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贵阳中院原法官唐伟被指控受贿的《起诉书》在社交平台流传,披露了当地多名律师向法官支付“案源介绍费”的事实。
根据上述《起诉书》内容,2016年至2021年,唐伟在担任贵阳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员额法官期间,罔顾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为援取钱财,利用法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对当事人和律师的职权影响力,长期与林志嵩、袁倩颖等律师勾结,向这些律师介绍案源20件。
目前,唐伟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而这些与无良法官“勾兑”的律师如何处理?这些律师给法官支付“案源介绍费”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行贿罪”?也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
对此,笔者联系到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万淼焱律师认为,分析该案《起诉书》内容,涉案法官唐伟,系利用本人职务便利、利用具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获取案件信息,并提供给律师,同时收取数额较大的案源介绍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无可争议。
至于这些律师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行贿罪”,万淼焱律师表示,总体而言,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互为因果、互相利用、互相促进的关系,“在该案中,相关律师应当被认定系行贿人。”
“律师从法官处得到了案源、收取了律师费,并将‘案源介绍费’交给了法官,这就是利益交换。”万淼焱律师认为,相关律师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另有评论者指出,不少地方都存在法官与律师勾结、将自己或同事承办的案件介绍给律师并收取“回扣”的情况,“这是法律界藏污纳垢的重灾区,给司法环境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笔者注意到,与唐伟“勾兑”的,有一位叫做“石利民”的律师。这名律师,是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还有另外的身份,是贵州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起诉书》内容称,2019年,唐伟受人请托帮忙协调一起刑事申诉案,唐伟未答应,但借机推荐了石利民律师为该案辩护人。
石利民收取30万元代理费用后,唐伟按照40%的提成比例,在贵阳中院附近收受石利民“案源介绍费”现金12万元。
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在其官网对石利民如此介绍:从业 30 多年来,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此外,石利民曾被贵州省司法厅授予“人民满意的律师”称号,多次被贵州省、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省、市出色律师。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官唐伟落马一年多以来,与其“勾兑”过的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石利民,一直在频繁参与公开活动,显然未受到任何影响。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根据《律师法》第47条,律师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指出:
“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
石利民副会长系被《起诉书》认定的具有“行贿法官事实”的律师,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应受相应处分。
但其至今仍然身居贵州省律协副会长等职,令人困惑。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2年12月底,贵州已有1.5万余名律师。
在人员如此庞大的贵州律师圈,担任律协副会长的,却是一名有“行贿法官”污点的人,这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