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朗·斯通言论虽愚蠢,但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

文章来源: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被阅读次数

好莱坞女星莎朗·斯通的“因果报应说”引发一片不满之声,曾担任控诉CNN案律师的海明对这位女星发出警告,表示若莎朗·斯通在一年内来到纽约,将会状告她。然而纽约纽约律师莱本格(Aaron Lebenger)5月30日指出,虽然莎朗·斯通的言论“很愚蠢”,但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控诉案不会成功。 执业将近30年的莱本格,处理过多种类行的案件,其中包括涉及言论毁谤的诉讼,最近一个正在进行的案子便是一名员警控诉媒体报导不实案。

莎朗·斯通5月24日在戛纳接受采访时表示,她对中国对待藏人的态度不开心,她不认为任何人应不友善地对待他人,接着这场地震发生了,她不禁想,这是不是因果报应?此番言论立即引发中国与海外华人的不满。

莱本格5月30日表示,莎朗·斯通的完整言论他还没见到,但就这段“四川地震是否为因果报应”之说,莱本格认为莎朗·斯通如此说话是“很粗鲁、很笨的”,因为把中国政府的作为与数万人丧生的四川地震做连结,没有逻辑可言,根本连故事都不算、是自己捏造的。



但是,莱本格表示,即使莎朗·斯通的话听起来很蠢,仍是非常合法的,每个人有权发表自己想说的话



750) this.width=750' src=http://space.wenxuecity.com/gallery/others/11ghqva.jpg onclick=document.location='http://pop.'> 莎朗·斯通在戛纳。(路透社)

先前CNN主持人卡弗蒂(Jack Cafferty)的“恶棍与暴徒”说,也曾引发中国人的抗议声浪,莎朗·斯通的言论和卡佛蒂的均属于言论自由范围吗?

莱本格说,莎朗·斯通是个明星,她的言论只代表一个市民的观点,卡佛蒂是一个媒体的成员,从他的立场、他的职业来批评政府是适当且合法的,而莎朗·斯通讲的则是有关精神上的‘因果’说,这种事有的人相信,有的人不信,媒体会引用她的这番话、大家会这麽注意她,只因她是个电影明星,否则她就只像一般大众在谈论一件有不同观点的事而已。


美国,人们可发表任何有政治倾向的言论,也可以说任何反对政府的话,有时候人们说,我不认同政府的立场,有时候他们说,布什是个混蛋,虽然前者的表达方式比后者要婉转,但两者都是可被接受的。”莱本格说。

至于卡弗蒂的言论,莱本格认为,这番话在他听起来所指的是中国政府,而非中国人民,而他在媒体上所见到的卡弗蒂,是个经常发表反政府言论的人,例如他便反对镇压。因此这番话在他理解下也是在反对中国政府的镇压或对的禁止行为。

莎朗·斯通在发表因果言论后,已于5月29日通过其代言的品牌公司发表道歉声明,并表示愿意积极参与任何关与中国地震救援相关的活动;然而先前协助纽约美容业华人梁淑冰对CNN提出控告的律师海明,仍警告莎朗·斯通在一年内别到纽约,否则将提告,并认为所有的中国人民至少每人能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用100万美元。

750) this.width=750' src=http://space.wenxuecity.com/gallery/others/2iaesdk.jpg onclick=document.location='http://'>

CNN主持人卡弗蒂。(网路图片)


对于这份提告,莱本格认为控诉案不会成功,因为没有一个根据,除了每个人有权表达自己想说的外,莎朗·斯通所针对的其实是中国政府,她的‘因果’说是否正确也不可能去证明,莱本格开玩笑道:“关于这件事,你可能要去请教牧师或喇嘛。”

“莎朗·斯通并未犯法,她不是去欺骗他人,虽然她的言论很愚蠢,但这是她自己的想法。”莱本格解释:“美国的言论自由就是如此,如果每当一个人说出一番愚蠢的话就算犯法,那美国可能整天都要审理这种控告案。”

至于梁淑冰透过委托海明控告CNN的案子,目前已撤回,莱本格先前便已认为该案会撤诉,因为言论自由允许卡弗蒂发表反对中国政府的观点。

“若要成功提告,首先必须证明对方是恶意毁谤,再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不能只是想像有伤害形成,要如何证明中国因卡弗蒂的言论造成奥运收入减少?世界各地有各种对中国奥运的报导,也有报导中国政府如何对待或异议者,这些现象都足以说明,在法律之下,任何人都被允许发表评论。”莱本格说。

目前正在处理控告《纽约时报》案件的纽约律师路特文(Joel Lutwin)也说明美国言论自由与毁谤之间的界线。他表示,对于毁谤的诉讼,首先必须证明言论内容与事实不符,其次,必须证明这是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


750) this.width=750' src=http://space.wenxuecity.com/gallery/others/2ilirl5.jpg onclick=document.location='http://'> 莎朗·斯通在戛纳。(路透社)

熟悉言论自由案件的路特文,自1960年开始执业,1966年开始在纽约律师事务所工作,他表示,例如,若指控中国食品品质不佳,则必须确实指出制造商的名字,而非广泛的称中国的每一家食品都不佳。

莱本格则进一步说明恶意毁谤与言论权的分别。“美国的言论法是非常广泛的,而言论自由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针对政治。在法律下,并不是说每个人可随时发表对任何人的评论,但大部分的评论是被允许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不是明知事实非如此但仍说出口,不是故意要伤害某人。”

“例如我是贩售食品的,在我旁边也有一个人在卖食物,如果我说,他们的食物又老又腐败,而且还下毒,但我知道这不是真的,我的目的只是想让他们生意不好,这时他们可提告,但如果我只说不要买他们的食物,仍在合法范围;”莱本格说:“若我真的认为他们的食物腐败,把这件事说出去,但事后发现不是真的,我也有可能被告,但他们必须证明所受到的损害。”

“或是说某人染上性病,你知情并说出去了,那麽这是被允许的,因为这是事实,虽然他不想让别人知道。”莱本格表示,虽然实际的法条内容比所举例子复杂,但美国的言论自由大致是如此。


莱本格另以1963年的“沙利文与纽约时报”(Sullivan vs. New York Times)诉讼案为例来解释美国言论自由的跃进。他表示,当时阿拉巴马蒙哥马利市警局局长沙利文(I.B.Sullivan)控诉《纽约时报》刊登了不符合事实的报导,破坏他的声誉,索赔50万美元,但最后最高法院判决沙利文败诉,因为除非报社明知讯息不属实,但却恶意刊登,否则新闻界拥有出版自由的权力。

而法官对新闻业有时出现错误的解释是,在追新闻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错误,是可被容忍的。

另一名纽约律师表示,就海明对CNN提诉这件案子来说有三点需注意,首先,梁淑冰已是美国公民,她不能代表全体中国人控告CNN,第二,法律会视被告是否为公众人物、是否有机会和管道来澄清,而CNN属于一公众机构,确实能自我辩驳;最后,若原告已使用游行或示威方式来抗议,则不必要到法院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