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无证驾驶撞伤三名小学生弃之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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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的假军牌 刘灿辉亲人在出事现场描述当时的情景   因为“一念之差”和一次错误举动,他由学生眼中的“爱心校长”一下子成为千夫所指的“夺命校长”。   2007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中心完小一年级乙班学生刘灿辉,在自己的教室门外被一辆“飞来”的汽车撞成重伤后死亡。目击者称,当时肇事的该校校长岳才兴抱着浑身是血的刘灿辉往校门外走了。但最终,刘灿辉没被送进医院,而是被丢在了校门外的一个垃圾站旁。 岳才兴当天被刑拘后,其妻与死者家属在次日即签署了一份“以赔抵刑”的“调解协议书”。然而法律专家称,试图以满足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获得刑事处罚的责任免除是无效的,也是荒唐的。 >>我来说两句   在出事前,岳才兴的为人与口碑一直不错,他曾在一次教职工会上说:“最重要的是生命与尊严”。一个强调热爱生命和人格尊严的校长,与“夺命校长”之间形成的强烈反差,让人诧异,更令人深思。 2006年初,吴瑞烈已经做了双桥小学校长近3年,就在他谋求能连任的当时,双桥小学的部分家长以校长管理无方为由要求撤换校长吴瑞烈。其中3年级学生徐武军的家长徐兴建比较“挑头”,心胸狭窄的吴瑞烈于是将报复目标指向了徐兴建,今年3月10日下午,他将自己的学生徐武军骗到校长宿舍内,用绳子勒,用铁锤敲,残忍地将其杀害并藏在床下。   教室外的交通事故   伤心欲绝的母亲   从邵阳城区往北不到十公里,便是新邵县城。连日来,在这个小县城里传得最多的新闻,便是在该县雀塘镇中心完小发生的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 1月22日上午,记者在县城附近打听去雀塘镇中心完小怎么走时,几位居民都会反问一句:“你们是去采访的吧?”在当地居民看来,校长开车撞死自己的学生,绝对是一个“大新闻”,很多居民甚至在私下里预测肇事者可能要负的法律责任。   40分钟后,记者抵达雀塘镇。在一个简陋的小百货店里,刘灿辉的母亲邓龙从围观的人群中走出来,将记者领到里屋……几天前,当记者打电话与其联系时,巨大的失子之痛让这位中年妇女一度虚脱,只能躺在床上接听电话。   扔在垃圾堆旁的孩子   邓龙是雀塘镇庙湾村人,几年前在镇上开了一家小商店后,全家便开始在镇上生活,刚满6岁的儿子刘灿辉也进入镇上的中心完小读书。2007年1月15日早上,邓龙像往常一样将孩子送到学校后,便回到店里打理生意。   “大约9时40分左右,我接到老家一个邻居打来的电话。”邓龙说:“邻居在电话中讲,‘你小孩在学校摔了一跤,你赶快到学校去一趟’”。放下电话后,邓龙迅速赶到学校。“我大概是9时45分到达学校的,进校门时,我看到孩子的班主任李老师蹲在校门外的地上哭。”邓龙说,当时她只顾找小孩,就直接往学校里走去。在操场上,邓龙看到了教导主任刘某与其妻,便问刘灿辉怎么样了,人在哪里?   “你儿子在急救室抢救。只是被车子挂了一下。”刘某的回答,让邓龙狐疑不已,她当即冲到出事现场,发现车子下面有一大摊血,沟里还有一只鞋子。见此情景,邓龙立即意识到出大事了,她再次走向刘某问道:“小孩在哪个医院?”刘某称:“我也不知道,只知道被抱起来往操场外面走了。”“我在校门外的一个垃圾堆上,看到儿子浑身是血的躺在那里……”说到这里,邓龙忍不住放声号哭起来。   一名目击者看到了出事的全过程,他说,当时一辆飞驰的小轿车从操场上越过一个水坑和一个绿化隔离带,直接冲进教室外面的走廊,将正在走廊上玩耍的三名小学生压在车下。两名女生被压在车底下的空当处,刘灿辉不幸被压在轮胎下面。找到自己的孩子后,邓龙坚持说孩子还有一点气,但随后赶到现场的120医生对她说 “已经没有希望了”,听到这句话,邓龙当场就晕过去了。   近些天,湖南新邵县雀塘镇因为一起离奇的校园车祸案而闹得沸沸扬扬。目前,撞倒学生并致其死亡的校长岳才兴已被刑拘。被羁押的岳才兴悔不当初地对办案人员说:“这是我的一念之差,命中有此一劫。” 新邵县教育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将岳才兴停职,而新邵县公安局对该案已经侦查终结,已于1月22日向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报捕。根据有关规定,检察院将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不听劝阻执意无照开车   办案人员说,岳才兴出事以后,直接回到了家里,并在家里打电话给学区领导汇报情况。学区领导当时就要求其呆在家不要动。相关人员随后通知了派出所,派出所随即开车到岳才兴家里将其带走。   办案人员说,岳才兴在出事前十多天在邵阳参加了驾照的理论考试,“会开一点车”。1月15日上午,他看到副校长罗新太(化名)开了一辆车停在了操场上,就想借他的车出去办点事。当时,罗新太对岳才兴说“我送你去”,岳才兴不同意,坚持要自己开车去。随后,罗新太又对岳才兴说:“我帮你指导一下,先把车开到马路上去你再开。”岳才兴再次拒绝,坚持要自己开车。   无奈之下,罗新太将钥匙交给了岳才兴。然而,就在岳才兴将车子开出不到两米远时,紧急情况出现了——为了避让前方出现的学生,岳才兴一边鸣喇叭,一边试图踩刹车。“谁知道他一脚竟踩到了油门上,汽车突然加速冲了出去……” 办案人员说。   肇事车为假军牌走私车   “现在可以肯定,岳才兴所驾肇事车是一辆挂着假军牌的走私车。车子和假军牌的来历,我们正在进一步深挖。”办案民警说,出事以后,岳才兴要罗新太赶快打110、120报警,自己则抱起刘灿辉往校门外走,想送到医院去。“但伤势太严重,呼呼已经停止”(这是岳才兴后来在派出所交代的),在这种情况下,他把刘灿辉放到了校门口的一个围墙下的垃圾堆旁,让刘灿辉的班主任老师守在那里。岳才兴回到自己家里,打电话给学区领导汇报情况。学区领导对岳才兴说“你在家里莫动”后,打电话报警,随后当地派出所将其带走。   