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法院判令三年“禁酒” 网友质疑:他偷喝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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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后打人,男子邓某某被法院判令“禁酒”。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披露的这起刑事案件引发关注。该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运用刑事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邓某某(化名)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据悉,这是柳州市内法院首起“禁酒令”。事发当晚,邓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邓乙(化名)发生口角,更因酒后行为出格,用路边的木棍对被害人的头部、胸部和肩膀进行殴打。经过医院的鉴定,被害人被认定为重伤二级。

中国新闻周刊获悉,邓乙与邓某某系亲戚,虽然此案已成为公诉案件,但其并不想让邓某某坐牢。最终,法院对邓某某作出判三缓三,并禁酒三年的处罚。

平衡法理与情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禁酒令’的实际作用,是更加贴近人民生活实际情况,体现法律的温度。‘禁酒令’的规定不是在法外开恩,而是体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导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法律“大棒”,首要的是惩罚及预防犯罪的作用。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心软”,后续的监管、矫正、改造难度显然更大。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禁酒令”还曾被用于酒后驾驶、酒后滋事等类型案件的治理。

酒后把亲戚打了

“禁酒令”并不新鲜,放眼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曾“禁”过酒。在我国,一些行政机关或党群机关也有特定情形的“禁酒令”。

戒酒不易,但对个人“禁酒”并不常见。据柳城法院通报,上述案件目前已经判决生效。法院将该份禁止令交付执行,并与检察院、司法局、社区及被告人亲属开展了联合警示教育活动。

案发时,农历春节刚过没多久。据法院通报,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在柳城县凤山镇某“电商服务站”旁遇到被害人邓乙,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邓某某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先后击打邓乙的头部、胸部以及肩膀,造成邓乙受伤。经鉴定,邓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柳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但考虑到邓某某系贪杯酒后伤人,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

醉汉犯罪,也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法院看来,邓某某系激情犯罪。一名柳城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邓某某与邓乙系亲戚关系,事发前,双方并无基础矛盾。法院通报中也提到,两家原本关系较好。

6月初,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罚,同时判令邓某某禁止在缓刑三年的考验期限内饮酒。

上述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对邓某某“网开一面”有多重原因,首先其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家中仅有其本人、残疾年迈父亲及两个年幼孩子,且其是家庭唯一的壮年劳动力,“平时就在外面打点零工兼务农”。

其次,被害人已经康复,也主动表达了谅解。而经了解,邓某某平时为人较为和善,没有前科,“如果把他关进去,他们家可能就破裂了”。

柳城法院则称,邓某某有一定的酒性,饮酒后对自我情绪和行为的控制力较差,本案也是因酒后发生,遂在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禁酒令”还曾被用于治醉驾、家暴等

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已经承担了刑事处罚,为何还要被进一步限制权利?此外,如果他偷偷喝,又能怎么办?

上述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在宣判后也到被告人村里同步了宣判结果,“当时很多人参加了,包括村长、他的父亲、邻居等都表示会监督他喝酒。”

官方上,则是由当地司法机关、社区等监督邓某某执行禁酒令。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根据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院则提到,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并非所有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对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中国新闻周刊检索发现,事实上,近年来,多地法院都曾作出类似判罚,且不仅是针对酒后伤人的刑事案件。

今年4月,维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六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鉴于被告人六某经常酗酒,并时常出入娱乐场所的行为,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本院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后,在依法对被告人六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宣告适用禁止令。

六某的行为涉及醉酒后无证驾驶,当车辆行驶至其宗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76mg/100ml。

在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唐某因私人感情,在饮酒壮胆后行凶伤人。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谅解。法院对其下发“禁酒令”。

据媒体报道,宿迁市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对妻子和子女实施家暴。2014年7月份孙某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是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

被告人罗某某在一商铺门外与老板发生争执,商铺桌椅也被醉酒的罗某某推翻。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前去劝阻,罗某某拒不配合指令,并趁民警不备用脚猛踹民警腹部。经鉴定,民警被罗某某暴力踹击腹部,构成轻微伤,高明法院依法审理该袭警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管制二年,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酗酒。

不是“法外开恩”

饮酒具有私密性,也有不少网友担心,禁止饮酒难以监督。有媒体曾评价称,一个没法执行,或者说执行难度太大的法庭禁止令,它的正面效果肯定低于负面影响,因为没法执行的判决必将沦为废纸一张,后果之一是削弱司法的权威。

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上述柳城法院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禁酒令’是法院多番酌情考虑之后才下达的,如果缓刑期内当事人仍然‘贪杯’,只能怪他自己没有自制力了”。

该工作人员还坦言,案例发布后在网络上也受到了一些质疑。

法院通报中称,依法对邻里矛盾引起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予以从宽处理,是给一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给一个家庭一份法律的温情,更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促进乡村振兴。

付建认为,“禁酒”的初衷还是在于引导犯罪分子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减少因饮酒发生的犯罪。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认罪认罚情况、犯罪情节、主观心理状态、受害人是否谅解、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是否对犯罪分子减轻刑罚。

而在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治、预防、警示、矫正,而禁止令就是矫正教育的一项举措,能够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有针对性地限制、惩戒,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犯罪分子改正恶习,最终完成社会改造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赵良善介绍,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条件:第一,罪行比较轻。判处管制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第二,要有悔过表现,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第三,非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柳城法院就此案表示,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是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并非所有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

有观点认为,“禁酒令”这样的“小惩大诫”,从平衡法理与情理的角度而言,实际上是以小见大。

赵良善称,饮酒本身并无过错,只要能够约束自己、饮酒后不开车、不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不做过多干涉。但是,如过度饮酒,轻则伤身,重则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伤及社会不特定群体,所以,我国法律无论从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对饮酒进行了限制。

“‘禁酒令’规定不是在法外开恩,而是体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价值导向,体现中华文明的温情。”付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