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宣布已对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当事人唐爽司法拘留十五日。目前长宁法院已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对其送达该决定,并告知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2017年1月,周立波在美国被查出车上带有枪械和毒品,唐爽指出周立波存在吸毒行为,周立波予以否认。此后一段时间,周立波和唐爽在网上多次互相指责,唐爽称周立波吸毒,周立波则说唐爽勾结他人诬陷自己,双方争执不下,分别将对方告上法庭。
2020年3月,上海长宁法院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依法公开宣判。
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周立波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并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
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唐爽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周立波和唐爽均不服上述两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两案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胡洁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长宁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爽履行以下内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8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12.2元;被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
长宁法院指出,根据本案判决主文内容,被执行人唐爽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但其在判决生效到执行立案前近两年内未支付相关费用,申请人胡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指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后,长宁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爽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唐爽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于2022年12月13日向长宁法院的代管款账户缴纳钱款8050元,其中50元为本案执行费,但仍未支付债务利息。
长宁法院表示,虽然被执行人唐爽在执行中已支付了8000元,但其因未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唐爽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目前,被执行人唐爽缴纳的8000元执行款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暂存在该案专用账号中,待本案继续执行到位后一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此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爽向长宁法院提交了一份道歉信。法院经审查认为,唐爽提供的道歉信内容不具有道歉的诚意,达不到道歉的效果。
2023年3月17日,长宁法院通过在线执行的方式告知唐爽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重新提供赔礼道歉书面文本,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唐爽在连线中当场承诺十日内重新提交新的道歉文本,但至今仍未能向法院提供。
因被执行人唐爽未能按照其承诺的时间节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宁法院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于4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在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唐爽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混淆视听,损害法院公正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唐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长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唐爽司法拘留15日。
长宁法院同时指出,之前的法院判决要求周立波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并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周立波至今也未履行判决,但唐爽并未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