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副局长去银行存钱,怎么就犯罪了呢?
文章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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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很铁的“领导”,借你账户“炒股”,还存入巨款,这个忙帮不帮?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把自己的证券账户绑定银行卡后,交给“领导”炒股,明知“领导”的钱来路不正,还帮忙存钱。今年初,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早在2004年,还是工程造价师的张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了李某。2012年,李某担任副局长后,分管投资审计工作。张某便借汇报工作之名,经常到李某办公室走动,与李某打得火热。
“张总,平时炒不炒股呀?你也知道,我们公职人员炒股不方便,炒股账户市值过高的话,每年申报重大事项也不方便。要不以你的名义,替我开个账户?”
2019年3月,李某一个电话把张某叫到办公室。
张某一口答应,立即跑到楼下商场买了一部新手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手机号码和证券账户,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绑定该证券账户后交给李某使用。
开户一个月后,李某就将张某约到银行停车场附近,把两袋子现金交给张某,指示他把钱存进银行卡里。张某存好钱后,把银行卡交还给李某,两人分头离开。在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张某按照上述模式先后帮李某存入巨额现金。
之后,李某受贿案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对其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办理李某受贿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了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可疑账户。经过细致审查,发现背后可能存在洗钱犯罪。溧水区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该犯罪线索。2022年10月,经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将张某涉嫌洗钱案件移送溧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张某辩称:“虽然对钱款来源有过怀疑,但并不确定就是受贿款。”检察官仔细审阅全案事实、综合在案证据,经充分讨论、深入研究后认为,每次存钱都是李某指令张某到银行以现金方式存入,李某在外等候。若为合法财产收入,完全没必要借用张某身份账户存现。而且李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短时间内存入巨额现金并不符合其收入状况,十分反常。
“综合分析两人交往情况和到案后的供述,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贿赂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人将受贿款转换为有价证券,构成洗钱犯罪。”检察官说。
检察官从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社会危害性、打击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张某表示认罪认罚。鉴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