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卧底行动当总指挥的香港廉署首席调查主任曹渭仁昨在辩方资深大律师黄敏杰盘问下,披露廉署于04年1月至2月底调查期间,在女被告高洁于恒骏贸易的办公室内装下偷听器及盗录装置进行监控,其间拍下两段“敏感片段”,包括拍下女被告在办公室内褪下长裤至脚眼清理下体的不雅片段。
虽然曹解释当时因无法实时发出指示要求调查人员暂停偷拍,令过程摄入镜头,但黄敏杰质疑廉署为何在获悉首被告与次被告为亲密朋友的关系下进行偷拍行动前,没有考虑当两人在办公室内进行亲密行为时的处理方法;另一辩方资深大律师清洪亦质疑廉署在次被告办公室内进行监听期间,涉及次被告的单方面电话对话。
而根据香港《电讯条例》第33条规定,进行电话窃听必须获得特首办批准,遂质疑署方此举有触犯《电讯条例》第33条之嫌。
控罪指3名被告陆大镛(59岁),与恒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女董事高洁(38岁)及恒骏的营业经理陈继新(39岁),于02年12月至04年2月串谋使陆大镛接受郑松明、潘少斌及林建丁等人提供利益,作为向恒骏及金叶(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及出售红双喜香烟,供应内地;另3人被控串谋隐瞒陆在恒骏拥控制权,令南洋兄弟向恒骏供应红双喜以售往内地。聆讯今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