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厕所门事件致受害女孩家长几个法律知识 为了时间关系,事情来龙去脉就不说了。 派出所可能的几个结果: 1, 强行让林向受害人家庭赔礼道歉。 2, 强行要受害人家长接受道歉甚至一点赔偿。 3, 动用受害人家长单位和周边力量将大事化了。 4, 调查没完没了,不了了之。 前两条算是比较好的结果了,至于受害人家长的心态如何现在还不清楚。 不论派出所甚至上级公安部门如何解决,受害人家长都可以以监护人名义起诉林,起诉名义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即使接受了公安部门调解,也不妨碍再行起诉林。依据的法律条文有很多:侵害猥亵未成年女儿童,儿童心灵饱受摧残,附带还有很多民法通则和民事纠纷损失等,可以由当地律师协助。 此事不仅是这一个女孩和一个家庭的悲剧,而是党风民风与人人相关的问题,所以受害人家长应该看到这点。 其他就不多说了。 附: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