30公顷以上,旱田作物达到50公顷以上,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工商注册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直接赋予其法律地位。

  二是土地流转困难重重。按一般的理解,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应该比现有农户要多,至少要多出一倍或者数倍。这个多出的耕地就需要从别的农户租种。虽然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外出打工,但他们家乡的土地大部分并没有闲置,一般都是交给亲戚邻居耕种。在非农就业工作、户籍、社保、住房等都还没有解决之前,他们不会贸然把土地长久流转出去。一号文件也规定,既不能限制也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目前,大多数待承包土地呈现“东一块、西一块”的细碎状态,很难租到成片的土地;土地承包也很随意,潜在风险大,加之农民“惜地”思想严重,不愿长期出租土地;部分以农业为主的村镇,山地居多,土地不适合规模经营,这些导致部分农民想发展农场却“无地可施”。

  三是融资难制约发展。农民很少有可抵押的资产,少量贷款也解决不了发展难题,因此,一些有发展“家庭农场”意愿的农民,由于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的长期投入信心不足,只能望而却步。

  四是部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家庭农场”的目的之一是发挥规模效益,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但目前农村青年大部分都成为大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村里以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居多,这样的人员结构和素质困扰区域性家庭农场的发展。

  四、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家庭农场经营制度

  一是立法保护。从法律上给出家庭农场的确切定义,建立专门针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和农场产权等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家庭农场的经营。针对家庭农场的兼并制定《家庭农场兼并法》,针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制定《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法规》,针对家庭农场的破产、倒闭等问题制定相关的破产法。二是注册登记。我国可以学习欧盟,使农民尤其是农场主以法人身份进入市场,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家庭农场的信誉度。学习美国建立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制度,把农场的经营分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其中公司制再分为家庭公司和非家庭公司。三是放活经营渠道。优先扶持当地农业大户和种田能手兴办效益农场,鼓励退伍军人、大学生和企业家等参与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四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流程。美国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的产销都已实现契约化。中国可以探索建立农产品销售合同制,利用合同来生产和经营家庭农场。这样家庭农场就有更加明确的生产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家庭农场主就可以制定每天的工作计划,确定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能,做好员工的雇佣、培训和评估,检测生产过程,检测操作记录,比较生产效率,及时改进生产技术。五是建立农产品等级标准。产品质量应当是每个家庭农场的基本经营理念,更是农场经营的生命。例如,在作物施肥、病虫防治、灌水等技术严格按照标准时间、程序操作,保障产品质量。在收获环节上,以净采方式处理。瓜果类根据果型、色泽、大小进行归类分级选择,菜叶类的去根、去杂等。最后,根据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标好品种、规格、产地、属性。

  (二)构建适合国情的家庭农场经营体制

  一是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家庭农场要实现规模化,土地就要相对集中,然而中国农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关系农民并没有终身的承包经营权,所以,中国农地交易导致有市无场的局面。依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让土地的使用权积极的流转,才能为家庭农场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二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二元保障体系的不同,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顾虑过多,土地成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局面不改,很不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三是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更好的就业机会。要通过发展城镇建设,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在大城市,为农民工创造更加长期稳定居住的各种生活条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国际接轨,做好国际劳务输出工作。四是发展农村中介组织和服务组织。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产业化,产业化必须实现“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都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其服务。美国、日本针对家庭农场创办了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日本有农业协会,美国有农业推广局、农业社、农场主家计管理局、农民联合会、全国农产主组织等。有了健全的服务组织,家庭农场主才能在市场信息获得、市场联合、经营协作、利益维护等方面占据竞争优势,才能有地方对政策、法律、经济、会计、信息等方面进行咨询。五是提高农场主的综合素质。家庭农场主的综合素质要求是非常高的,既要懂化学、生物学、农学等自然学科的知识,又要懂经济管理、会计、法律等人文社会学科等方面的知识。为提高家庭农场主的经营效益,必须加大对其培训和教育。在农村兴办各种农业职业教育机构,是解决提高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的好方法。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的积累和推广必须给家庭农场提供可以交流和学习的地方。这样就能更好地将理论转化为生产,生产实践更好地检验理论的真实。家庭农场主才能是现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所需的农业企业家。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主与时俱进、树立现代农业观念,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构建科学现代的家庭大农场。

  (三)实施鼓励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是金融优惠贷款。根据家庭农场的规模、组建形式、作物构成等由金融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信贷。或者直接根据家庭农场的销售合同直接由金融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二是财政立项扶持和奖励。对一些经营效益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家庭农场给予财政项目的资金扶持。县政府对完成既定粮食产量和经营目标的优良家庭农场给予财政奖励。三是优先享受补贴。家庭农场具有优先享受农业方面的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种粮补贴等资金补贴。四是改善农田水利设施。中国水利资源分布不均衡,南水北旱的环境格局,给家庭农场的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增加了难度,需要政府为其提供沟、渠、路等方面的建设辅助。五是参与农业保险。扶持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确保险后理赔工作,减少家庭农场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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