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尝试赔钱减刑:赔偿五万杀人免死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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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两级法院近期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其中一个案例中,因犯劫杀案有机会被判死刑的一名囚犯,因向被害的死者家属赔偿五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可依法减刑的情节,一审从轻处理判死缓。同类的减刑判例在东莞有三十多宗。事件在内地引起「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穷人轻?」的争论。 据《北京晨报》报道,二○○五年十一月一日晚九时许,被告人王某夥同两名同党抢劫蔡某,并致蔡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蔡的家属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蔡死后,蔡家生活陷入极度困境,蔡的女儿也面临失学。

辩称「非蓄意」案例方可酌情

报道称,法官得悉此情况后,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王姓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五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引起极大争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为此作出辩解称,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但陈斯又强调,并非所有刑事案都可采取这种做法,对於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犯罪案件。

前首富判死 捐献多活五月

东莞法院试行赔钱减刑判决,为那些犯下死罪的有钱人带来生存的希望,但由於各地法官对刑法的理解不同,花钱未必一定能买命。前北京首富袁宝?曾在狱中提出向国家捐献五百亿人民币的资产,为此他多活了五个月,但最终因民意反对,仍被执行死刑。

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因杀人,被渖阳市中院以谋杀罪判处死刑。原定於○五年十月十四日执行死刑,但死刑被推迟至○六年三月十七日。当时有两种说法:一是袁律师称,袁在狱中提出向政府捐献自己控股的印尼油田,价值四百九十五亿元;二是袁临刑前揭发渖阳某部级高官的腐败行为。

郭平的特稿指出,在内地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推行类似东莞法院以罚钱免除死刑的「刑事和解」宜小心谨慎。首先「杀人偿命」是中国人难以改变的传统观念,「赔钱减刑」很容易使民众感觉法律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从而对司法制度失去信任感,并在社会上形成有钱就可以犯罪的误区。所以,推行「刑事和解」的同时,应加强社会宣传和育,使民众有正确的认知。


再者,由於内地司法系统仍存在许多问题,司法不公、司法审判不透明、缺乏完善的监察机制,以及法官质素不高等等,都是令人担忧的现况。

目前,部分内地监狱已出现犯人以贿赂的手法「花钱减刑」的腐败行为。在这样的状态之下,以罚钱减刑为特点的「刑事和解」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和违法、违规的司法界蛀虫滥用,使有钱人可以「花钱抵罪」,司法机构亦有可能藉此敛财腐败。

死囚「赔钱减刑」的做法,如缺乏有效监督,最终沦为一块新的贪腐肮脏之地。

广东东莞法院庭长称赔钱减刑不等于有钱减刑

  昨日,广东东莞法院针对外界对“赔钱减刑”的质疑,解释称,“赔钱减刑”的初衷是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必须符合诸多条件,和罪犯有钱没钱无关。


昨日,从广东东莞两级法院传出消息,当地法院在30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经济赔偿就可以减轻惩罚?有钱人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赎罪”?针对质疑,法院解释称“赔钱减刑”的初衷是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但必须符合诸多条件。

初衷是维护受害人利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赔钱减刑”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符合最高法院提出的“少杀慎杀”原则。从今年起,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梁聪进一步解释说,以往的刑事审判不是特别注重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对赔偿采取消极态度,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因得不到补偿,往往陷入生活困境。法院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帮助受害人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并化解施害者和被害者之间的恩怨,只要罪行不特别严重,没有引起民愤,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就是值得提倡的。

“赔钱减刑”有前提


但梁聪不止一次地提醒,不能简单孤立地来理解“赔钱减刑”,这必须符合至少三个条件。首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并主动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第二,法官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第三,要看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如果社会影响恶劣,比如此前的几起“灭门案”,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可能获得减刑。

梁聪否认了“有钱人犯罪可以因此获得减刑”的说法。他再次向记者强调,“赔钱减刑”的前提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和罪犯有钱没钱无关。

律师表示肯定

就东莞两级法院提倡的“赔钱减刑”做法,上海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清汉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的功能和社会趋势,值得肯定。

“罪犯用经济上的付出来表现自己的认罪态度,法律给予一定的宽容,这符合法律精神。受害人以财产补偿来弥补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心灵创伤,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的振荡或矛盾。如果罪犯有悔罪表现,罪行也不足以处以极刑,为什么一定要用一个生命来警醒他人呢?”但对于那些严重的案件,比如连环杀人,用多少经济或物质的付出都不足以弥补,就不能“赔偿减刑”,因为这是社会所不能接受的。


对于东莞法院的做法,江清汉律师认为也不算创新,他说:“实际的刑事审判中一直就有这样的做法,只不过是媒体突出了东莞的经济补偿这一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