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接受审判
这是发生在四个迷信之人身上的故事,他们包括一对夫妻和他们认识的两个“香客”。妻子自认身怀很高的“功力”,而丈夫必须“过阴还阳”才能消除灾难。于是,妻子和两个“香客”捂死丈夫帮其“过阴”,丈夫却再未“还阳”。而妻子和两名“香客”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赵北文宋增锋王方图
案件回放
“过阴还阳”酿悲剧
家住河南睢县长岗镇北村的孟广宣和吴成丽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勤劳质朴,把家里操持得井井有条。
遗憾的是,吴成丽的身体总不太好,心疼妻子的孟广宣认为,妻子这么多年跟着自己,每天不是忙这就是忙那,从没有时间休息,连串门都很少,实在是吃了不少苦,如果妻子能常出去走走,散散心,也许病情会有所减轻。于是,孟广宣经常陪着吴成丽到处转,遇到寺庙,二人还会进去烧烧香。
慢慢地,吴成丽迷上了烧香求仙,对神灵深信不疑,甚至认为自己是乌鸦山庙里玉皇大帝、王母娘娘的女儿,具有先知等功力。而孟广宣也迷信上了神灵。于是,夫妻二人每天什么事都不做了,一心烧香,甚至对曾经疼爱有加的孩子也日渐冷漠。
2007年农历正月十六,孟广宣和吴成丽又一起出去烧香,并按照约定,与蔡县的香客何大全、何国用兄弟在扶沟县乌鸦山会合。四人在乌鸦山庙里烧了两天香后,一起前往淮阳拜仙。
在淮阳,吴成丽夫妇与何大全兄弟俩同住一家旅店。平日里,吴成丽与其他香客“对功”,这让何大全认为她的功力非常大,极为佩服,便与何国用、孟广宣一起,共同保护吴成丽与其他香客斗法。何大全还产生了让吴成丽帮自己增长功力,以便自己回家后给人看病,替人消灾,从而达到致富的目的。
四人在交谈中,何大全说:“我们那里出现了真假两个玉皇大帝,其中一个不见了踪影。”吴成丽夫妇告诉他:“我们县的庙里正关着一个玉皇大帝,不知是真是假。而且庙里还有你们欠的账,烧烧香才可以让你们过难关。不如一起去袁山庙走一趟。”何大全、何国用兄弟两人欣然同意,便于农历正月二十五,跟着吴成丽夫妇回了孟家。
然而,吴成丽回到家后,却表现出极其异常的状况。农历正月二十六,也就是回家后的第二天,吴成丽感觉心中难受,便说是神让她过难关的,从屋里爬到了院门口,还让孟广宣和何大全、何国用往她身上压棍,并告诉几人如果不压棍,她就没气了。孟广宣等三人在她身上压了二十几根棍,并到院子中烧香求仙。随后,吴成丽从棍下爬出,让孟广宣等三人轮流用手掌往她身上击打,还让人往她身上泼凉水,一直折腾至天明。
农历正月二十七的天黑时分,吴成丽突然说自己被老鳖精附体了,让人给她吹气,增大功力,否则就要不行了。于是,何大全便对着吴成丽的嘴吹气,而吴成丽咬住何大全的嘴唇和舌头,把何大全咬得昏死过去。吴成丽又让孟广宣对着她的嘴吹气,并咬下了孟广宣的一小块舌头吃了下去,说孟广宣有灾难,需要“过阴”,还阳后就能成老寿仙了。于是,吴成丽拿起一件衣服捂在孟广宣的脸上,又让何大全、何国用一起帮忙用手捂住孟广宣的嘴,按住其四肢,对他施行了“过阴”行为。
给孟广宣“过阴”后,吴成丽又指使何国用买来速效救心丸给孟广宣塞药,买来大量的香火进行焚烧,祈求大仙帮忙“还阳”。为了让孟广宣尽早“还阳”,吴成丽还将家中的2000余元钱撒入大坑之中。
到了此时,何氏兄弟觉得凶多吉少,提出要报案,都被吴成丽以“能够还阳”、“不要耽误了还阳”为由阻止。
直至第四天,也就是农历二月初二,吴成丽见孟广宣确实已经无法“还阳”,便来到睢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投案。
2007年4月24日,吴成丽、何大全、何国用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睢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仨迷信者公堂受审
2007年7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成丽、何大全、何国用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吴成丽、何大全、何国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吴成丽有投案自首情节。
法庭上,吴成丽一再表示悔不当初,称自己头脑有些不正常,等出了事,才明白根本没有“过阴还阳”这么回事儿。
何大全则称,自己本来不相信人能“过阴还阳”,但在吴成丽的蒙骗下,糊糊涂涂地相信了她说的话,还在她的指使下,帮她一起让孟广宣“过阴”。在孟广宣死后,自己也曾提出报案,由于吴成丽的阻拦,又听信了她的话,便继续等待孟广宣“还阳”。
何国用说,自己从头至尾都不相信人能起死回生,曾多次劝说弟弟何大全一起离开,但自从进到吴成丽家,就莫名其妙地头晕,控制不了自己,于是在吴成丽威胁、吓唬中,帮她对孟广宣实施了“过阴”行为。孟广宣死后,吴成丽坚持不让报案,但他和弟弟一直要报案,吴成丽看到控制不住局面了,便以三人一起报案会被人看笑话为由,让他们兄弟二人在家等待,由她一人前去报案,把公安人员带回家中。他们兄弟两人听信了吴成丽的话,没有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故意杀人均没有提出异议,但分别就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吴成丽的辩护人认为,吴成丽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而且吴成丽在入狱后,也深深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深深地痛恨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接受法律的制裁。再加上吴成丽的犯罪行为是封建迷信作祟,是行为人愚昧的产物。因此,在对其处罚时,不宜过重,应以惩罚为辅,以教育为主。
