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0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对令人发指的父子强奸案。法院判处程宏全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处程思友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七年。 年近50岁的程宏全和71岁的程思友系四川泸县奇峰镇太和村六社35号的农民。200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程宏全在七挑二(地名)放鸭子,看见年仅7岁多的小女孩陈某独自一人放学回家,就以一元人民币为诱饵,将小女孩诱奸。此后,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以金钱诱奸小女孩。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小女孩陈某在程家玩耍,已经白发苍苍的程思友用糖果引诱不谙世事的陈某,对其实施了奸淫。两父子一前一后,在一、二两年的时间内,分别在寝室、牛栏屋、竹林、油菜地等处多次对陈某实施奸淫。幼女经泸县妇幼保健院鉴定,处女膜破裂,尿道口、阴道口中度充血且松弛。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宏全采用金钱引诱手段,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思友以少量财物多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年纪稍大,本着人道主义,酌情予以从宽考虑。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家庭与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