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副局长被控两罪背后:纪监委办案人员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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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恢复审理告知书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剑武被控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宣判后被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经检方建议延期审理后,现已恢复审理。

汪剑武此前从警20年,一直在扫黑除恶和刑侦工作一线。2020年7月2日,他被镇雄县纪委监委人员从办公室带走,当天被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同年10月25日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刑事拘留。

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绥江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汪剑武犯受贿罪、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宣判后,汪剑武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裁定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绥江县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办理汪剑武案的原镇雄县纪委县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秦小玲,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让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绍东(原镇雄县委第五巡察组巡察专员)参与调查取证并参与修改报告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7日,昭通市昭阳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绍东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秦小玲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审宣判后,朱绍东和秦小玲未上诉。

汪剑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被控受贿、玩忽职守

一审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汪剑武涉嫌受贿和玩忽职守两项罪名。

关于受贿罪,指控称,2019年至2020年期间,汪剑武利用其担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及影响力,以借为名,多次收受梁华明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玩忽职守罪,指控称,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6月,汪剑武在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打黑大队的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涉恶一案有案不立。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31日,汪剑武在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导致该案久拖不决,致使被害人多次反映,后经法院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6月8日,时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汪剑武,在对镇雄县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成海办理取保候审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成海被取保候审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受贿罪的指控,汪剑武辩称,他和梁明华之间有亲戚关系,“不是兄弟胜似兄弟”,二人之间关于投资、买房等借款的经济往来属于亲戚间的相互帮助,并未谋取利益。

针对玩忽职守罪,汪剑武辩称,关于吴学忠等人涉恶一案有案不立,当时局长明确指示“由副局长袁峰带领其分管的西城派出所调查、并抽调其分管的西环路维稳民警组民警张旭参与、打黑大队不宜第一时间介入”,他出示了记录证据;关于成海被取保候审,成海是一名主动投案自首的逃犯,享受相应政策,在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同意的前提下,检察院也无异议,办理取保候审程序合法,也是为了适应云南省公安厅经征求省纪委监委意见并同意后下发的《云南省公安厅扫黑除恶容错纠错机制》(2020年初下发)。

法院一审查明,梁华明为寻求汪剑武的保护与关照,多次送钱给汪剑武,财物共计140万元。其中,梁华明给汪剑武借款50万元用于入股,汪剑武夫妇在梁华明投资开发的小山峡旅游项目中共计入股150万元。法院还查明,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打黑大队的工作职责,对吴学忠等人涉嫌多起犯罪行为,已有证据、线索表现出涉恶特征,而未作为涉黑恶案件侦办,也未跟踪督办到位。此外,在成海案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职,对成海办理了取保候审,成海被取保候审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9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汪剑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14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纪监委办案人员滥用职权一审获刑

一审宣判后,汪剑武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裁定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绥江县法院重新审判。

在汪剑武上诉期间,办理汪剑武案件的原镇雄县纪委县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秦小玲,因涉嫌滥用职权被依法追责。

昭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秦小玲于2021年8月26日被昭通市威信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2年2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3月4日执行逮捕。与秦小玲同步被查的,还有原镇雄县委第五巡察组巡察专员朱绍东。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秦小玲任镇雄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在办案过程中,秦小玲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绍东泄露案情,让其查阅相关卷宗、修改报告、参与询问审查调查对象等。朱绍东在秦小玲办理付尉案期间,一起询问证人并制作虚假证人谈话笔录入卷以减轻付尉的责任。在秦小玲办理赵泽春、刘鑫、范孝果一案中,在有证据证明赵泽春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情况下,秦小玲对其提出诫勉、书面检查的处理建议。秦小玲在办理汪剑武案件时,让朱绍东对证人宋碧德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参与修改报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绍东在秦小玲办理付尉案期间,向付尉索要财物,收受茅台酒一件,大重九香烟十条(价值1万元)、运动鞋两双(价值7598元)。在秦小玲办理赵泽春、刘鑫、范孝果一案中,朱绍东收受赵泽春赠送的华为手机一部(价值5969元),并让赵泽春为秦小玲名下的奥迪A7(C25G25)消除交通违章罚分39分,缴纳违章罚款2000元。秦小玲在办理汪剑武案件时,朱绍东对证人宋碧德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宋碧德因担心自己职务被免掉,送了朱绍东现金20000元。

2022年,昭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绍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秦小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汪剑武的辩护律师处获悉,汪剑武案发回重审后曾开庭,但因为发现有违法证据,检方建议休庭延期审理。2023年8月14日,绥江县法院发出《恢复审理告知书》,称检方作出恢复庭审建议书,法院决定对汪剑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恢复审理。