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被4次换罪名后判无罪,申请千万国家赔偿获赔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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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汕头市潮南区法院刊登了一则公告,内容为对长沙商人王润志公开道歉。公告称,该院支付王润志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万余元,并且特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

长达6年的刑事追诉,毁于一旦的事业,损失估算超2000万元,仅仅6.5万元的国家赔偿,对于王润志而言,难以接受。

2015年9月14日,正在与商业伙伴打货款官司的王润志,被对方公司以涉嫌犯罪报案。几个月后,他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抓捕,司法机关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项罪名指控他。直到2021年1月11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后的判决王润志无罪。

5月26日,王润志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无法接受这份道歉以及国家赔偿的数额,将向广东高院申诉。此外,他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历经6年,4次更换罪名后被判无罪

王润志是长沙一名经营日化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2010年5月18日,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月25日双方补充约定,雅纳公司授权王润志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此后,王润志与雅娜公司因货款产生纠纷,他正打着向雅娜公司索要数百万货款的民事官司,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2月19日9时许,王润志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抓捕。当天,警方以其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刑拘。此后,王润志先后被指控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潮南区人民法院两次对王润志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两次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直到2021年1月11日,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润志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王润志无罪。

此后,王润志向潮南法院提起了高达156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请求。

他提出赔偿请求包括:1、错误羁押、监视居住总计180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674937.9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3、名誉损害赔偿金100万元;4、侵犯、损害健康权赔偿金15万元;5、刑事案件造成其经济损失达2371余万元,潮南法院应赔偿经济损失的一半即1185余万元。

潮南法院认为,王润志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共计110天,现经发回重审宣告无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王润志人身自由赔偿金为45027.4元。因监视居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王润志主张其被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王润志人身自由受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赔偿王润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王润志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其主张名誉损害赔偿,认为超过法律规定,其主张侵犯、损害健康权赔偿金,认为如有证据应向公安机关另行主张。

对于王润志主张的刑事案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一半即1185余万元,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为法定赔偿,法院已将原判处的罚金依法返还王润志,王润志主张的其他损失及费用未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且本院也没有实施其他侵害王润志财产的行为,王润志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王润志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委赔申请后,汕头中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维持潮南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

潮南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的公告称,该院已经根据国家赔偿决定书的内容向王润志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502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现以此公告为王润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

将继续就国家赔偿进行申诉

仅仅6.5万的赔偿,王润志明确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无法接受。

“我当时的生意,经过10多年的努力与培育,有140多名员工,2015年全年净利润达到198万余元,如果不被错误刑事追诉,2016年的全年净利润可达215万元,据此估算,连续6年经营利润可达1200万元。结果,我的事业毁了,140多名员工自2016年4月解散,几十家超市合计数百万现金货款至今没有收回来。”王润志估算,他的损失达到2000万余元。“现在仅赔偿少得可怜的几万元,就算通过国家救济,也应该补偿我一些损失。而且这份道歉我也不接受,太简单了,我要求的是书面道歉。”

王润志透露,下一步,他除了会继续就国家赔偿部分向高级法院申诉之外,还要求追究雅娜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在坤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有关办案民警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而报警抓捕王润志的雅娜公司,在王润志被判无罪时隔1年8个月后,向潮南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要求追究王润志的刑事责任。2023年4月4日,潮南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此予以驳回。

驳回通知书提到,雅娜公司认为王润志私自以雅娜公司名义与家润多超市签订合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雅娜公司曾开具了争议合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经理的证言与此不符。王润志提交的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和证人证言反映,双方多次提到了上述争议合同。而根据该录音录像,王润志多次提及上述争议合同时,雅娜公司负责人吕在坤均没有表示异议,这与他在侦查阶段的陈述相矛盾。

“这些材料充分说明了,显然有人在案件中作了伪证。”雅娜公司的种种行为,让王润志感到愤怒。他怀疑,雅娜公司此举是在向他施压。

继续起诉撤销“不平等和解协议”

王润志向潇湘晨报记者透露,缠绕他数年的刑事追诉,起因就是一起高达520万元的货款纠纷。

“当时我在长沙雨花区法院起诉了雅娜公司,诉讼标的达520余万元。就在案子即将宣判前,我被羁押了。在看守所里,我签下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王润志认为,这是一份“受到胁迫的”、“不平等”的协议,内容包括放弃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雅娜公司全部案件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撤诉;同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张相关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债权债务关系。

签署协议后,他获得了雅娜公司的“谅解”,办理了取保候审。“我担心取消取保候审,直到最初的一审判决判处我缓刑后,我咨询了律师,确认上诉不加刑,才敢就此‘和解协议’进行维权。”

王润志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和解协议,一审被驳回后,他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王润志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以王润志撤回上诉处理。

对此,王润志解释,因为他发现此次民事诉讼二审合议庭组成成员中,审判员江某,系其二审刑事案件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他提出了回避申请,但被驳回。

此后,王润志向汕头中院申请了再审,该院驳回了王润志的再审申请,认为他没有就被胁迫签下“和解协议”进行举证。而这份裁定书显示,审判员名单里仍然有江某的名字。“这次是网络开庭,当时宣布的合议庭成员名单里,没有江某的名字。”

王润志认为,他申请再审后,应该更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汕头中院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之后他会向广东高院进行申诉。

“我知道,最根本的是要依法追究雅娜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在坤和相关民警的刑事责任,才能有助于其他民事方面的维权。撤销‘和解协议’后,我会重新起诉雅娜公司归还我520万元本金及利息。我的2000多万元损失,我也会依法要求雅娜公司及吕在坤共同赔偿。”王润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