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师认为,律所不招聘哪个学校的学生,这本身是其律师所内部的事,但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就不妥当了。
全文2280字,阅读约需5分钟
新京报记者赵利新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柳宝庆
6月25日下午,北京一律所发布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对张姓同学的处理,认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故该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学毕业生。6月26日,北京海淀区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约谈该涉事律所,律所也删除了相关言论,如果真的触及到一些底线或者法律红线,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处罚。
6月26日下午三时许,记者发现,涉事律师事务所此前发布的通告已被删除,该律师事务所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不接受采访。有其他律师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此前发布的通告是明显的就业歧视,该律所是知法犯法。也有律师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涉嫌侵犯四川大学名誉权、荣誉权。四川大学法学院行政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还不知道此事,“不知道涉事律师事务所此前聘用没聘用过川大学生,如果他们聘用过以后,觉得我们学校学生不行,那以后不用我们学校的学生,也是他们的自由。”
━━━━━
律所发通告不再招聘川大学生
视频短时成热搜
6月25日下午,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其官方微信视频号上发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在最近处理张姓学生不当行为中的表现,该校的治学态度显然不高,该校毕业生的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本所即日起向全社会通告,本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学的毕业生,请持四川大学毕业证的求职者勿再向本所投递简历。
▲律所通告。视频截图
当日下午五时,关于该通告的视频点赞量达到8065,转发量达到3533次,评论条数达到2836条。该视频成为多个网络信息平台的热搜。该律师事务所官方视频号,截止到6月26日,一共发布了约280条短视频,点赞量大多是个位数。但涉事通告一经发布,迅速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该律所的举动是炒作,只是为了刷存在感。但也有不少网友支持这一举动。
据媒体此前报道,6月25日晚,该律所负责人王先生向媒体表示,涉事通告并无就业歧视之嫌。他表示,四川大学应当对网友所反映的关于张某的系列问题作出回应,比如其高中同学称被霸凌、保研资格等情况。他还提到,该所曾经有过四川大学毕业生应聘,但因不符合录取条件未录取。
━━━━━
“如果用过我们学校学生,
可以对学生做出评价”
记者拨打四川大学法学院党政办公室、法学院教学管理科、法学院学生科等部门官方电话,接线人员均表示,目前还不清楚这个事件。有负责本科生日常管理的行政教师告诉记者,“不知道涉事律师事务所用没用过川大学生,如果他们用过,觉得我们学校学生不行,以后不再聘用,那是律师事务所的自由。”
上述教师表示,目前川大法学院学生每年毕业不到200人,但有约一半人会选择继续读研深造,还有相当一部分毕业生选择去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去律师事务所的毕业生不算多,但也多是选择去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
记者在北京法律服务网上获悉,涉事律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于2017年7月11日,执业律师有四名。据企查查APP显示,该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据公开资料显示,四川大学法学院在2022年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中,该校法学院在全国同行中排名第10位。据该校官网信息显示,该校法学院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是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法学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
━━━━━
多位律师称该所涉嫌劳动歧视或侵犯大学名誉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新年认为,作为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事务所,一言一行都应该注意社会影响,最起码要有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思维,“劳动者享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川大学生如果真来应聘被拒,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同时申请劳动主管部门介入查处。”
多位律师公开表示涉事律师事务所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一位四川律师告诉媒体,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有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就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北京这家律师事务所以就业者毕业院校作为劳动者的入职筛选条件,显然违背了平等就业的立法精神,对劳动者构成了歧视。”
也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虽然“学校”这一因素并非《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歧视行为之一,且律所具有用工自主权,但对四川大学学生这一单独群体不予招聘,剥夺了四川大学学生和其他学校学生一样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社会公平,突破了律所用工自主权范畴。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水山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律师事务所的公告涉嫌违反《民法典》,涉嫌侵害四川大学的名誉权、荣誉权,四川大学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律所不招聘哪个学校的学生,这本身是其律师所内部的事,但其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就不妥当了,尤其是不招聘的理由显然是以偏概全,推论不合逻辑。所以,我认为该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而是涉嫌侵犯了大学的名誉权、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