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安徽高院发布了2022年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大皖新闻记者对案例进行了详细梳理,展现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典型意义,以示提醒。
案例一:“继母”虐待、暴力殴打6岁男童致其死亡,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马某(另案处理)与王某乙婚后生育一子马某某,后王某乙外出下落不明。
2017年10月起,王某甲在与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马某以夫妻名义在马某家中共同生活,并提出让马某的父亲抚养马某某,马某未同意。
为发泄不满,王某甲长期对马某某辱骂、殴打、饿饭,并强迫其从事超体力劳动,致马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
2020年6月26日5时20分至27日6时29分,王某甲先后采取用棍棒击打身体、掌掴头面部、用绳索捆绑双腿后头朝下悬挂梁柱、抡起重摔、掐脖颈上下摔打等方式,连续对马某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致马某某(殁年6岁)因头部遭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体表挫伤属于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长期虐待幼童马某某,2020年6月26日晨至27日晨对马某某连续实施暴力的程度已超出虐待的范畴,故对该行为单独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王某甲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婚罪、虐待罪,应予数罪并罚。王某甲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名幼童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王某甲死刑。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伤害未成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安徽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严惩,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手软。本案对王某甲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坚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例二、未成年男生受他人教唆、威胁,盗窃财物后投案自首获缓刑
【基本案情】2022年2月,未成年人张某某受他人教唆、威胁后,与同伴以拉车门、砸窗入室等方式窃取财物,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发后,张某某携赃款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父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向张某某的父母制发《家庭教育令》。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与成长环境及教育失当有密切关系,家庭教育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徽法院在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秉持关爱中审理、保护中判决,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后,找准切入点,不断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人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案中,经过社会调查,张某某因缺乏家庭教育监管,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教唆、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宣判后,法院依法向张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同时,会同社区矫正机构研判帮教措施,定期开展家访教育工作,帮助张某某回归社会,预防再次犯罪。
案例三、夫妻因离婚闹矛盾,竟数次抢夺孩子
【基本案情】梁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双方因婚生女洪某抚养问题一直争执不下,甚至数次抢夺洪某,在处理洪某抚养问题上不冷静、不理性,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和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洪某自出生至今,相较于父亲洪某某,母亲梁某某亲自抚养教育的时间要远远多于洪某某,洪某某常年在外地务工,对洪某的抚养教育一直依赖洪某祖父母,且洪某某当庭陈述时依然由其父母代为抚养为主,未能举证自身有更适宜抚养子女的相关证据。
洪某系5周岁幼女,从洪某心理、生理、教育等方面考虑,梁某某作为母亲抚养洪某更为适宜。洪某某系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不适宜抚养教育洪某。遂判决准予梁某某与洪某某离婚;洪某由梁某某抚养,洪某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1000元至洪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本案系未成年人子女抚养问题的典型案例。安徽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
本案中,法院实地走访数次,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邀请当地政府、妇联等单位召开听证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掌握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并要求双方深刻自省,表明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立场,展现了优良的司法作风,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四、离婚后女儿患上糖尿病,妻子诉前夫要回抚养权
【基本案情】马某某(女)与朱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两女,其中长女朱某乙(2010年2月出生)、次女朱某丙(2011年6月出生)。
2012年7月马某某与朱某甲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两女均由朱某甲抚养、无需马某某支付抚养费。2019年7月,马某某将朱某乙从朱某甲处带走随其生活。
2021年11月,朱某乙被诊断为患有I型糖尿病,并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出院后,朱某乙需定期检测血糖,长期注射胰岛素,每天补充营养。
面对朱某乙突如其来的病情及大额医疗费用支出,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朱某乙由其抚养,并主张朱某甲给付其于2019年至2021年因抚养朱某乙所支出的费用71346元及一次性给付朱某乙2022年至2025年抚养费216000元,此后由朱某甲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朱某乙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朱某乙表示愿意继续跟随马某某生活。一审法院经马某某申请,裁定冻结了朱某甲银行存款12万余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朱某乙随马某某生活,朱某甲对朱某乙享有探视权;朱某甲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朱某乙一年(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的抚养费24000元(每月2000元);朱某甲自2023年2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朱某乙抚养费2000元,至朱某乙十八周岁。一审宣判后,马某某及朱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朱某乙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朱某乙由马某某抚养的判项,并结合朱某乙日常治疗和补充营养等方面的支出情况,从保障朱某乙正常生活和维持日常治疗所需费用出发,将一审所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调高至每月2600元,同时判决朱某甲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承担朱某乙患病前的抚养费用30000元。鉴于朱某乙病情不稳定,存在随时复查、住院治疗情形,亦判令朱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先行一次性给付朱某乙两年的抚养费624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抚养权变更、抚养费确定的典型案例。安徽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期间,法院积极组织市妇联相关人员旁听庭审,庭后充分听取市妇联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会同市妇联对判决的履行情况及时跟进,马某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同时对法院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举措表示感谢。本案的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通过能动司法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