与此同时,学校一位老师将电话打到了邓龙的邻居家,邓龙随后赶到学校。邓龙说,出了这么大的事,学校仍然在上课,“没有一个老师出来”。   “我们到现场后,立即扣留了肇事车辆。”办案民警指着公安局机关院内的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告诉记者,这块“广·K22136”的军牌是假的,而且还是改装的走私车。办案民警说:“假军牌和走私车属另案,警方将进一步深挖,目前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夺命校长”引发的多面思考   操场练车还是外出办事?   岳才兴驾车出事后,媒体报道的肇事原因几乎都是说为岳才兴是在操场练车过程中,因为失控导致事故发生。这一表述,实际上是死者刘灿辉家属和当地群众的一致说法。 然而,新邵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却对这一说法给予了否定:“岳才兴是在看到副校长的车后,提出借车外出办事的。”民警认为,岳才兴是在拒绝副校长陪同指导的要求后,仅仅行驶2米远就出了事。   为何没人送学生去医院?   办案民警在全案侦查过程中了解到,岳才兴在车子撞墙停下来后听到车窗外有人叫:“车子压到人了”,这才从车上下来,将全身是血的刘灿辉从底盘下面拖出来,“当时刘灿辉没死,还有呼吸”(旁观者的说法)。近40分钟之后,邓龙到达现场时称,刘灿辉“还有一点气”。   如果邓龙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在40多分钟的时间内,为何学校没有人将刘灿辉送往医院?   爱心校长与夺命校长   在雀塘中心完小的校长办公室,记者意外发现了两张岳才兴的照片,照片中的岳才兴站在两个学生的中间,眼光流露出关爱。在一些学校老师的眼中,岳才兴对学生是爱护的。这与现在肇事逃逸的他相比,形成了巨大反差。   能干校长与违法校长   事实上,在出事以前,岳才兴的为人与口碑一直不错。当地一名保险公司职员说:“岳才兴当了好多年的校长,为人老实诚恳。”新邵县教育局安全股负责人谢某也说:“岳才兴的业务能力还可以”。但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岳才兴却在学校内无证驾车,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爱护生命与见死不救   “最重要的是生命与尊严”,这是岳才兴在2005年12月12日教职工会上的讲话,他要求教师调整好自己的心态,爱护生命保持尊严。强调热爱生命的校长与见死不救校长的反差,让人惊诧。   专家说法   民事赔偿不能抵减刑事责任   2007年1月16日,在当地镇政府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刘灿辉的父亲刘文祥、母亲邓龙作为乙方,与甲方岳才兴的妻子刘艳春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在调解协议书上,甲方承认刘灿辉是被岳才兴“在雀塘中心小学校内驾车不慎”撞死的,岳才兴“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文祥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0.5万元”。   让人惊讶的是,协议书的第二条赫然写着:乙方刘文祥、邓龙自愿放弃追究岳才兴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且配合岳才兴的家属请求政法机关对岳才兴免除刑事处罚。   “他们那份协议书只能说是民事部分通过协商解决了,而涉及刑事的部分,本来就是国家公诉的内容,与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为赔了钱就免除刑事处罚。” 新邵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拘留期7天内必须报捕。岳才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后,案件已经基本侦查终结,“就在这几天内会把报捕的手续办下来,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提起公诉了。”   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分析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说:“一般的恶性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大概能获得10万元左右的赔偿。岳才兴一案的赔偿金达到20.5万元,其最终目的还是想让岳才兴免受刑事处罚。”   以法量案   岳才兴可能面对的刑罚   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冯向阳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国家的惩罚,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应否被追求刑事责任最终受到刑法的处罚,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形下,才可依照被害人的意志决定: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只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3.过失致人重伤案;4.故意伤害构成轻微伤的。本案显然不属于依当事人意志决定是否追求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事实准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这一情节,可在法院具体判决犯罪嫌疑人刑罚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