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患者多次与丈夫在病房内行房,同室患者纷纷提出抗议。女患者称,若长时间不与丈夫同房,她害怕丈夫因此提出离婚。
对医院和医生来说,这确实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在条件没有达到可以一个病人一个房间的情况下,病人与妻子或丈夫在病房内行房,对其他病人来说,不仅只是影响,而且是不尊重。
既然需要住院,那就说明病人的病是比较严重的,不然,完全可以在家中休养,何必掏钱住院呢?既然住院,对病人来说,就应当一门心思地养病、治病,其配偶也应当为其治疗提供最好的条件和最佳的照顾。
然而,重庆的这位女患者和其丈夫,竟然在住院期间,多次在共用病房内发生性关系,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而女病人这样做的理由更是十分可笑,就是担心长时间与丈夫不同房,害怕丈夫提出离婚。
我们承认,“性”是维持婚姻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和谐的“性”关系,婚姻是会大打折扣的,婚姻的基础也会受到动摇。但是,“性”并不是婚姻的全部。如果夫妻之间完全依靠“性”来维持,这样的婚姻,早晚会出现问题。
这位女患者因为担心丈夫离婚,指望通过“性”来维持婚姻关系,本身就说明他们的婚姻基础是不牢靠的,是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础的。而这位丈夫,竟然在妻子住院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生理需要,不顾妻子的身体,与妻子在病房发生“性”关系,在他人的眼皮底下发生“性”关系,还能说明其对妻子有爱吗?他们之间有爱情吗?
爱情是需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如果一个人,只顾自己的需要,只顾自己的享受,而不顾对方是否幸福、快乐,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人,还值得爱吗?这样的婚姻,还值得维持吗?
也许有人认为,现在监狱都在实现人性化管理,犯人可以与配偶在监狱享受“性”福,医院是否也可以更人性化一些,让病人也能够“性”福呢?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不该支持。虽然从生理的角度来讲,病人也是人,有“性”理需要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正因为他们是病人,是一个需要住院的病人,那么,从他们的健康和身体恢复考虑,就更应当限制其发生“性”关系。如果确实身体允许,确实十分需要,应当办理出院手续,回家再行房事。在医院,尤其是有其他病人在一起的多人病房内,绝对需要禁止。如果强行所为,完全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罚。否则,任其发展,会对医院的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对其他病人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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