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资方之一,我们现在1分利润都没分到,投资成本都没有收回。”巨星文化有关负责人透露,该片制作成本约800万元,该公司投资600万元,后期李湘个人追加近200万元。该负责人表示并不清楚该片获利多少,“票房5000万元”也是媒体报道后知道的,因为快乐星至今没有通报制作费清单和获利情况。多次讨款未果后,巨星文化将快乐星诉至越城区法院。
据悉,快乐星2004年创办于北京,该公司有三方参股,李湘是最大股东。昨天,早报记者按其在114登记的电话拨打,语音提示为其他公司名称。随后,电话转接到人工服务台。早报记者向接听人员询问快乐星副总经理唐某是否在公司,被告知“唐总不在”。记者表明来意后,接听者以“公司放年假,高层没上班,不清楚”为由挂断电话。而快乐星的负责人李湘,前日在接受某媒体短信采访时表示:“本公司按合同办事,正规操作!无任何违约行为!”李湘怀疑巨星文化借保利博纳、快乐星以及《十全九美》炒作,“此事已交律师处理,如影响到本公司的名誉将保留对该公司的诉讼权!”
而案件的第二被告保利博纳的新闻发言人孙总表示:“这应该是巨星文化、快乐星的事,与我们无关,公司卷入非常无辜。我们已按合同约定,分3批把《十全九美》的利润支付给快乐星。”随后,该公司向早报发来《关于诉讼案件的声明》,称“保利博纳”为《十全九美》发行方,按《电影发行合约》相关条款,已于2008年11月3日、12月4日、2009年1月20日向该片授权方“快乐星”支付共计1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