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44岁的杜某某涉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之后,熟悉他的人都诧异不已:在甘孜当地经营农产品的杜某某是一名远近闻名的商人,事业成功、家境殷实,为何会违法犯罪?
实际上,在杜某某光鲜的身份背后,还有另一面:经过多年打拼过上好日子后,他非但不珍惜当下的生活,反而非法持有枪支,并将枪支借给同村盗猎者廖某某致其枪杀两头黑熊等野生动物。不仅如此,他还积极帮助转运黑熊死体等。
8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甘孜公安成功破获以“2022.10.06”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件。日前,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杜某某、廖某某等14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指认被猎杀的黑熊
警方表示,从家境殷实的商人沦落为阶下囚,杜某某走到今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无论什么人,有什么样的经济和地位,只要触犯了法律,一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大案浮出:
盗猎前科人员突然出手阔绰
家中藏黑熊等死体,牵出背后盗猎团伙
“40多岁的泽某最近的行为开始异常起来了。”得到这一消息,四川稻城县公安局民警的神经就开始紧绷起来。
原来,泽某不但非法买卖过枪支,还有非法盗猎前科;近年来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的他,最近却出手阔绰。种种迹象表明,泽某可能“重操旧业”,疑似参与了非法捕猎活动。
稻城县因有着“蓝色星球上最后一片净土”之誉的稻城亚丁而闻名,也是四川省首批“天府旅游名县”。它地处川滇两省三州五县交界之地,境内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约200余种,其中受国家保护的有20种,主要珍稀野生动物有豹、白唇鹿、毛冠鹿、獐、熊、藏羚羊、岩羊、林麝、小熊猫、猕猴、穿山甲、藏马鸡、贝母鸡等。
调查的进展,证实了民警的怀疑。2022年10月6日,民警在泽某家中的冰箱内查获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和一只麂子的死体。随后,另一组民警在稻城县金珠镇某茶楼内将正在打牌的泽某抓获。
▲泽某指认其家中冰箱内被猎杀的黑熊
一开始,泽某矢口否认从事非法捕猎,得知民警查获证据,才如实供述自己于2022年8月从杜某某处收购该两只黑熊和一只麂子的犯罪事实。
一只麂子、两只黑熊!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民警第一时间便基本判定,此案还有巨大的深挖空间。随后,民警于同年10月7日晚将杜某某抓捕归案。
杜某某到案后,在警方突审之下,如实交代了自己提供猎套、兽夹等捕猎工具,授意同村人员廖某某猎捕野生熊,并与廖某某、孙某某、邵某某四人共同参与协助转运黑熊死体的犯罪事实。
得知杜某某涉案,许多人震惊不已:44岁的杜某某出身农村,后来长期经营农产品生意,是当地有名的商人,其家境也颇为殷实,竟然为了这点“小利”触犯法律。
根据杜某某供述,民警迅速将涉案嫌疑人廖某某等三人全部抓捕归案,并从廖某某家中搜出疑似猴子的野生动物制品2件。
警方出击:
盗猎者借枪杀害两头黑熊
一伙人帮忙转运出售,涉案人员全部到案
案件告破看似已触手可及,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诸多疑点仍让民警无法释怀。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黑熊是被猎套套住后致死的,但具体如何死亡的,他们却闭口不谈。
一只成年野生熊体重有数百斤,且攻击性极强,如果说是套住后被人用物件砸死,但一般人员根本不敢贸然上前;如果说是被套住后饿死,也不符合常理,因为熊的皮下脂肪厚实,冬眠时饿上一两个月也没问题,况且被查获的熊死体的下脂肪还很厚实。
难道泽某等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专案民警认定,现场有明显的野生动物挣扎痕迹,足以证明被猎杀物在被猎套套住后并未立即死亡,因此判断造成其死亡的另有作案工具。
民警首先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但在对熊死体反复勘验后,未发现有明显的枪口创伤,直至民警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最终在两只熊死体的头部内发现金属异物的存在。至此,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彻底放弃狡辩,供述了“一伙人使用猎套套住熊后,其继续使用小口径步枪枪击熊头部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
▲民警在调查中
根据嫌疑人供述,专案组民警在异地一陡峭山崖处提取到小口径步枪1支。而这支枪,正是杜某某已故父亲遗留的,但杜某某不仅没上交,反而将枪借给了同村的廖某某。
此时,泽某的心理防线也彻底瓦解,再次交代其“于2022年6月伙同外县人员年某、仁某、帮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及贩卖运输”的犯罪事实。
很快,相关涉案人员全部到案,以泽某、杜某某为核心关联的两起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至此全面告破。
受审获刑:
提供枪支商人、盗猎者等均获刑
警方: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法律严惩
今年年初,稻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泽某以非法买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枪支;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猎捕5只獐子、1只毛冠鹿,并将猎捕的5只獐子出售给他人,收购他人猎捕的2只黑熊等。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持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借来使用的枪支,两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猎捕2只黑熊、2只猕猴,被告人杜某某帮助被告人廖某某运输、出售2只黑熊,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被告人泽某、廖某某、杜某某等14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指认被猎杀的黑熊
“无论什么人,有什么样的经济和地位,只要触犯了法律,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甘孜警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强调,作为一名社会公民,必须敬法之权威,不得轻起冒犯之心;必须畏法之严厉,时刻对照高悬的法律明镜。必须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时刻提醒自己不触碰法律禁区。
