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钱嫖娼,妓女举报获奖 最近看了个短迅:一男子用假钱嫖娼,被妓女识破,但该男子拒绝重新支付真钱,于是妓女举报到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管理条例,数罪并罚,处以该男子7000元罚款,另对举报人,那个妓女,依照惯例奖励500元。对此事,我发表点看法: 一, 可不可以嫖娼? 嫖与娼应是因果关系,之所以嫖,因为有娼;无论明娼、暗娼,既然有娼,我就可嫖。“花好月圆”、“鱼水和谐”,没有资源,和不利用资源,都会严重的破坏生态平衡。有人说嫖娼的人,都是道德败坏的人,请问:你不让我嫖,让我忍受着性的压抑与痛苦,便是道德高尚的人么? 二, 用假钱嫖娼是错么? 娼给你提供了性服务,但同时你也给她提供了性服务,快乐是相互的。为什么要以金钱为条件呢?作为一个娼妓,你不会因为真情实感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为什么要付给你真钱?你是为了生活需要、我是为了生理需要,你敷衍了事的解决我的生理、我岂会真心实意的给你真钱? 三, 妓女可不可以依法维权? 妓女也是社会服务者,有付出自当有所回报。依法维护个人的劳动收入权,无可争议。妓女们从事着所谓低贱的事业,从肉体到心灵,都要隐受着非常态的折磨,她们有时很无奈,也需要同情,嫖资打假,正大光明。 四、嫖与娼,到底是谁的责任? 执法者们是不是该强烈的反省一下自己了?是谁在社会风气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的作用?为什么屡屡严打、却打而不止?“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创收“,是不是在有意识的表演“欲擒故纵”?对于嫖与娼问题的泛滥,执法机关要负首要的责任! 我认为“以奖创收”、“以罚代惩”的时代应该结束了,是治标、治本,还是标本兼治,执法部门也应当自我清醒下了。执法者是正义的化身,如果这里也存在着一种潜规则的游戏,这个社会还让谁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