何大全的辩护人称,吴成丽丈夫的死亡,是因其迷信引起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过阴”行为,而对于“过阴”可以给自己带来好处,吴成丽丈夫是深信不疑。人死以后可以“还阳”,吴成丽丈夫也是相信的。基于这种情况,就应该减轻被告人何大全等人的罪责。而且何大全、何国用在这起案件中属于从犯,因为他们在致吴成丽丈夫死亡的事件当中,仅仅起到一种辅助作用。
但公诉人则认为何大全、何国用二人的行为不构成从犯。因为当庭可以看到被告人何大全、何国用均是年富力强的成年男子,而吴成丽是一个身有残疾、行动不便的女人,如果没有何大全、何国用二人分别捂嘴、按四肢的行为,仅凭吴成丽一个人,是无法造成孟广宣的死亡结果。并且法医鉴定也清楚地表明被害人的死亡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此何大全、何国用二人的行为不构成从犯。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成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不管判得轻还是重,都服从法院的判决。
被告人何大全表示,这件事已经发生了,以后有错就改,再不迷信了。
被告人何国用则称,自己是上当受骗了,既然事已至此,听从法院的判决。
迷信害命领刑罚
休庭合议后,睢县人民法院对吴成丽、何大全、何国用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成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何大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何国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律师点评
迷信致人死亡属间接故意杀人
丁瑜(《走进法庭》主持人):本案三被告人因为迷信,相信能够“过阴还阳”,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应该说没有杀人的故意,能算故意杀人吗?
郭新治(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此案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受迷信的误导,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并不想置被害人于死地,但是法律在面对此问题时,需要从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
三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已经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三被告人捂住被害人的嘴,并按住他的手脚,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窒息甚至死亡,但是为了证明自己能够“过阴还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生命权作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法律是不容许通过任何方式非法剥夺的,迷信杀人同样难逃法网。
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一般自首
丁瑜:法庭上,针对被告人何大全、何国用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律对于自首是怎么规定的?
郭新治:刑法理论上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刑法分则或者在附属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只适用于特定犯罪的自首制度。
具体到本案,属于对一般自首认定的争议。庭审表明,尽管案发后何国用兄弟两人非常害怕,曾提出投案自首,但都被吴成丽阻止,并未投案成功。而依据刑法关于自首的有关规定,一般自首的构成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据此规定,何大全、何国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被告人吴成丽在案发后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依然任重道远
丁瑜:在现代文明社会,因迷信而杀人的案件并不少见,对此你怎么看?
郭新治:现实生活中因迷信杀人的案件不少,他们也都因为迷信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因为自身迷信,性命葬送在妻子手里,实在是可叹可悲!在我们叹息之余,不禁要想:为什么封建迷信还这么猖獗,还能蒙蔽这么多人?这说明封建迷信在我国依然根深蒂固,这是与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目标格格不入的,同时也说明我们在反对封建迷信上所做的仍然不够。近年来的科学普及和普法宣传工作仍然很薄弱,因此对于各级政府部门乃至社会各界而言,普及科学常识、推广普法宣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