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仲裁员与男律师酒店多次同住一房间后 做出对其有利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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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网上出现大量视频和文章,直指重庆仲裁委在一起标的上亿元的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谭金权与一方代理律师孙文武在裁案期间多次同住一宾馆、还有同住一房间的情形,违反《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当地检察机关已对此介入监督。

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就黔程公司、凯邦公司仲裁案发出《检察建议书》。张梦云 摄

“仲裁员与一方代理律师在裁案期间多次同住”,引人遐想。这是怎么回事呢?

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公司)负责人称,这是他们作为“两江城”开发商,与施工方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施工方代理律师与仲裁员在酒店开房,引发的舆论关注和司法介入事件。

01

百万平大盘停工,开发商、施工方拉爆

重庆彭水是全国苗族人口聚居最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是“中国苗乡”和“世界苗乡”。“两江城”位于彭水县城乌江、郁江交汇处,是当地最大的商住综合体。站在两江大桥上,“两江城”沿着摩围山余脉扑面而来,一派车水马龙的繁华景象。

由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建设成本高、楼市不景气等原因,“两江城”曾资金链断裂一度烂尾,引发大量纠纷。在当地政府和开发商、投资商、供应商的共同努力下,“两江城”起死回生,重新焕发了生机,被媒体誉为“化解烂尾项目之彭水样本”。

“中国苗乡”彭水的最大地产项目“两江城”。张梦云 摄

2013年7月,彭水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凯邦公司,将位于摩围山脉、乌江和郁江交汇处的310多亩山坡地以6.7亿元价格出让给凯邦公司,用于商住综合体项目开发。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近100万平方米,可容纳近3万人居住,配套商业项目有五星级酒店、百货超市、影视城、儿童乐园、培训中心、餐饮一条街等,是彭水县重点建设项目。

2014年12月21日,凯邦公司与黔程公司签订了《凯邦·两江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一期)。2015年1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凯邦·两江城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两江城项目一期工程于2015年4月开工建设,2018年1月停工。

重庆市人大代表李沛锟2021年6月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个案监督建议书》称,该项目由石邦会借用黔程公司资质、以黔程公司名义承建,石邦会承诺进行全垫资建设至封顶。但由于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石邦会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第三方款项,导致该项目全面停工。在施工过程中,石邦会通过聚众闹事、恶意阻挠施工等方式要求凯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洪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支付工程款和超过法定利率的高额利息。

为避免众多购房者无法接房、农民工工资无法兑付等社会问题,彭水县委、县政府会同彭水县法院组建工作专班,专门推动项目建设,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等遗留问题,同时引进上海世茂集团合作开发项目二期,两江城一期由凯邦公司继续开发建设。在此过程中,工作专班多次召集凯邦公司、黔程公司进行沟通协调,要求黔程公司复工建设,但黔程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复工。为了保障项目正常建设,工作专班按相关程序,依法清退不配合施工企业,打击挂靠、分包等违法行为,对黔程公司进行了清场处理。

2019年6月,黔程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由于凯邦公司资金短缺而无法按时按量支付黔程公司的工程进度款,导致其无法顺利施工,要求凯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13亿余元,并以欠付款为基数、从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凯邦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称,黔程公司长期停工致使项目迟迟无法完成施工。双方的《施工合同》是石邦会借用黔程公司名义和资质与凯邦公司签订的,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石邦会,而非黔程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请求裁决黔程公司立即撤出两江城项目施工场地。

02

违规挂靠承包工程被行政处罚却赢了仲裁

2019年6月21日,重庆仲裁委先后受理了黔程公司的仲裁申请和凯邦公司的仲裁反请求申请。黔程公司选定仲裁员谭金权,与其他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针对黔程公司的仲裁请求,凯邦公司答辩称,黔程公司仅是案涉工程项目名义上的承包人,该项目事实上是由案外人石邦会挂靠黔程公司承包施工的,黔程公司与凯邦公司就案涉项目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对凯邦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黔程公司要求凯邦公司支付利息或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凯邦公司的仲裁反请求,黔程公司答辩称,2014年7月18日,石邦会受聘为黔程公司总经理,按时领取工资,不存在石邦会借用黔程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更不存在石邦会以其个人名义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投资的建设行为。2014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且双方按照该合同在实际履行。

