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彤怒告广告商 7年前广告遭“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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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接拍的代言电视广告,时隔7年后被“移花接木”,成为另外一支“全新”广告,每天在荧屏上大张旗鼓地播放…… 如此匪夷所思的事情,居然被李若彤撞上。 经1个多月时间协商不成,李若彤决定于近日正式起诉侵权广告商。 旧广告遭排列组合 今年2月底的某一天下午14点45分,李若彤的经纪人邓小姐无意间在陕西卫视看到由“安必信”家庭购物节目播出“魅眼水晶”广告,画面似曾相识,“这个模特长得真像李若彤啊!” 下午15点整,天津卫视也播放了该广告。邓小姐再定睛一看,发现其中蹊跷,“我越看越像李若彤在1999年与安必信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代言‘内衣消毒机’时所拍摄的电视广告。”她赶紧翻出尘封多年的广告片,一一对应,顿时目瞪口呆。 7年前的广告镜头,经过重新排列组合,夹塞进了近15分钟的“新广告”。“经过数码修改,剪辑处理,李若彤手里的产品变了,镜头的前后顺序打乱了,台词经过了重新配音连嘴型都不对,更可气的是,因为‘魅眼水晶’是一款消除皱纹的产品,为了增强说服力,他们还在李若彤的眼睛周围无端添加了许多皱纹,用来和使用产品过后的‘神效’形成强烈对比。” 记者分别观看了1999年“内衣消毒机”和2006年“魅眼水晶”两则广告,和邓小姐的描述相符。 近1个月协商未果 邓小姐随即致电该节目的负责人黄先生,要求立即停播所有冒李若彤之名的“拼贴”广告。对方承认过失,却以“我们找不到你们啊,所以想先播放一段时间,看看效果再说”为由,拒绝停播,甚至提出,“我们能否签个协议,我方提供一些赔偿,让广告继续播下去?” 邓小姐坚决不同意:“这根本不是钱不钱的问题!作为明星,我们每选择代言一项产品,总会先试用该产品,自己认可了才能推荐给消费者。李若彤在根本不知情的前提下,‘代言’了所谓的‘魅眼水晶’,这不是欺骗消费者么?赔偿事小,对消费者的欺骗是钱能够弥补的吗?” 3月初至4月底,双方经历了长达1个多月的“拉锯战”沟通,对方迟迟不停播广告,相反强调:“希望重拍一支广告和解,就算是‘魅眼水晶’的代言人了。” 邓小姐表示:“这个太可笑了,好比你偷了我的东西,非要我再给你一样东西,才能赎回前一样。而且在沟通的过程中,他们还出言不逊,‘李若彤现在又没什么名气!’我倒想问了,既然她没有名气,你们为什么还要盗用她的形象呢?” “魅眼水晶”:不知道!不好讲! 在1个多月的协商中,该节目不顾邓小姐的一再要求,广告仍然“准点”播出。 李若彤的法律顾问,上海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的黄晨律师指出:“该品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若彤小姐的严重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广告法》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记者随即联系了黄先生,对方以:“不知道,我不接受电话采访,我也没证实你是谁,你不觉得电话里面问这些问题太唐突了么?这是我们企业的广告,我不认识你,没有义务告诉你,我有权利保持沉默。”掐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该节目负责媒介的杨小姐:“我们和李若彤原来就有过合作,并且合作得很愉快。我们有新的产品‘魅眼水晶’,就想再请她代言,目前正在洽谈中。” 记者问:“‘魅眼水晶’仍旧在洽谈,并未谈妥?”“是的。”杨小姐确认“那怎么可以先播广告呢?播之前李若彤知道么?”记者追问。“你就别问这么仔细了,没法说。明星代言这种事,谈得好就没问题,谈不好就会有。” 当记者质疑,“魅眼水晶”和“内衣消毒机”的广告有颇多“相似”之处时,她很警觉地反问:“你怎么看过1999年的广告?那个广告的事,我不太好讲,你还是问黄总吧。”随即也挂断了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