实际上,在杜某某光鲜的身份背后,还有另一面:经过多年打拼过上好日子后,他非但不珍惜当下的生活,反而非法持有枪支,并将枪支借给同村盗猎者廖某某致其枪杀两头黑熊等野生动物。不仅如此,他还积极帮助转运黑熊死体等。
8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甘孜公安成功破获以“2022.10.06”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件。日前,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杜某某、廖某某等14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指认被猎杀的黑熊
警方表示,从家境殷实的商人沦落为阶下囚,杜某某走到今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无论什么人,有什么样的经济和地位,只要触犯了法律,一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大案浮出:
盗猎前科人员突然出手阔绰
家中藏黑熊等死体,牵出背后盗猎团伙
“40多岁的泽某最近的行为开始异常起来了。”得到这一消息,四川稻城县公安局民警的神经就开始紧绷起来。
原来,泽某不但非法买卖过枪支,还有非法盗猎前科;近年来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的他,最近却出手阔绰。种种迹象表明,泽某可能“重操旧业”,疑似参与了非法捕猎活动。
稻城县因有着“蓝色星球上最后一片净土”之誉的稻城亚丁而闻名,也是四川省首批“天府旅游名县”。它地处川滇两省三州五县交界之地,境内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约200余种,其中受国家保护的有20种,主要珍稀野生动物有豹、白唇鹿、毛冠鹿、獐、熊、藏羚羊、岩羊、林麝、小熊猫、猕猴、穿山甲、藏马鸡、贝母鸡等。
调查的进展,证实了民警的怀疑。2022年10月6日,民警在泽某家中的冰箱内查获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和一只麂子的死体。随后,另一组民警在稻城县金珠镇某茶楼内将正在打牌的泽某抓获。
▲泽某指认其家中冰箱内被猎杀的黑熊
一开始,泽某矢口否认从事非法捕猎,得知民警查获证据,才如实供述自己于2022年8月从杜某某处收购该两只黑熊和一只麂子的犯罪事实。
一只麂子、两只黑熊!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民警第一时间便基本判定,此案还有巨大的深挖空间。随后,民警于同年10月7日晚将杜某某抓捕归案。
杜某某到案后,在警方突审之下,如实交代了自己提供猎套、兽夹等捕猎工具,授意同村人员廖某某猎捕野生熊,并与廖某某、孙某某、邵某某四人共同参与协助转运黑熊死体的犯罪事实。
得知杜某某涉案,许多人震惊不已:44岁的杜某某出身农村,后来长期经营农产品生意,是当地有名的商人,其家境也颇为殷实,竟然为了这点“小利”触犯法律。
根据杜某某供述,民警迅速将涉案嫌疑人廖某某等三人全部抓捕归案,并从廖某某家中搜出疑似猴子的野生动物制品2件。
警方出击:
盗猎者借枪杀害两头黑熊
一伙人帮忙转运出售,涉案人员全部到案
案件告破看似已触手可及,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诸多疑点仍让民警无法释怀。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黑熊是被猎套套住后致死的,但具体如何死亡的,他们却闭口不谈。
一只成年野生熊体重有数百斤,且攻击性极强,如果说是套住后被人用物件砸死,但一般人员根本不敢贸然上前;如果说是被套住后饿死,也不符合常理,因为熊的皮下脂肪厚实,冬眠时饿上一两个月也没问题,况且被查获的熊死体的下脂肪还很厚实。
难道泽某等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专案民警认定,现场有明显的野生动物挣扎痕迹,足以证明被猎杀物在被猎套套住后并未立即死亡,因此判断造成其死亡的另有作案工具。
民警首先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但在对熊死体反复勘验后,未发现有明显的枪口创伤,直至民警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最终在两只熊死体的头部内发现金属异物的存在。至此,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彻底放弃狡辩,供述了“一伙人使用猎套套住熊后,其继续使用小口径步枪枪击熊头部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
▲民警在调查中
根据嫌疑人供述,专案组民警在异地一陡峭山崖处提取到小口径步枪1支。而这支枪,正是杜某某已故父亲遗留的,但杜某某不仅没上交,反而将枪借给了同村的廖某某。
此时,泽某的心理防线也彻底瓦解,再次交代其“于2022年6月伙同外县人员年某、仁某、帮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及贩卖运输”的犯罪事实。
很快,相关涉案人员全部到案,以泽某、杜某某为核心关联的两起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至此全面告破。
受审获刑:
提供枪支商人、盗猎者等均获刑
警方: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法律严惩
今年年初,稻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泽某以非法买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枪支;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猎捕5只獐子、1只毛冠鹿,并将猎捕的5只獐子出售给他人,收购他人猎捕的2只黑熊等。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持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借来使用的枪支,两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猎捕2只黑熊、2只猕猴,被告人杜某某帮助被告人廖某某运输、出售2只黑熊,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被告人泽某、廖某某、杜某某等14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指认被猎杀的黑熊
“无论什么人,有什么样的经济和地位,只要触犯了法律,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甘孜警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强调,作为一名社会公民,必须敬法之权威,不得轻起冒犯之心;必须畏法之严厉,时刻对照高悬的法律明镜。必须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时刻提醒自己不触碰法律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