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洛施近日向英皇娱乐作出反击,提出控告指有关她在未成年时跟英皇娱乐所签合约的不公平与苛刻,并提到受压做一些合约以外“非常不合理”的事情,成为香港娱乐圈的热门话题。对此,“金牌”经纪人黄柏高、寰宇老板林小明与著名经理人陈淑芬等,均认为签约乃你情我愿,不应如此激烈,而一众英皇歌手则力撑与公司的合约合理公平。
称经纪人要求过分
梁洛施在近日正式入禀法院,和英皇决裂,因此爆出当年她和英皇签下的合约内容,她所指的苛刻条款,包括报告行踪、解约后7年内仍受合约约束、英皇可因她患病或犯法而随时提前解约等。起诉书指梁洛施于2001年12岁时,由母亲与英皇签下唱片及经纪人合约,母女俩当时只有小学教育程度,不谙英语及法律文件,而且当时经济拮据,在没有完全理解的情况下才会签下为期10年的合约;2003年,梁妈妈再代表14岁的梁洛施与英皇签下另一份艺人合约;2006
年,梁洛施凭《伊莎贝拉》获“金紫荆”最佳新人奖及柏林影展提名后,被指无心工作而遭雪藏,经纪人霍汶希建议她向老板杨受成求情便可尽快解冻,由此约期又由11年延长至15年。由此梁洛施指因为上述原因要求法院判决合约无效。梁洛施又指经纪人向她要求极不合理的行为,令她觉得被经纪人出卖,并对经纪人失去信心,故要求解约。而英皇娱乐方面对梁洛施入禀一事不作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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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这次梁洛施敢与英皇正式翻脸,是因为李泽楷在幕后撑腰。帮梁洛施打这场世纪官司的“星级”律师团,包括3年前帮助“小甜甜“龚如心争得逾1000亿元遗产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至于代表她入禀的,则是现任港交所主席夏佳理有份的律师行。
因为全球最擅长艺人合约纠纷的律师行大部分在美国,目前梁洛施已在美国寻求法律咨询,此举的巧妙之处在于每次咨询只收数千至1万美元不等,但无论该律师行接纳办理与否,英皇即不能再找同一间律师行寻求法律意见。
她所指的不合理条款
随时向英皇报告所有行踪。
离开香港前要得到英皇准许。
自费支付化妆、交通、住宿及训练开支。
唱片合约解除后,必须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从事任何音乐相关工作。
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无法履行职务,英皇有权解约。
如作出不道德行为或犯刑事罪行,英皇可即时解约。
如因病无法工作,英皇可延长合约期限。
英皇随时可把她分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如未履行职务而令英皇损失,她要负责赔偿。
如英皇没有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赚取任何金钱。
她只分得唱片销售批发价的4.5%、影像产品销售批发价2.7%、影像版权20%收益,没有歌曲版权费。
经纪人向她要求极不合理的行为,完全超出合约范围。
经纪人从未交代过代表她跟外界签过什么合约。
各大经纪人说法
陈志光(资深唱片公司高层):版税不会这么少
“据我经验,新人通常分到6%~7%的版税,签约时我会建议对方请律师,而公司一定会逐项讲解条款,至于合约期限同条款是商业决定,国际性公司亦要求艺人报告行踪。新人和已经红了的艺人不同,因为分分钟投资不一定有回报,所以不会答应接多少工作,不过当艺人红了,公司想再投资,都会要求加长合作年期。”
林小明(寰宇电影公司老板):想跳槽就赎身
“公司栽培一个新人要用很多人力、物力和时间,现在的新人经常失控,经理人当然要硬一点。不是每一间公司都签很长合约,不想签那么长就签短的啊。如果从此退出娱乐圈,不想赔钱解约情有可原,但想跳槽就当然要赎身的啦!”
陈淑芬(著名经理人):沟通最重要
“大部分新人的合约都有以上条款,艺人和经纪人要互相信任、尊重,最重要是沟通,不是单凭合约规范,如果这个艺人还想在圈中发展,应该好好坐下谈。”
黄柏高(金牌娱乐高层):签约当然是你情我愿
“无论什么内容都是要在双方同意下才签署,你情我愿。”
众艺人说法
周丽淇:遇不合理事情要懂得说不,我签合约之前有律师陪同,所以很了解合约内容。
梁咏琪:我不介意跟公司同事应酬,我初入行时也没有律师陪同签约,但我倒未做过工作以外的其他事情。
关智斌:说到英皇抽佣高,这个问题见仁见智,我觉得合理,因为自己当初什么也没有,全靠公司捧红我。
钟舒漫:签约英皇时有公司同事向我清楚讲解合约条款,如果自己工作上做错,是有责任跟老板道歉的。
洪卓立:她说的不舒服的定义可以有很多解释,总之合约是双方同意才签的。
谢天华:签约时就要了解内容,又没人逼你签名,既然签了就要尊重合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