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姐陈淑兰驾驶意外逃离现场 被判罚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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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兰(1988年香港小姐亚军和最上镜小姐)于2005年5月的凌晨时分,疑因躲避“狗仔队”的追踪,不慎把私家车铲上花糟,并在警方仍未到达时已离开案发现场,因而惹上官非。裁判官昨表示,不接受陈淑兰以胃痛作辩解而未能赶回案发现场,又指她的表白并非真情,判她不小心驾驶等3项控罪成立,罚款9000元。 5月2日,陈淑兰身穿蓝色背心及牛仔短裙出庭应讯,面带笑容,表现轻松。裁决后辩方律师求情时指,陈淑兰拥有16年的驾驶经验,但没有相同的交通定罪纪录;陈淑兰在意外发生后有逗留约30分钟,只是逗留时间太短而已。而且她在案发当日的下午已到警署报案,并承认自己是车主,可见她并非逃避责任不顾而去。 限3周内缴清罚款 陈淑兰在判刑后表示,需要3个月以缴付9000元的罚款,但裁判官考虑其经济能力后,只给予她3星期缴交罚款。 裁判官在裁决中表示,相信陈淑兰在发生意外后已知自己毁坏花槽和铁柱,但当警方要求她尽快赶回案发现场,她则表示自己正跟朋友共赴消夜,又指因胃部不适未能折返,难以接纳陈的辩解,更不相信陈淑兰因害怕传媒对意外加以渲染而不逗留在现场的说法,她由始至终都没有告诉警方这个疑虑。 只向警方提供姓氏 裁判官又指,当警方致电陈淑兰要求她提供姓名时,她只表示自己“姓陈”,并接纳控方对陈淑兰不小心驾驶的推断,认为当时她并没有专心驾车,操作不当才会引致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