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就属“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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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行为和校园规则之间频频发生冲突,是校规越界?还是学生出格?学校和学生之间,到底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还是平等的契约双方?

  本刊记者/孙展

  厚厚的一摞信摆在桌子上,《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的编辑陶陶随手从中抽了一封,这是西北某高校署名王硕的学生于2003年5月5写的。

  “我因为在谈恋爱时,与女朋友有一些亲密举动而遭到了学校的处分,不知道会不会因此影响到将来考研的报名?请《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的编辑帮忙给我出个主意。”

  “几乎每天我们都能收到各地大学生发来的类似信件,或打来的电话,可是我们也没有什么好办法。”陶陶对《新闻周刊》说。

  校规也违规?

  王硕的遭遇在全国高校中不是惟一的。

  来自上海的消息称,在少数大学如有学生情侣当众拥抱,将成为学生的德育不良行为被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相关学生还可能面临无法毕业的危险。

  部分高校将“不准当众接吻”、“不准当众在食堂喂饭”等等,立为学生必须在校园遵守的规则。

  此外,那些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理应遵守的校规也面临极大挑战——2001年7月,一则有关武汉大学领导人允许在校生结婚的消息掀起轩然大波,全国高校实行多年的“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受到学生、媒体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质疑。

  2002年11月,西南邮电学院两名学生的行为更是把人们对有关校规的争议推向了高潮:一对大学生情侣外出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打算起诉校方。围绕大学生情侣发生婚前性行为是否属“道德败坏”、“学校有没有权力因为在校生发生性关系而开除他们”等问题,再一次发生激烈争论。

  “摆在我们面前的校园规则,常常处于一种为难的状况”,教育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李志仁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生管理的规定,大多数是原则性条款,需要校方在执行中细化,而细化的规则既要考虑管理学生的需要,又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顾及社会观念的变化,因此是一个三难的选择。

  这种三难的选择不乏例证。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的多起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已经将人们对有关校规“是否合理”的争论引入到“是否合法”的质疑之中。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年初,田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学校虽然取消了田永的学籍,但并未真正执行,另外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程度的不符,因此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北京科技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显然鼓励了北京大学的博士刘燕文,他也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1999年7月,他拿着刊登田永案的报纸来到法院,也将母校北京大学告上法庭。此外,在2000年12月,黄渊虎将武汉大学推上被告席,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他补办博士研究生注册手续,要求为他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并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20余万元。2003年初,福州一所大学会计系一个姓穆的学生,在一门选修课的开卷考试中因找人替考被勒令退学。穆不服校方处分,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颁发给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每月1000元。

  “学校制定的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却很难知道出台这些规定时是否考虑到它能够在现实中执行?有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参考了学生的意见?如果没有,当谈论学生违背校规的时候,说不定这些校规本身就是违规的。”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申素平博士谈到学生状告学校时说。

  尽管对现有的校规并不是完全赞成,但李志仁并不认可学生动辄用法律来“维权”的行为。“学生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尊重,但是学生毕竟是处于学校这个特殊的社会组织中的特殊人群,不能简单将学生不满校规处罚的行为理解为维权行为,毕竟他们并没有完全成熟,行为还有盲目跟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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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状告学校?   学生状告学校,在世界范围内看并不陌生,美国校园的一些案例可以为处理学生与校规的冲突提供参考。  申素平博士介绍说,1965年12月16日早晨,美国一所公立学校的学生约翰和玛丽在手臂上佩戴着黑纱来到学校,校方旋即勒令他们停学。因为就在两天前,学校刚刚出台了一则校规:如果有学生敢在手臂上佩戴袖标就要被勒令停学,直到他取下袖标为止。约翰和玛丽都知道学校的这个规定,但他们还是“顶风做案”,因为他们要按自己的意志表达反对越战的态度。  该校的学生在家长的帮助下,最后将学校告上了地区法院,要求法庭废止学校的规定。理由是这个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地区法院虽然认为学生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并不认为学生的举动属于言论范围,于是判决学校的规定必须被尊重,因为这些规则是基于学校的秩序不被干扰的考虑。  玛丽随后向美国第八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但第八巡回法庭还是坚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后,玛丽不得不将这场官司引向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这起案件才峰回路转。法官经过审判认定,学生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都是一个“拥有完全权利的人”,学校不能因为“推测学生的行为有可能危害学校的秩序”而制定规则限制他们的权利,只有当学生的行为真正对学校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时候,才能对其做出处罚。  这个判决对美国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使学校在制定任何规则的时候,都会考虑这个规定是基于一定的事实,还是基于一种推测,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小心地界定校园规则与法律冲突的问题。  “实际上,大多数的冲突是因为校方的处罚方式过于简单、根本没有考虑学生本人的意见,操作的程序也缺乏透明。”《中国大学生》编辑陶陶认为,冲突的原因更在于操作层面。  一般来说,“处理”一个学生的程序是:先由系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会和有关校领导,然后经讨论出台一个处罚决定,其间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  首都师范大学的石红英老师认为,处罚学生也应该听取学生的意见。有关处分学生时实行“听证制度”的规定,已经在山东青岛市和北京海淀区的一些中学里开始实行。  不但对违反校规的处罚程序有异议,对校规的制定程序,专家们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学生在公费上学向自费转变之后,主体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校规应当视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这种“合同”要在平等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制定,涉及学生权益的条款,学生代表应该参与讨论和制定。  而李志仁研究员不认可这种观点,他强调学生可以参与到学校管理的一些事务中,但是校规更多地应该由学校来调整。无论如何,学校和学生之间还是存在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生来到学校后,就应该视为自动同意遵守学校的规定。  “学生群体确实有其特殊性,但是他们拥有的基本权利,却并不因其学生身份而与普通人有任何差别,校规一旦越界就是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不能因为学生是特殊群体就该特殊对待。”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研究所所长劳凯声教授说。(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原标题:“是校规越界还是学生出格? “校园规则”面临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