重庆仲裁委员会。张梦云 摄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彭水县住建委对黔程公司出借资质给石邦会承揽案涉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4月28日,彭水县住建委作出的(2020)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综合全案证据,黔程公司提出的“石邦会系本单位员工,石邦会及相关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存在允许石邦会以黔程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事实”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名为黔程公司承包、实为石邦会个人承包的事实足以认定,决定对黔程公司罚款393.7万元。

在彭水县住建委立案调查过程中,凯邦公司多次向仲裁庭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申请,等待住建委的最终调查结论。仲裁庭认为,建设工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挂靠属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仲裁庭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本案的审理不是必须以彭水县住建委对黔程公司违法挂靠行为的调查结果为依据,故仲裁庭决定本案不中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凯邦公司还向仲裁庭提出:黔程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周兴明在彭水县住建委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石邦会并非黔程公司员工,系借用黔程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并与石邦会就借用资质、管理费等相关事宜签订了内部协议。凯邦公司向仲裁庭申请责令黔程公司向仲裁庭出示该内部协议,并通知周兴明到庭作证,但遭到仲裁庭的拒绝。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观点负有举证责任,其声称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应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故该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021年3月22日,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仲字第1729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729号裁决》),认为双方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并不存在挂靠问题。裁决凯邦公司向黔程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873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2月31日欠付利息770万余元;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进度款8739万余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凯邦公司向黔程公司支付律师费436万余元;驳回凯邦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03

有利仲裁背后:仲裁员与代理律师曾5次同房

凯邦公司、梁洪永不服仲裁裁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重庆一中院于2021年5月10日进行立案审查。

凯邦公司称,重庆仲裁委仲裁一处处长邓礼槐存在与黔程公司及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仲裁一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程序违法。黔程公司在重庆仲裁委的仲裁案件多选择谭金权作为仲裁员,凯邦公司怀疑本案仲裁员谭金权也与黔程公司及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关系

重庆一中院查明,案涉仲裁程序中,黔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武。凯邦公司举示的重庆仲裁委官网网页信息显示,邓礼槐系仲裁事务一处处长,仲裁事务一处负责为审理建筑施工、房地产领域等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庭提供程序性服务工作,负责牵头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包括日常考核、裁决书的评选、仲裁员培训。举示的百度百科网页显示,邓礼槐为重庆仲裁委仲裁事务一处处长,曾任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主任。举示的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官网网页显示,孙文武现任该所主任及党支部书记、重庆仲裁委仲裁员等职务。

亦即,邓礼槐、孙文武先后担任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此外,公开信息显示,邓礼槐曾任黔江地区律师管理科科长、黔江地区律师协会秘书长、黔江区法院副院长、纪检组长、黔江区政府法制办主任等职务。

孙文武律师是重庆仲裁委的“仲裁先进个人”。图据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网站

2021年10月29日,重庆一中院作出(2021)渝01民特16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邓礼槐并非案涉仲裁程序仲裁秘书,凯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审理终结前未提出关于仲裁秘书回避的申请;凯邦公司未提交本案仲裁员谭金权与黔程公司及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关系的证据;裁定驳回凯邦公司、梁洪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2021年4月13日,黔程公司向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申请执行《1729号裁决》。重庆四中院裁定《1729号裁决》由彭水县法院执行。凯邦公司则于2022年5月9日向重庆四中院申请不予执行。

凯邦公司称,仲裁庭成员谭金权与黔程公司的代理律师孙文武交往密切,甚至在仲裁期间同住一家酒店的同一房间,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上述事实并自行回避,但谭金权既未披露上述事实,也未自行回避,故仲裁庭组成违法,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涉嫌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2022年6月30日,重庆四中院作出(2022)渝04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凯邦公司不予执行申请。

