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政府网上出现了一批行政处罚的公开信息,主要内容是在地铁或公交车上猥亵女乘客被罚款或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其中也包括了被处罚人相关信息。(4
月 18 日钱江晚报)
官方网上公开 " 色狼 " 旋即引发争议。有的赞此举 " 大快人心 ",也有批评 " 侵犯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在舆论场上开启了又一轮对撞。从量上观察,赞同公开 " 色狼 " 信息的占了多数。
从公开信息看,将这些猥亵女性的被处罚人称之为 " 色狼 "
并不为过。如陈某因在地铁车厢里用手触碰女生身体、用生殖器贴蹭女生臀部,被认定为 " 严重猥亵他人 ",被处以行政拘留 12
日。另一宗公开的案件里,郑某某在地铁上 3 天内 2
次作案,既偷拍裙底、又用生殖器顶撞女生臀部,还用手贴蹭女生臀部,被地铁公安抓获之后发现之前 6 个月内还有前科,被加重处罚,拘留 5
日加 15 日,合并拘留 20 日。
这些个案虽算不上 " 重案 "" 要案 ",但无一不令人作呕,乃至义愤填膺,社会影响极坏。公开这些 " 色狼 "
的信息,也确实让人解恨。从执法公开的角度,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及相关信息,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可以震慑违法、提升警觉、传播正气、弘扬法治。
行政处罚本身即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公布处罚信息通常包括被处罚人、处罚行为、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一方面,借助这些真实发生的鲜活个案,尤其是借助行为人被依法惩戒的事实,可以让公众了解这些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进一步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到维护法治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行列中来。另一方面,公开行政处罚个案,也是对社会正气的肯定和弘扬,可以更直观地让公众感受到公正、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通过法律适用强化对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的规范引导。
以法治话语表述,杭州市政府网公开的并不是什么 " 色狼 ",而是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 "
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监督全流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实践中,我们几乎天天都能接触到这类信息。如食品安全违法信息、产品质量违法信息、环境违法信息、交通违章处罚信息、失信信息等等。
在性质上,公开猥亵女性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没有信息公开,某地官员醉驾后仍被提拔事件也许就不会被发觉,某些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选择性执法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将难以被发现。在朴素正义观面前,支持公开
" 色狼 " 和支持公开 " 醉驾者 " 一样正当、合理且自然。
也有人认为,公布醉驾者和性骚扰行为人,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且对个人声誉影响较大;有人甚至认为,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是对被处罚者的二次惩罚。
应当承认,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在特定范围内的确存在冲突。" 公开 " 是原则," 比例 "
同样是原则。所有行政行为均应符合 " 最小损害 "(比例)原则,过罚应相当,公开这一手段不能无视执法公正的目的。因此,立法者才会规定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应当依法公开,而不是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均应公开。醉驾关乎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性骚扰关乎性别歧视和公共交通安全,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属于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这就在信息公开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