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人的婚恋观念越来越开放。非婚同居的形式,已然成为当下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男女双方既能直观地感受对方的生活习惯,还能节省一部分房租和水电费的花销。但是当爱情的热度褪去后,非婚同居中各自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
广州男子小北和小美一见钟情,认识不久便确认了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随后,两人在同居的次年,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 143.8
万元的二手房,其中小北和其父亲出了 70 万元,小美出了 73.8
万元,并登记在小美名下。因为正值热恋,两人当时也没有想太多,没有就涉案房屋的归属等签订任何的协议。随后在购买了房子后便搬入房内居住,数年后因为工作原因搬走。然而两人的爱情长跑了
10 年,并没能走进婚姻的殿堂,最终以分手告终。
适逢房价大涨,小美处置房子获得了 530 万元的巨款,却只愿意将小北当年的出资,即 70
万元,退给小北,而小北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两人因为对房款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还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法庭上,小美认为其与小北之间只是同居关系,房子是自己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同时认为小北和其父亲支付的
70 万元系对其的赠与,自己可以退一步将 70
万元退还给小北及其父亲,而小北则认为涉案房子是其与小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他也从来没有说过是赠与,认为房子属于其与小美的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资料画面,与本事件无关
看似双方的说法都合理,那么法院该怎么判决呢?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 @安律说法 进行了解读:
首先,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其次,房子属于不动产,一般情况下,其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但是,同居关系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意味着权属只归登记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再次,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后者是指,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比如夫妻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08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
309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本案中因为小美并无证据证明是赠与行为,同时,结合小北向一手房东支付定金、向小美转款、小北与小美在涉案房屋同居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小美与小北之间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共同生活的合意。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认定涉案房屋系小美与小北按份共有的财物。而又因双方之间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进行任何的约定,法院最终按照双方的出资,判令小美将出售涉案房屋所获得的
530 万元的 48.68%,即 258 万余元支付给小北。
对此,有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还有人认为,小美亏大了。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