凯邦公司不服重庆四中院执行裁定,向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检察监督。凯邦公司认为,本案仲裁员谭金权多次担任黔程集团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孙文武长年代理黔程集团的工程合同案件,本案代理费更是高达436万余元。彭水县公安局根据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依法调取的酒店开房记录显示,仅在本案仲裁期间,仲裁员谭金权与孙文武到酒店开房多达9次,其中3次同住一房。而在案件审理前的2017年,谭金权与孙文武2次同住过酒店同一房间。(谭金权与邓礼槐也同住过酒店同一房间。)上述行为属于《仲裁法》中“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必须回避的情形。《1729号裁决》显然违法,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谭金权、孙文武“同住宿活动轨迹”之一。受访人供图

2023年1月5日,重庆四分检向重庆四中院作出(2022)1号《检察建议书》,认为重庆四中院在审查(2022)渝04执异95号案件过程中,审查程序和裁定结果均存在不当情形,要求“围绕凯邦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求及新举示的证据和理由,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重庆四分检查明,2022年4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出具《谭金权、孙文武二人的同住宿活动轨迹说明》,证实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孙文武和谭金权于2020年7月17日同时入住(涪陵)重庆金科两江大酒店、于2020年12月24日同时入住(江北)重庆富力凯悦酒店、于2021年3月12日同时入住(北部新区)维景大酒店1323房间。

重庆四分检认为,凯邦公司举示的证据可以证明原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法院未予审查认定,确有不当。据已查明的事实,谭金权和孙文武于2021年3月12日同住(北部新区)维景大酒店1323房间,系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内。谭金权与孙文武同为多年的执业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也同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应遵守相应的职业规范,主动提出调换房间的请求,避免过长时间单独接触。加之仲裁员谭金权系黔程公司一方选定的仲裁员,凯邦公司与黔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件所涉标的超过1亿元,金额巨大,孙文武代理本案的律师费高436万余元,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仲裁员更应严格遵守回避、信息披露等义务。但仲裁员谭金权并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导致案件仲裁程序确有违法,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被当事人严重质疑。

据了解,重庆四中院已经按照重庆四分检的检察建议,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已举行两次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裁定。

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张梦云 摄

04

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否定仲裁裁决公正性

2021年3月18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孙鹏、曹兴权经过研究论证,作出了《关于黔程公司与凯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建设施工合同名义上系黔程公司与凯邦公司签订,实质为石邦会所控制的森文公司借用黔程公司的资质与凯邦公司签订。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森文公司,而非黔程公司。根据合同订立及实施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借用黔程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森文公司若没有资质,相关施工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该法律意见与重庆仲裁委随后做出的《1729号裁决》意见相左。此外,《1729号裁决》作出后,在社会上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重庆市人大代表李沛锟《个案监督建议书》认为,重庆仲裁委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裁决结果不公正、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建议人大常委会对该案行使个案监督权,督促管辖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案情,维护司法公正和行政执法公信力。

李沛锟认为,该案存在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重庆仲裁委未予以中止程序严重违法;重庆仲裁委罔顾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导致石邦会与黔程公司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中出现既存在劳动关系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矛盾;重庆仲裁委拒绝了凯邦公司关于责令黔程公司提交证据和责令周兴明出庭作证的申请,导致黔程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造成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

“《1729号裁决》以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存在挂靠为由,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认定凯邦公司已经支付1.6亿余元,但仅有23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其余1.37亿元用于退还保证金和支付利息。此后凯邦公司还将按照年利率24%支付巨额利息(每年应付利息2000多万元),该标准远远超过当前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利率LPR的四倍(约为每年15.4%)。”李沛锟认为,裁决利息标准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标准,且违背“等价有偿”“损失填平”的基本理念,严重损害了民商事审判的基本秩序,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张梦云 摄

2023年5月12日,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向凯邦公司作出《关于对孙文武律师投诉的回复》称,孙文武律师和谭金权律师是重庆市律师协会的理事和重庆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二人同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系平时共同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孙文武律师有违反规定私自会见仲裁员的情形,故作出了“投诉不成立”的处理结果。而凯邦公司法务认为,孙文武与谭金权同为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委员,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做出了“护短”的回复并不奇怪,该调查处理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应予回避。

一名北京、成都等多家仲裁机构的资深仲裁员向笔者表示,警方调取的多次开房记录已表明案件仲裁员与一方代理人可能有勾连,而这本是依据规则,仲裁裁决应竭力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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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