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被押回看守所
何义旭,现年71岁,儿女均在外地务工,家中只有60岁的老伴和孙子。2008年农历三月份的一个星期天上午,何义旭的老伴在地里干活,邻居5 岁女童何佳佳到何义旭家找其孙子玩耍,何义旭以给何佳佳口香糖为诱饵,在自家堂屋内将其奸淫。之后,何义旭又两次对何佳佳实施了奸淫。
2008年5月3日上午,何义旭在何佳佳院子里对佳佳实施猥亵时被佳佳的奶奶发现,经奶奶一再追问,佳佳说出了自己被侮辱的经过。奶奶又急又气,立即找到何义旭的老伴,要求追究何义旭的责任。事情败露后,何义旭认为没造成什么后果,向佳佳的奶奶写了保证书,并赔了200元钱,以为没事了。 2008年7月24日,佳佳在西安打工的父亲听说此事后,立即回家报了案。同日,何义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义旭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