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裁定:湖南女教师裸死案终审被告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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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12月8日报道 倍受关注的湘潭21岁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床上一案,司法机关历经4年半的调查与审理,于日前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案发生后,姜俊武曾于2003年7月8日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审。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俊武无罪,但要为黄静的死承担一半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黄静的父母经济损失59399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了上诉。

  湘潭市两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姜俊武与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两人曾到海南、长沙等地游玩,并多次同宿一室。2003年2月23 日,两人一起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打牌至次日凌晨两点左右,随后两人回到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黄不依并将双腿夹紧,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其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沫、四肢抽搐,姜惊醒后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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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天早上6时许,姜俊武离开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便将情况向学校领导反映。9点30分许,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发现黄静裸死在床上。

  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法院另查明,黄静父母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治丧误工费,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死亡补偿费等合计约11.9万元。

  法院认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但姜俊武的行为与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是造成黄静死亡的共同原因,姜俊武应对黄静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事件回顾

  2003年2月24日,黄静被发现死于学校宿舍床上。

  2003年2月25日由湘潭市公安局提供的《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2003年3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进行第二次死因鉴定。鉴定结果是:黄静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组织相关专家再次做出鉴定,结论仍为“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2003年7月3日,黄妈妈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对三份鉴定结论进行医学理论审查。作出了与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或肺梗死证据不足。

  2004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了5位专家赴湘潭,就黄静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进行医学鉴定。2004年7月2日,他们作出了“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的鉴定结论。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2003年7月8日,姜俊武被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8月1日,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4年3月5日,姜俊武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俊武无罪,但要负一半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