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死亡指标:车祸伤者7天后死亡不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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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指标”是怎么算出来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往年基础上适当降低,并在年初公布,2007年“全国死亡总指标”相对指标即“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分别是0.51、3.17、5.7和1.923。

也就是说,1亿元GDP可以以死0.51人为代价,其他3个指标以此类推…

  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标;而7天外不属事故死亡。交管部门就存在一个潜在愿望:即使人要死,也要尽一切力量拖过7天!

  解密中国“死亡指标”体系

  它的每次发布,都如同投下一颗“舆论炸弹”。

  2007年的“舆论炸弹”,是被4月末公布的“北京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引爆的。这里的死亡人数已精确到个位——指标规定:北京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应控制在1733人之内。其中,交通肇事为1373人、火灾为33人、生产安全为196人。全市死亡总指标还会向各区分摊:例如,北京朝阳区今年“分到”的死亡指标为250人,而该区的火灾死亡指标为8人。

  南方周末记者致电北京市消防局,其宣传部门的负责人称:指标是由公安部下达给北京市的。记者又从公安部获悉:“死亡指标”依据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设立,涵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至今已实行3年。

  每年年初,根据近几年的统计数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给出该年度的“安全生产总指标”,包括工矿商贸、火灾、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等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而在这个“总指标”中,再分别给出各项事故的指标,并把不同的指标下放给各个系统。例如,2005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6263人;“金属、非金属矿事故、矿难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2645人。

  “总指标”确定后,安全生产委员会会按照“实际情况”,把这些指标发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例如,中国第一产煤大省山西省,在2004年煤炭企业获得的“死亡指标”是495人。

  各省以此类推,再把这些指标分解下放到各地(市)及省直属企业,而各市、县最终把指标下放到具体企业。例如,2004年山西省大同市获得死亡指标54人,分配给省属大同煤矿集团的指标是23人。

  此间最关键的环节是:2007年的“全国死亡总指标”是如何算出来的?南方周末记者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指标分为“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对指标即“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往年基础上适当降低,并在年初公布。2007年4个上述指标分别是0.51、3.17、5.7和1.923。也就是说,1亿元GDP可以以死0.51人为代价,其他3个指标以此类推。

  而安监总局提供的一份材料表明:对各省下达的绝对指标源于该省前3年意外事故死亡人数总和的平均值,再加以“微调”——有一个较为复杂的公式,对此进行计算。但最重要的前提是:下一年的“死亡指标”一定少于上一年。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地区、行业和单位都有死亡指标。一些省区对近年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零指标”控制,“一个都不能少”。

  完不成指标怎么办?

  “死亡指标”诞生只有3年,但在中国“指标体系”中的地位一路飙升——2006年,被写入国家的“十一五规划”,是考察官员政绩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陕西省一位交警支队队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能否在指标数目之内,关系到整个支队的评优、评奖,关系到干部们的升迁和警察们的奖金。这个指标的重要,体现在其可以“一票否决”上。所以,除了“尽人力”外,大家还得“听天命”,祈求在自己的辖区少出点事、少死几个人。

  “像交警系统和消防系统,年底往往是最紧张的时刻。”这位支队长称,“而对于已经超标的单位,只能‘想其他办法’。”

  陕西《华商报》报道,该省安康市曾在其所辖的10个交警大队中开展“争优”活动,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当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能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数。为达标,平利县大队出现了瞒报现象,该大队负责人因此被“双规”。

  “天灾、人祸难以预料,如果分摊到最基层并规定得过于具体,会带来一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系主任毛寿龙说,“比如,北京朝阳区今年的交通事故死亡指标是6人,朝阳区交警队即使对本区车辆严格管理,对司机加强教育,但海淀区的司机到朝阳区撞死了人,那也要占朝阳区的指标。同理,朝阳区某人到海淀区扔下一个烟头,酿成火灾与人员伤亡,指标则要算在朝海淀头上。”

  另有了解内情的人士称: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标;而7天外不属事故死亡。交管部门就存在一个潜在愿望:即使人要死,也要尽一切力量,至少能拖过7天!如果事故发生在12月末,为完成保证当年的指标,交管部门会全力抢救——拖到次年1月,就可以不占指标了。

  “我们内部,尤其是基层,对这个指标也有些不同看法。”公安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他指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有诸多偶然因素——比如伤员抢救时间、医疗机构的条件等。但现在的问题是,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力是否“顽强”,都要和当地官员的“荣辱祸福”息息相关。

  山西某退休矿长则向记者透露,他们每年年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与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多给几个指标——这样更容易完成任务。

  由于死亡指标的存在,煤矿地区还形成了“周边产业”。有神通广大的人士,在矿难发生后,为遇难者安排异地火化、安抚家属“禁声”,确保遇难者不占用“死亡指标”,为矿主“消灾解难”。当然,此举收费不菲。

  有实效的“必要之策”

  “死亡指标的制定,可以说是中国政府的无奈之举。”毛寿龙说。

  这位行政学专家介绍:在法制化比较完备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严厉制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还可以对预防事故的安全标准作出法律规定,予以严格贯彻,因此并不需要具体的行政指标。但在中国——这个行政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中,一方面安全管理的责任都压在职能部门的官员身上;另一方面,官员对上级负责,考察官员政绩的标准需要尽量地详细。而最详细、最一目了然的统计方法就是数字,而且数字越具体,越容易考察。

  对各方的质疑,负责制定指标的职能部门也有苦衷。“其实我们也知道,这个指标有不科学的地方。”公安部一位人士说,“但现在官员都以政绩为考核依据,定了指标,才能让他们更有动力。”

  2006年的指标下达时引起争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人士曾出面澄清。这位负责人称:不是下指标要死多少人,而是不能突破这个数。“死亡在中国现阶段不能回避,但要努力做到少死人,甚至不死人”。

  而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称:实行这些指标后,全国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2005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之2004年,分别下降了10.7%和7.1%。其中有29个省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