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奸杀凶手招供引冤案 无辜青年10年前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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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偿命申请书”的时候,这起十年前的悲剧并没有完结,反而因此凭添了几分荒诞的色彩。

  赵志红是“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疑犯。一年之前被警方擒获,经查共作案21起、奸杀妇女10名;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但是,由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只讲赵志红奸杀9人,没有提及另外一名受害妇女,不仅引起了政法界人士的质疑,就连赵志红本人也从看守所中递出“偿命申请”,提出“自己做事、自己负责”,请求派专人重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

  冤者名叫呼格吉勒图,十年之前因为被“侦破”的那起命案被执行死刑。

  对这类涉嫌错判的案件,来自高层的要求很明确:可组织有经验的法院院长及法官“异地接访,换人接办”。

  在赵志红递出“偿命申请书”后不久,就是2007年的元旦,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日子。死刑核准权的回归,彰显了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这仅仅是一个新起点。

  陈年错案浮出水面

  悲剧发生在十年前。1996年4月9日晚9时许,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57栋西侧的公共厕所内发现一具半裸女尸,警方很快“侦破”此案。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名叫呼格吉勒图,刚满18岁,家住毛纺大院65栋。他也是“4.09”案件的报案人。

  呼和浩特和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了故意杀人罪,很快,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4.09”命案从案发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枪决,仅仅60天就被“从重从快”地画上了句号。

  到了2005年10月,赵志红因“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落入法网,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当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4.09”案件的详细经过。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讯赵志红的民警告诉记者,2005年10月27日到12月26日间多次提审,赵志红都承认自己是“4.09”厕所命案的凶手,并先后供认、指认了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大量只有凶手才能知道的细节……

  法院“一审”之后,赵志红递出“偿命申请”,称自己“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要求重查此案,“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究竟谁是真凶?

  赵志红的主动供述令警方大为震惊。

  在赵志红供出“4.09”命案后,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以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4.09”案件核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核查组副组长、政法委执法督查室主任姜言文说:“核查组的工作已经结束,核查组有意见有定论,但这不是最后的法律结论,法律结论得体现到法院的判决书或是裁定书上。”

  自治区政法委核查组关于“4.09”命案的调查结论早已作出,但令人忧虑的是11月28日公诉机关起诉赵志红时,只诉了9条人命,惟独漏掉了“4.09”命案。

  “法院对‘4.09’案件没有说法,我们没法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贾原岩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两次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系,希望高院领导就“4.09”案件有个积极回应。然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的态度暧昧,拒绝接受采访。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北京大学刑诉法专业博士生褚福民说。

  他告诉《瞭望》新闻周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于这起十年前的“生效判决”,有三个途径重启再审程序:一是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赵志红杀人案的开审使姜言文非常着急和忧虑。“12月4日,我跟宋喜德副书记说,赵志红即使判了死刑,也不能执行,执行了就麻烦了。必须使‘4.09’案子有个法律结论。错了咱们就纠正,没错也得有个理由,要经得住检验!”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是一位退休多年的纺织工。他与爱人从2005年11月获悉“4.09”命案另有凶手后,拖着病躯每天奔走于自治区人大、政法委、高院、高检、公安厅等部门,希望查明真相。2006年6月,老两口在自治区得不到答复后,又踏上了进京上访路。

  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说:“赵志红一旦被杀,死无对证,呼格吉勒图就会白死了。”





  错案本可能避免

  “核查组已经有了结论,以法律的术语讲,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冤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胡毅峰说,“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走法律程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在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往往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此前,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地方高级法院20多年,在对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不可忽视作用的同时,也导致了死刑核准程序上的简化和量刑标准上的不统一,甚至在一些时候成了滋生冤假错案的土壤。

  据知情人士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纠错、改判的比率相当高。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都曾震惊全国,并推动了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使慎杀少杀的死刑原则在实践中得到更多体现。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也指出,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要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

  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将继续坚持。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一举措,有利于发挥死刑复核的应有作用,是对司法程序的严格和完善,为避免冤案错案又增加了一道保险。

  “两个月就完结一起死刑案件,时间非常仓促。”林维说。据他介绍,虽然法律条文没有对结案时间下限进行规定,但一般来讲,整个程序包括拘留、逮捕、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以及复核等一系列环节,不考虑任何的耽误和延长问题,通常至少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除非明显压缩审判程序,刻意从快”。

  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死刑,应该是过程最严格、最缜密的司法手段。虽然怎样严格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根绝错案产生,但法律界也存在这样的共识:法律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过程越复杂,通常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张,更意味着冤假错案的几率将被降到最低。

  “做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来得太快的‘正义’也未必就是正义本身甚至可能带来更大的恶。”林维说。

  在此意义上,法律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不可随意损害的公正价值。尊重和保障严格的司法程序,维护法律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是最大限度避免冤案发生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在完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严格和完善并不单指审判程序,还包括侦查、起诉等多个方面。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侦查阶段形成的案件卷宗。在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下,证据的来源以及获取证据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林维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尤其面对大案要案时,办案人员往往承受了来自上级机关、当地党政机关以及舆论等多重压力,在一些情况下导致急于求成的心态,在取证中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进而导致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产生。

  而在起诉、审判过程,虽然一些假案错案的证据露出了马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些案件原该重新取证,更加谨慎地查证,但在同样的压力之下很可能就变成了“疑罪从有”、“有罪推定”。

  褚福民认为,司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等行为进行了屡次整治,并强调对司法错误进行责任追究,但“无罪推定”的理念仍有待形成制度性的深入和巩固。

  “在实践操作中,被告人的权利往往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褚福民说。作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与被告人见面、查阅卷宗应受到法律保障,但实际经常受到阻碍。

  我国法律规定,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等情况下,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但对法院和检察院是否受理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从以往的案件来看,已做出生效判决的当地法院面临着内部的压力,很难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久拖不决的案件,适当地采用异地交叉审判的方法,可以使接办人员处于更加客观和超脱的位置。”林维说。

  “异地接访,换人接办”,也正是高层对于类似赵志红和呼格吉勒图案件正确判案的要求。

  目前,“异地接访,换人接办”的工作思路在一些地方仍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被告羁押场所、证据搜集、法院管辖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不论是“异地接访,换人接办”,收回死刑核准权,还是其他严格、完善司法程序的措施,都会提高司法成本,令司法审判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冗长。

  但这样的代价,与保护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相比,与尊重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生命相比,无疑是非常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