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4日晚,文昌一年轻女子吃夜宵时,遭一男子下春药迷倒强奸。受害人中毒昏迷14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嫌疑人下毒药强奸致人死亡
昨日上午9时30分,震惊琼岛内外的文昌少女遭人下春药强奸后中毒死亡一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在文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不公开审理。由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对被告人翁某强奸致人死亡一案提起公诉。
公诉人查明:2007年6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翁某(1988年12月9日出生,文昌市文城镇迈号人)到陈某租住的出租屋约陈到文城镇百乐基餐厅吃夜宵,翁某在购买食物返回座位的途中,乘陈不注意,将早已准备好的用“水森活”牌矿泉水瓶装的兑有美国黑寡妇口服液性药和“毒鱼丸”的水倒进陈某喝的可乐杯子里,陈某喝后就出现了昏迷症状。
被告人翁某于是扶起陈某乘坐三轮摩托车到文城镇机械厂内的光明旅馆开了206房,翁某将陈某抱进该房后,对其实施了强奸。被告人翁某对陈某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发现陈某手脚冰凉,呼吸急促,发觉情况不妙,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接着将陈某送到文昌市人民医院。后经文昌市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先后对陈某进行抢救治疗,陈某一直昏迷不醒,经文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处女膜新鲜性破裂,其伤势为重伤。6月27日,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文昌市公安局法医尸检鉴定:陈某属于中毒后大脑水肿、充血而死亡。并且经省公安厅检验鉴定:在陈某的胃液中检出“氰化物”成分,在文昌市文城镇被告人翁某居住的房间里提取到用“水森活”牌矿泉水瓶装的液体以及在文昌市迈号办事处永盛药店中扣押的“毒鱼丸”中均检测出“氰化物”的成分。经警方调查核实,含有“氰化物”的“毒鱼丸”由文昌市翁田镇男子刘×盛卖给文昌市迈号永盛医药店店主王×江、陈×霞夫妇。被告人翁某从永盛医药店主手中购买含有“氰化物”的“毒鱼丸”后,将“毒鱼丸”放入矿泉水中兑口服液性药给受害人饮用昏迷中毒后实施强奸,并致其死亡。
被告人翁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并且已经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庭依法追究被告人翁某的刑事责任。
在昨日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进行了法庭调查,原告对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39万元
昨日,受害人陈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翁某的刑事责任,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请求判令被告人翁某赔偿医疗费12万元,丧葬费7208元,死亡赔偿金162480元,护理费578元,伙食补助费325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600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合计人民币395191元;判令王×江、陈×霞、刘×盛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昨日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