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向情人转 200 余万,妻子能否主张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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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最亲密的枕边人,能够豪掷 200 万,为情人买车买房。曾经的海誓山盟,如今只剩兰因絮果。身为原配的曾某该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又可否追回?8 月 22 日,湖南中方县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女子曾某于 1991 年与丈夫范某结婚,婚后感情和睦。范某常年在怀化跑业务,经常住在被告梁某上班的酒店,从而结识梁某。

2022 年,曾某惊讶地发现,早在 2012 年,丈夫范某与梁某便秘密发展成了情人关系。2012 年至 2022 年期间,范某更是 " 一掷千金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梁某转账共计 200 余万元,为其买房及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此外,因梁某装修需要,范某还为其花费数十万元。忍无可忍的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归还受赠财物。

被告梁某与范某之间的转账是否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范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梁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并通过微信、银行等方式转账给被告梁某钱款,被告梁某接受了范某的转账,被告梁某与范某之间的转账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范某向被告梁某转账的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原告曾某同意,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损害了原告曾某的利益,且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范某向被告梁某转账的行为是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中方县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范某在与原告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梁某存在婚外恋情,在此期间范某向梁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梁某与范某的赠与合同无效,故判决被告梁某返还曾某 2160982 元,驳回原告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应在遵守公序良俗、恪守道德的情况下进行。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情人梁某转账,该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有违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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